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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策略

发布时间: 2021-01-13 18:28:19

Ⅰ 内部转移价格的含义及形式

指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海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约定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及技术时使用的一种价格。
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可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 )资金融通转移定价。指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大大提高从母公司或其它子公司进口货物的价格,使利润以支付贷款的形式汇出。并通过借贷资金利率的高低,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及利润水平。
(2 )有形资产转移价格。指跨国公司内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的调拨价格。
(3)无形资产转移定价。指跨国公司内部进行提供管理、 技术与咨询服务、商标等无形商品时的价格。
内部交易的特征是内部商品调拨,这也是转移定价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在内部交易中,商品所有权只是在企业内部各系统之间移动。从企业整体角度看,商品的价格并不重要。由于转移定价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而是根据子公司所在国的具体情况和母公司在全球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管理需要而人为制定的。跨国公司的决策者可在很大程度上随意给企业系统内部的商品定价。所以,转移定价就不仅成为企业内部交易和偿付的方法,而且成为企业调节内部经济关系,避开公开市场缺陷,扩大企业总体利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也就是说,实际上,转移价格策略只是跨国公司内部的一种会计手段,其目的在于使整个公司的长期利益极大化。一个跨国公司由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子公司和附属机构构成内部交易体系,将公开市场上的交易转化为公司内部交易,就可以避免由于各国环境的差异,造成企业面临不完全竞争或有缺陷公开市场而难以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实现其全球利益最大化的情况。内部交易和转移定价为跨国公司克服贸易障碍,减轻税收负担,降低交易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合法的有效手段,使跨国公司在市场中获得竞争优势。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及其转移定价的地位愈来愈重要。

Ⅱ 求一个跨国公司内部贸易转让定价的案例

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以及避税问题探讨
一.案例背景

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转变过程中确实还存在一定阻力,因此宏观政策提
出“开放可以引进技术、引进管理”,这也是为了打破阻力。由此外资企业获得了在
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不少外资却以此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途径。

由国家统计局“利用外资与外商投资企业研究”课题组完成的一份关于外资的研
究报告称,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中约2/3为非正常亏损,每年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
税款损失有300亿元。外资企业凭借超国民待遇和避税手段,使其能以较低价格开
拓和占领国内市场,已对内资企业产生了巨大的挤出效应。

研究跨国公司在华行为也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经验。集团化、全球化是企业发
展的趋势,中国企业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相当多的问题,向优秀的跨国公司学习,
加强母子公司管控能力,是中国企业成功必经之路。

二.跨国公司利润转移-成功的横向管控

在跨国公司全球化过程中,在其母子公司管控的整体框架的指导下,出于集团
整体战略考虑,对于旗下众多不同业务领域、不同地区分布的子公司,母公司会根
据运营环境的变化构筑有效的横向管控。在财务管控的辅助之下,集团整体战略的
实施就会更加迅速而有效。

1.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动因-将属于中方的利润转入其集团内部

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子公司有多种方式,笼统的讲可分为中外合资公司和外商
独资公司两种。在中外合资公司里,中方合作伙伴并不包含在集团利益版图里,不
是集团的一部分,那么跨国公司的母子管控体系里自然会涉及怎么样使其在华子公
司能为集团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合资公司能创造的利润固定的情况下,根据在合资
公司里双方共同分担收益和风险,跨国公司一般建立的横向管控就会要求想办法将
合资公司的整体利润尽可能转移至母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以实现集团利益最大
化。

我们刚刚提到的跨国公司对子公司利润控制以达到集团利润最大化的战略实际
上是母子公司管控中的横向战略。横向战略(Horizonta1Strategy)是协调相关业
务单元的目标和战略,包括协调现有业务单元和基于与现有单位的关联选择进入新
产业。横向战略是集团公司总部对下属业务单位在目标、政策上的协调统一。

那么是什么样的方式得以让这样的横向管控生效呢?

2.跨国公司利润转移的途径

要实施有效的横向管控,需要跨国公司全方位的思考合作中出现的各种有利于
自己的机会,以及机会的利用价值。横向管控光有战略不行,还需要有可操作的具
体策略。在华跨国公司实施利润转移这个横向管控战略所实施的策略不外乎以下2种:

(1)利用品牌优势钳制合作伙伴

合资企业的中方企业往往没有自己的品牌,而是期望于利用跨国公司提供的知
名品牌迅速增加销量,抢占市场。在合资之处,这样的做法确实能快速提高销量,
但是也确立了中方对外资方的依赖,离开跨国公司提供的知名品牌,中方几乎无法
生存。基于此,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就占据了主动,中方不得不看其
脸色行事。

单纯的钳制住合作伙伴并不能为跨国公司带来直接的收益,对其横向战略的实
施也没有直接的影响,跨国公司必须进一步的掌握合资企业的财务支配权,才能实
现利润的转移。那么财务支配权是怎么落到跨国公司手里的呢?

(2)利用技术优势掌握购销渠道

在许多合资企业里,中方拥有更多的控股权,按理说掌握领导权的应该是中方
企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外资提供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以及“先进的生产技
术”,掌握了绝大多数实际问题的决策方向。特别是外方凭技术控制权,在实际操
作中控制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采购大权。

另外,作为合资公司成立的条件,跨国公司实际上掌握了集团大部分的销售权。

涉及到购销,就必然涉及财务,采购的结果是现金流出,销售的结果是现金流
入,这就为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提供了可能。

外资企业利润转移就发生在采购环节,其前提就是外方坚持“原始供应原则”,
在中外合资的主机企业和整车企业,外方凭技术控制权,掌握了原材料和零部件的
采购大权。近年来,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普遍坚持
“原始供应原则”,排斥中资企业。

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例,外商故意在其本国建立独资零部件企业,在中国建立中
外合资整车公司。中外合资公司挣的钱要分给中方一部分,但是外商在其本国建立
的独资零部件公司挣的利润完全是外商的。中国零部件企业给中外合资主机企业和
整车企业供应配套产品,必须通过外方总部的“认证”。这样就实现了“利润转移”。
“认证”只不过是一种手段,转移利润才是实质。

从母公司高价采购原材料和零部件是外资公司“偷梁换柱”的另一大法宝。一家
日资汽车零部件企业从母公司采购原材料,其采购价比中国同样的原材料高出数十
倍。权威人士告诉记者,外方从母公司高价采购原材料和零件,再以低价向母公司
出售产品,从而把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加大中外合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中外合资企
业的利润。

从集团战略,到横向战略,再到具体的操作策略,跨国公司表现出了横向管控
的有效性,其在华子公司的发展战略早就纳入集团的整体战略之中,等到中方意识
到这个问题的时候,似乎一切都已经不可动摇了。

三.跨国公司的避税分析-强大的财务管控

在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无疑就是财务管控了,因为财务数据
指标是母子公司管控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母子公司管控的核心。

母公司集权管理的基础是财务上掌握以下几种权利: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及收益分配的最终决策权;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会计规范权,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会
计政策;

(3)、母公司拥有对子公司的财务规范权。

1.跨国公司避税的动因――超国民待遇引发的税收漏洞

在作出合理的财务管控之前,跨国公司会先研究所在国的国情,根据特定情况
作出分析,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构建合适的财务管理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
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这些企业,有两种方法可以做到不纳税:一是亏损,而是只盈利两年。

跨国公司未必会采用上述的经营方式,跨国公司有专门的律师来研究各国的政
策,以及政策的漏洞,结合各种成本分析,作出非常合法又合理的财务管控,配合
横向战略的执行。

2.跨国公司怎样避税

我们在研究跨国公司在华避税方法的过程中发现,其强大的财务管控非常好的
配合了集团整体战略和横向战略,凭借其全球一体化的财务管控体系,他们所制定
的避税方案才能顺利实施。那么,他们具体采用什么方法来避税呢?

(1)价格转移

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看,企业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如下几种:其一,在跨境
贸易方面,通过出口高报和进口低报向处于减免税期的企业转移利润,或者是通过
出口低报和进口高报使已过减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的状态。就前
者而言,企业规避的是境外的税收,不是中国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但它往往是洗
钱或热钱流入境内的重要渠道。就后者而言,它损害的是中国的税基;在经济全球
化的大趋势下,这一被跨国经营的企业所广泛采用的手段理应成为中国海关和税务
部门关注的重点。

比如河北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营产品的内销价格为71元/箱,但出口价格
仅却为36元/箱;山东一家制药公司通过境外母公司直接定价的方式,将出口产品
单价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平均价格低40元,以此来减少销售收入、变相将实际利润
转移出境。在当前形势下,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会成为资金外逃的通道,造成国家
税收的流失,还会成为外国指责中国低价倾销的口实之一。

其二,在服务贸易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管理费分摊以及咨询费、技术专利
费的转移支付,可以达到向境内或境外企业转移利润的目的。比如河北一陶瓷有限
公司,与其香港母公司签订协议,规定每年按其销售收入的32%向境外支付咨询
费,仅2005年就支付了804万美元,相当于其当年利润的3倍。深圳一石化有限公
司,2003-2005年累计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技术转让费、服务费和商标许可费1.6亿
元,占总管理费用的56.3%,占未弥补亏损2.6亿元的63%。其服务贸易开支的比重
之高确实令人咋舌。

在华跨国公司显然将价格转移作为主要手段来实现利润转移和避税。在母子公
司财务管控的特点里,我们注意到在财务管理方式上,企业集团体现为高度的全面
预算性,预算结构及运作过程较为复杂。跨国公司显然深谙此道,其实际运作方法
非常复杂,往往在国外转好几个圈,而且内部财务核算有着非常先进的软件系统,
有的软件系统国内税务工作者根本就不会操作,监管极其困难。

(2)资本弱化——虚假亏损的通道

在资本项目交易方面,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注册空壳公司的方式,将
母公司注册地变更为离岸金融中心等税收优惠地区,并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到
母公司;还可以通过增加股东贷款及资本弱化的手段,尽可能多地汇出债务利息、
减少税前利润。国际经合组织对资本弱化的认定标准为企业权益与债务资本之比低
于1:1,美国税制对此的认定标准为1:1.5。按照中国现行税法,企业借入外债的应
付利息可从企业税前所得中扣除。

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就尽可能多地借入股东贷款,将权益
资本与债务资本之比压至远低于1:1的国际标准,以通过资本弱化的手段造成账面
亏损,而实际利润却通过债务利息的方式汇给境外的母公司。

除了资本弱化外,现在还有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价格转移将实际收益汇往在
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而国内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却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在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体系里,资金管理(Treasury)是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获
得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的发展,向银行贷款几乎是每一个企业的必经之路,但银行
贷款的利息却又使企业的财务费用急剧上升。即便是股份制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市
场筹措到大量资金,但是面对资本市场,却仍然存在一个投资回报的问题。

尽管在国内借款产生的利息也可以从企业税前所得中扣除,但是与其将利息付
给国内的银行,还不如以更高的利率向母公司支付,同时达到避税和利润转移的目
的。

(3)新外企是老外企逃避税收的载体

境外投资方根据两免三减半的时间段,滚动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境
内新老外企之间或境内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让老外企亏损、新外企获利则是另一
种逃避税收的手段。

比如某著名的台资食品集团,就有按减免税期不断增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趋势。
该台资的系列企业,设立后头两年的利润特别多;税收减半的三年,利润就显著下
滑;全额缴税后,更马上陷入盈亏临界点或亏损状态。而调整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利
润的办法还有前面提到的关联交易手段。如青岛一韩资制鞋有限公司,通过境外母
公司操纵进出口价格,以及让老外企承担新外企额外费用的办法,让老外企常年大
额亏损、新外企利润率奇高。该集团在税收优惠期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曾高达
757%,与经营范围相同的老外企的持续亏损形成了鲜明对照。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跨国公司有专门的律师团来研究各子公司所在国的法律,
而中国目前在引进外资方面的制度缺陷成为跨国公司利用的环节。对于很多地方官
员来说,引进外资就等于有了政绩,因此在引进外资时不注意外资所能带来的效益。

另一方面,我们看到了外资横向管控在中国的又一表现形式,对于集团来说,
将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以及将税收转移至国外,不如在一国内部转
移来的方便和低廉,并且保证了在子公司所在国再投资时的资金需求。横向管控的
内容十分丰富。

四.中国企业集团化、全球化过程中母子公司管控的借鉴

策略的制定是战略制定的顺延,我们认为跨国公司的一整套战略、策略的制定
和实施之所以能够如此周密和顺利,是与其完善的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分不开的。跨
国公司并不只是在中国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进行利润转移和避税,在世界的各个角
落,只要有利益,只要是在其集团业务范围之内,他们的母子公司管控体系就会施
加影响,其优秀的横向管控和财务管控就像双剑合并,无所不破。

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集团化和全球化是必然的趋势。没有这样的野心,就必
然会落后于其他企业。要想集团化、全球化,就必须加强母子公司管控。

如何加强母子公司管控?中国的企业也并非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在华跨国公司
的许多案例已经成为活生生的教科书。我们暂且不论跨国公司在华利润转移和避税
这两种做法是否正确,至少在横向战略和财务管控方面,有许多值得中国企业学习
的地方。

1.集团的横向战略

(1)怎样理解横向战略

横向战略是协调相关业务单元的目标和战略,包括协调现有业务单元和基于与
现有单位的关联选择进入新产业。横向战略能够而且应该在集团、部门、公司等层
次上存在。但是,不管企业如何精心地为单个的业务单元制定战略,它们也只有最
不正规的横向战略。然而,可见的关联仍是形成竞争优势的主要潜在来源。明晰的
横向战略应是集团、部门和公司战略的核心。

没有明晰横向战略的企业难以顶住始终存在着的使单个业务单元业绩最大化而
损害公司业绩的强大压力,尤其是那些有分散决策传统的企业。

跨国公司并没有把自己的优势局限在某个单一部门或者是单一地理区域,而是
从集团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衡量战略的科学性。

横向战略是以竞争优势为基础的集团、公司和部门战略的概念,横向战略并非
是业务组合管理,它是公司战略的精华。

横向战略是集团公司总部对下属业务单位在目标、政策上的协调统一。在很多
集团企业中,长期存在着具有战略重要性的相互关联,识别这些关联以及获取关联
所带来的战略性效益是集团公司超越多企业联合体的差别所在。

横向战略就是集团公司总部通过关联管理实现下属业务单元之间的协同效应,
在集团化的情况下为下属企业创造作为单体企业永不能达成的竞争优势来提升集团
公司管控水准。

中国企业在集团化过程中要逐步习惯全局性的考虑问题,不要过分在意在某个
领域或地区暂时的成败得失,通过合理的横向战略最大化集团利益才是重点。那
么,应该怎样制定横向战略呢?

(2)横向战略的制定

Ⅰ.识别关联。先要科学地鉴别一个公司所属的各经营单位之间实际上存在的或
潜在的一切有形的横向关系。在做法上,第一步是检查每个经营单位的价值链,看
是否有共用各种价值活动的实际而可能的机会。开始,应该对似乎已存在着的一切
横向关系进行鉴别;然后,通过进一步分析,排除那些虚幻的或无实际意义的横向
关系。在研究横向关系时,必须对有可能提供作为共用基础的价值活动的具体特征
进行鉴别。

Ⅱ.评估关联,如果转让专门知识的益处大于转让专门知识的成本,无形的相互
关系导致竞争优势。如果价值活动之间有很多相似点,价值活动对有关产业的竞争
优势很重要以及公司的专门知识的转让能在物质上增强竞争优势,则转让专门知识
就是有益的活动。

Ⅲ.制定横向战略,公司如果没有一个鼓励在经营单位之间进行协调和转让技能
的横向组织机制就无法成功地发展相互联系。确定合适的经营单位,把它们组成相
应的集团和部门以及建立鼓励经营单位的经理人员共事的奖励制度等诸如此类的措
施,这些对企业的成功至关重要。

前文所述的是横向战略的一般制定过程,集团公司在制定横向战略时,必须认
清自己的母子公司管控体系,不能离开母子公司管控框架。

2.集团的财务管控

从我们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跨国公司横向战略的实施需要集团财务管控的配
合。对于财务管控,中国的企业并不陌生,再小的企业也有财务,也需要财务管
理。但是,企业规模不一样,财务管理的要求也不一样。那么集团化公司的财务管
控的要求是什么呢?如何实施财务管控呢?

(1)财务管控的要求

最为理想的母子公司财务管控体系是不能管的太死,又不能放的太开,行之有
效的管控体系。

集团化财务管理的关键部分就是将战略、业务计划和预算管理结合起来,这也
是战略执行和贯彻的最主要手段。

完善的财务分析和报告体系是实施管理管控的有效手段,而且是支持集团高层
领导进行决策的重要信息依据。

降低财务管理费用,这是是衡量一个公司管理水平和运行机制的重要指标。

观察跨国公司在华财务管控体系就可以发现,他们的财务管控体系就是把重点
放在财务管控的效率、成本以及配合战略的有效性上面。

(2)如何实施财务管控

Ⅰ.健全财务制度

如果会计制度不健全,就会给经营者造成违法乱纪的机会。会计制度是事前的
防范,会计核算是事中的、即时的监督,而审计是事后的监督。一定时期企业财务
管理制度的混乱和财务控制能力的低下,往往是一个企业财务失败的主要原因。

Ⅱ.财务预算控制

通过编制财务预算,集团公司可以全面掌握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财务预
算下达后,即成为公司的经营目标,执行中一般不需要作调整。特殊情况需作调整
的,要按照程序报董事会审批。集团总部通过对财务预算的动态管理,可以对子公
司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财务活动实施有效控制。

Ⅲ.对现金进行有效的控制

首先必须杜绝账外现金循环,所有的现金都必须进入银行帐户体系。二是保证
现金全部能够集中管理。企业可以设立财务结算中心对集团内部得资金进行统一管
理,及时了解子公司资金运营方向。三是做好预算结算工作。日常开支做到事前有
预算,事后有结算。四是超过一定额度的支出项目要经过董事会审批。五是对资金
统一筹集,从而直接控制经营着的投资计划,对资金调拨、利润分配等重大决策都
直接掌握,集中管理。

Ⅳ.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控制

资产和负债是衡量企业经营好坏的重要指标。出资者把经营权交给经营者,实
际上是两权分离。这就需要出资者对经营者掌握的资产进行严格的控制,购置时要
审批存档,报废时要记录档案,并有专人负责账和物的核对。

由于负债过高可以导致资本的毁灭,所以出资者必须通过合理化的手段对负债
的规模进行时常的控制。出资者负债一般就会与银行有关系,所以处理好与银行之
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控制好企业资产和负债的主要手段。

Ⅴ.财务风险的控制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举债给企业收益带来有不确定性。企业举债经营会对企业自
有资金的盈利能力造成影响,由于负债要支付利息,债务人对企业的资产有优先的
权利,万一公司经营不善,或有其他不利因素,则公司资不抵债,破产倒闭的危险
就会加大。但是另一方面,有效地利用债务,可以大大地提高企业的收益,当企业
经营好利润高时,高负债会带来企业的高速增长。合理的控制和利用财务风险是企
业成功的又一因素。

Ⅵ.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内部审计监督是整个财务控制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为确保集团公司整体目
标的顺利实现,集团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从而一方面使内部审
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另一方面有利于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工作,如
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决策审计、基建审计等,以保证集团公司及时
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提高经营决策的科学性。

同样,我们也要求集团公司的财务管控要配合集团战略,尤其要符合母子公司
管控框架,否则财务管控就会像空中楼阁一样,空有华丽的外表,不能对集团做出
实质的贡献。在这方面,跨国公司为中国企业作出了很好的范例。

一.中国政府如何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

在华跨国公司的利润转移和避税确实体现出了这些跨国公司横向战略和财务管
控的能力,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中国在引进外资的某些制度上仍有改进的空间。

1.逐步取消跨国公司的“超国民待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于外资政策上是“有收”、“有放”,对合资和出口比例
都有一定的要求。在税收方面,外资的税收政策也有优惠。利用外资的本质是促进
国内经济的发展,而外资的引入和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标准相挂钩,一方面可以促
进地方外资的引进,但另一方面,过多的外资引进对地方经济的冲击会更大。

商务部出台的《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取消外资的“超国民
待遇”,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让世人看到中国的对外
开放正在和国际接轨。

合理重建我国涉外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一项紧迫任务。名目繁多的优惠
政策的删减更新,将使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优惠政策进行国际避税失去了条件。

2.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

Ⅰ.规范转让定价税制,建立国际市场价格信息系统

在实践中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设置执行转让定价税制的专门机
构,制订具体的执行规划和制度。第二,税务调查与账务调整同步进行,切实保护合
资企业的中方利益。第三,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对涉外企业的账务审计制度,使
部分转让定价在审计阶段得到调整。第四,税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完善系统的国际市
场价格资料的汇集体系,为调整和确认转让定价提供依据。

Ⅱ.完善税收立法,扩大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

在税法中应单独制定反避税条款,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明确关联企业的概念,为
国际反避税提供法律依据;完善防范转让定价避税的法规,在制定法规时,可参照国
际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举证转嫁原则和税收妥协原则等,对跨国定价按正常交易
原则进行事后调整;明确税务机关在掌握充分资料和确凿数据的情况下,有权作出调
整和处罚的决定;制定对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配合的处罚规则;明确有关部门在国际
反避税中的配合职能,制定对有关部门不配合及违章的处罚条款;尽快修改和补充有
关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明确网络商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
地点、税率以及纳税资料申报、保管制度等等。

Ⅲ.适应新形势,采取相应措施防范电子商务国际避税

首先,应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
尽早实现在国际互联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
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第二,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
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第
三,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可以考虑把电子
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第四,组织研
制开发智能征税软件,形成网上自动征税系统,能自动识别通过网络实现交易的应税
商品或劳务,确定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自动计算税额,自动将税款划入税务
机关指定的帐户之中。第五,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Ⅲ 如何利用定价策略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利用定价策略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筹划:
(1)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内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容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的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消费环节再征收。

(2)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这届减轻企业的消费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征收的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再征收,如果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使用了较低的税率而减轻税负。

Ⅳ 合理避税方法的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1、用逐项抵扣:
大部分人通过标准抵扣来减少应税收入。尤其在2018年夫妻合并申报者适用的标准抵扣额提高到2万4000元(单身者为1万2000元),比2017年的1万2700元(单身6350元)大幅增加的前提下。此外,因可以逐项抵扣的项目也随新税法的生效而发生变化,比如,州市地税的最高扣减额度只得1万元,很多人发现,逐项抵扣算到后来也许还不如乾脆用标准抵扣减免得多。
但在此情形下,许多高收入者依然比其他收入阶层更多采用逐项抵扣。特别是高收入且高花销族群,往往在一项项检点需要抵扣的条目后,发现逐项抵扣比标准抵扣省税更多。
2、捐钱更捐物:
八成高收入者会申报慈善抵税。国税局报税资料显示,超半数使用逐项抵扣的高收入者填报的捐助物比钱款多。
非现金捐助物可以是衣服、家具、汽车、艺术品等,但必须捐往有资质的机构才可抵税,通常是有税务豁免的非营利机构。
但你也须注意,税务局对用大笔慈善捐款抵税,审查起来是比较严格的。在2018年标准抵扣额上升前提下,一些纳税人选择逐项抵扣时,通过“提升”捐赠——把两年的捐赠一年捐出去的做法可能会引起怀疑。因为国税局知道每个收入级别的人大概会捐多少钱物。当然,如果你捐赠给符合资质的机构且保留好捐赠证明,就不用担心审查。
3、运用税收政策,做好个税筹划?
目前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或者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将企业注册到有税收政策的低税区,不仅最节税而且合理合法。这里以把企业注册到我区工业园区为例,园区对注册企业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50%扶持;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50%给予扶持;通过入驻园区,企业节税比例可达50%以上。个人独资企业(营改增)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2%;总税负最高5.2%。
案例分析:
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李某,年薪360万元,换算成月薪30万如果按照工资所得计算个税,
那么应交个税:300000*45%-13505=12.15万元年应交个税:121495*12=145.79万元;
那么,如果你改变和公司的合作方式不再是签订劳动合同雇佣关系,而是给李某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以公司的名义和原有的公司进行合作,签订相关的合同。这时核定个税税率为2%,
那么需要缴费:
增值税税金:360/(1+3%)*3%=10.49万元
应交地方附加税金:10.49*(7%+3%+2%)=1.26万元
应交个人所得税:360/(1+3%)*2%=7万元
合计税金:
10.49+1.26+7=18.71万元
节税120余万元,林林总总加起来还没之前的零头多!
4、扣除生意支出:
不是非要买一家农场或开一个大公司,才可以从收入中扣除生意支出。一门网售派对用品之类的小生意也可以。这类小生意往往还会用到家庭办公室,或把家里用作商品仓库,这都可以抵税;此外,电话费、办公用品、广告费都可考虑算作生意支出。
5、全年规划税务:
一般人只在报税季才处理税务。然而,高收入者懂得全年规划税务以省更多税。把自己的爱好变成一门生意,可抵扣生意支出。安排私人汽车用作工作或生意用途,可申报里程抵税。收据上该注明生意用途的,一定注明。一句话,从是不是可以抵税这一角度,来规划你的生意、投资、乃至个人生活娱乐活动及其支出。
6、合理设置工资比例:
个人所得税的原则是实行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级数时,应将超额所得税列为纳税线的最高点。因此,“月薪”或“年终奖金”非常高的话,不节税会导致更高的税率(高达45%)。
所以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节税筹划,从实际情况来看,一般的“工资”和“年终奖金”按1:1情况下,可以达到整体最小的税收负担。另外要小心税率变化“临界点”,每增加1元,就会带来额外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支付工资时这些关键点应充分重视。

Ⅳ 国际企业管理跨国公司 转移定价的基本原理是什么为什么说防范转移定价的问题存在一定的难度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外经济开放以后,一直成为西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东道国,其负面作用的凸现,使我们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和伤害。研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原理和防范措施已迫在眉睫。
企业在进行国际营销活动时,所选择跨越国境经济活动的渠道有很多。比如,在间接出口渠道中,有进出口公司或外贸公司、跨国性贸易公司、涉外或跨国零售公司、工业外贸公司、出口经营公司、出口代理公司、国际行信托公司和外商驻本国采购机构等方式;在直接出口进入中,又有国外经销商、国外代理商、国外零售商、国际直销、三来一补、国外销售办事处和国外销售分公司等方式;在合约进入中,又有许可合同、特许合同、合作生产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包括BOT方式)、管理与劳务合同等方式。但是,转移定价,与上述这些企业经济活动跨越国境的方式都无关,转移定价只能存在于国际营销企业的投资进入方式中,也就是说,只能存在于合资进入与独资进入之中。换句话说,转移定价只能存在于创办进入与收购进入之中。因为在投资进入的方式中,从事国际经营活动的企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跨国公司,只有在这样的公司组织构架中,才有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形式存在。而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就是发生并且存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之中。
转移定价(transferpricing)也称转移定价、调拨价格、内部价格等,按照美国教授阿尔潘(J.S.Arpam)和瑞德堡(L.H.Radeough)的说法,“公司内部定价就是对被同一所有者拥有的企业、单位之间所转移货物和劳务价值的确定。包括贷款利息率、租用费用、劳务费、货物价格及其支付方式确定。公司内部价格不必等于内部成本,它可能远远低于或高于会计成本,在有些情况下它与实际成本甚至没有直接联系。”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国际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其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之间或国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转移中间产品时的定价。在跨国公司的国际化生产体系中,中间产品是资本品,是资本要素,因此,国际转移定价可以看作是跨国公司在其国际化生产体系中进行资源(资本要素)配置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国际转移定价的大小,与其说取决于这些中间产品的国际市场的供求和它们的成本,不如说取决于跨国公司在国际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达到总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所以,转移定价作为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相互约定的出口和采购商品、劳务及技术时使用的一种价格,它并非根据国际市场上的供求情况来制定,而是根据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人为地制定的。
转移定价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司内部组织形式和结构的变化而产生的一种管理手段。随着跨国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及规模的不断扩大,其内部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愈显重要。目前,世界贸易中约有三分之一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的。跨国公司内部成功的经营管理是其跨国经营战略的重要一环,其中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定价机制,尤其是转移定价,成为跨国公司经营中最具诱惑力的商业秘密武器。
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的产生
跨国公司内部转移定价通常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也不服从于产品实际成本的影响,转移定价主要是服从于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目标的需要,它已成为跨国公司弥补外部市场结构性和交易性缺陷的重要措施。
内部转移定价对跨国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是由于跨国公司内部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总额在不断迅速增长。在目前形势下,跨国公司内部商品交易额约占国际贸易进出口总额的比重正在不断地上升。跨国公司内部商品交易额主要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形成的:
1.跨国公司在一个国家的子公司没有原材料或供应不足,而由另一个国家的子公司供应和进口加工。
2.跨国公司生产过程的某个阶段,可能在另一国家内进行效率更高。例如,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很多跨国公司在人工成本低的国家生产零部件,然后运到本国总公司进行装配;或者在本国生产零部件,在国外子公司装配和销售。
3.很多跨国公司在一些国家设有销售机构,但并不从事生产,因而必须从其他国家的子公司进口产品。
4.跨国公司总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劳务。例如,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广告宣传以及企业管理咨询等。
5.总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以及利息的支付。
作为大型企业经营管理工具的内部转移定价,在西方国家早已开始使用。在20世纪的前半叶,在许多美国企业中,发生了分权化的趋向,内部转移定价是在分权的基础上产生的。大型企业开始将它们复杂的生产和销售业务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它们的下属机构,成立所谓的投资中心或利润中心,实行独立核算,其主要目的是激励下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尽可能有效地经营他们的投资中心或利润中心,以促进整个公司利润的增长。
随着生产活动的空前国际化,专业分工与协作越来越重要,加上内部资源转移可能具有更高的效率,因而集团内部发生大量的转移交易是十分必要的。由于集团内部交易价格的确定,即转移定价,会牵涉集团整体效率、利润评价、国内外供应、生产、销售等许多问题,更使得转移定价显得格外重要和棘手。因此,转移定价是由公司最高决策层制定的,不受市场一般的供求规律影响,而只服从总公司全球战略目标,即利润最大化的需要。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具体方式与适用情况
跨国公司的国际转移定价的方式,主要有高进低出和低进高出两种。
(一)高进低出
高进低出,通俗地说,就是母公司一声令下,要求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在卖给该子公司中间产品时故意提高价格,而要求该子公司在向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出售中间商品时,故意降低定价,其结果实际上是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将该子公司“掏空”了,有预谋地使该子公司亏损。
高进低出的目的,总的来说,是为了摆脱某国不利环境的影响而减少该国子公司的利润,并且将利润转移到环境较有利的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去。国际转移定价的高进低出,主要用于下述几种情况:
1.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高
如果子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率较高,跨国公司可以用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方法来减少这种不利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跨国公司可以在向子公司转入中间产品时,提高转入定价,同时,在从子公司转出其中间产品时,降低转出定价。这样,子公司的成本提高了,而价格下降了,因而子公司在所在国的税前利润减少了,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所得税率较高而带来的影响。当然,子公司所减少的那部分利润已经通过高进低出从该国转移出去了。
2.东道国实行外汇管制
如果子公司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那么子公司所得利润的汇出就受到了严格限制或者要付出较大的代价。然而,跨国公司可以采取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方法来减少子公司在该国的所得利润,从而减少因利润汇出的困难所带来的损失。
转移定价可以起到转移资金的目的,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特别是对外商的红利汇出、股息支付等都有较严格的规定。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
3.东道国的通胀率较高与存在外汇风险
如果子公司所在国的通胀率较高,那就意味着子公司用当地货币计值的利润资金正在不断地贬值。为了减少这样的损失,跨国公司同样可以采取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方法。
跨国公司通常是用多种货币进行经营的。70年代以来,大多数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国际上货币比价的波动极其频繁,这对于有着大量国际交易活动的跨国公司来说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子公司通常要在会计年度末结算后,再将应分配的股息或利润汇回总公司,在这段时间里,这可能会因货币贬值造成损失。为了避免汇率风险,跨国公司又常常求助于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如果发现东道国或母国的汇率即将变动,而本公司又不可能从事公开的外汇投机,就可以利用转移定价促进或推迟付款,以减少因货币贬值而带来的损失,或者获取汇率差价的利润。在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里,东道国政府为了保持外汇收支平衡,对外国公司汇出的利润在时间上或数量上加以限制。如果东道国政府外汇管制过严,或子公司保留利润过高时,母公司可调高转移定价,提高产品成本,降低子公司利润,以便间接发调回利润。
于是,转移定价可以减少或避免外汇汇率变动风险。金融危机以来,各国货币汇率波动很大且频繁,致使跨国公司面临贸易中的交易风险,也面临资产的外汇风险,一般跨国公司采取货币转换的方法和“提前与延付”付款的方法来防范,但利用转移定价这种方法的有效程度更高,从而使风险得以进一步降低。
4.东道国存在政治风险
跨国公司为了预防子公司所在国的政治风险,也可以采取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方法来转移利润和资金。
政治风险与经济危险很难分开,尽管政府的决策可以从政治角度来解释,但这种决策后面的基本要素可能却是纯经济的。其中财产被没收或国有化,是跨国公司是担心的,尽管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方法,如参加投资国政府的投资保险计划,雇佣当地管理人员,使东道国拥有公司的股权等,将部分风险转嫁出去,但在具体投资中,跨国公司常常使用转移定价对子公司实行更高的销售价格、索取高额服务费、压低子公司出口商品价格等方法,使子公司陷入财政赤字状态,成为空架子,从而将投资利润从东道国转移出去,将风险降至最低。
5、对付价格管制
为维护本国市场和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民族工业,东道国制定市场价格控制政策。为避免东道国倾销等指控,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提高成本,以提高该产品价格,同时,为避开东道国的最终产品价格管制,跨国公司将产品或生产该产品的中间产品以高价转嫁给子公司,形成高成本,提高产品售价,赚取高额利润。
6、加速资本周转
保持投资的灵活性和根据经营条件及时抽调资金是跨国公司经营中的一项重要方针。跨国公司有时纯粹出于投资灵活性的考虑,往往会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由直接投资形式改为贷款形式,以便视需要随时抽走这部分资金。这样就会产生跨国公司内部虚拟贷款及其计息问题。而压低公司集团各方面对某一方的各种支付价格则是跨国公司加速某一关联企业的资本收回,抽逃资金的惯用手法。
7、减少利润过高带来的麻烦
跨国公司进入某个新市场,必然引起同行关注,它的失败是前车之鉴,但成功却是无声号角,引来竞争对手纷纷“抢滩”,易引起对市场的重新划分。此时,运用转移定价,降低东道国的利润,可以引开潜在竞争者对新市场的视线,此外,子公司的高利润还会带来三种麻烦:
(1)导致东道国政府重新谈判跨国公司进入条件并制定新政策,分享其利。利用转移定价,可使其盈利移至国外,宣布较低的公司利润甚至亏损。这是来自东道国政府的麻烦。
(2)如果在合资企业中,跨国公司投资所占比例较高,扩大该合资企业的资产,可减少公布利润额,从而减少缴纳所得税赋与分红损失;反之,若投资国投资额较高,按投资比例分红,跨国公司获利较少,也可以利用转移定价减少合资企业总收入,来限制投资国分红。这是来自合作伙伴的麻烦。
(3)当面临工会压力,要求工人分享企业利益,增加工资福利开支时,可采用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使子公司账面利润呈现较低水平,以应付工会查账。这是来自工会的麻烦。
(二)低进高出
低进高出,就是跨国公司的某国子公司在向其母公司与其他国家子公司转入中间产品时降低定价,而在从该子公司转出中间产品到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时则提高定价。换句话说就是,母公司要求该子公司在向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出售中间产品时故意提高定价,而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在向该子公司出售中间产品时,故意降低定价。其结果是,母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人为地向该子公司身上“堆钱”,故意促使该子公司盈利。
低进高出的目的,总的说来,是为了利用子公司所在国的有利环境,增加子公司的利润和竞争实力。低进高出的转移定价方法,主要用于下述几种情况:
1.东道国的所得税率较低
如果子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率较低,那么,跨国公司可以用低进高出的转移定价方法来利用这种有利的环境。跨国公司可以在向子公司转入中间产品时降低定价。同时,在从子公司转出中间产品时提高定价,这样必然会增加子公司在该国的税前利润,由于该国所得税率较低,因此,子公司的税后利润会增加。这样做,实际上是把高税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以减轻跨国公司总的税赋。
这是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税率上的差异的一种方法,由高税率国家向低税率国家出售技术或劳务时,采用调低转移定价,以降低低税率国家的进货成本提高其利润。反之亦然。这样,盈利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使整个公司的税赋减轻。
另一种方法是利用避税地(TaxHeaven)。在国际避税港建立公司也是避税的一种方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赋。
国际避税地,也称为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
世界上有许多避税地由于其所得税率很低,跨国公司常常利用这些避税地,通过对转移定价的运用达到降低税赋的目的。世界上30多个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和地区:如中美洲的巴拿马和伯利兹;非洲的利比里亚;印度洋地区的马尔代夫;太平洋地区的马绍尔群岛等。
跨国公司置身于多国环境,而各国都有各自的税收制度,加上许多“避税天堂”的存在,为跨国公司提供了特别的避税环境。跨国公司在向国外子公司转移产品时,先将产品以低价卖到设在避税港的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以高价卖给国外子公司。通过这样的低进高出使跨国公司的利润大量地沉淀在避税港,从而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避税港控股公司在进行转口贸易时,并不经手产品实物,而做的只是跨国公司内部的财务转帐。
所以,跨国公司通过其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尽管货物和款项均不经过避税地,但账面上的这次周转就使卖者子公司“低价”出售而无利,买者子公司高价购买亦无赢利,而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则取得了双方收益,减轻总公司税赋。
2.增强子公司在东道国的形象
子公司在东道国的形象,与子公司的利润率高低有关。跨国公司为了增强子公司,尤其是新办子公司在东道国的形象,可以采用低进高出的转移定价方法,来提高子公司的利润率。子公司的利润率提高了,其商誉形象就会相应地提高,这就有利于子公司吸收当地的资源,从而促进子公司在当地的发展。这与母公司想美化该子公司在该东道国的形象,使其在该东道国的市场上有所作为的目标紧密相连。
3.增强子公司在东道国的竞争力
子公司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力,与子公司的原材料、配件、零部件和机器设备的成本有关。跨国公司为了增强子公司在东道国市场的竞争实力,可以采用较低的转移定价来向子公司供应原材料、配件、零部件和机器设备。子公司的成本降低了,其竞价能力就会相应地提高。这种低进的转移定价,还有利于子公司避免在当地的倾销,因为成本越低,越不容易发生定价低于成本的倾销现象。
跨国公司的总公司为了加强国外子公司的竞争能力,通常将向子公司供应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价格压低,给予价格补贴,这种价格补贴将随着子公司在国外市场上竞争能力的加强,而逐渐取消。另一方面跨国公司还可以压低该子公司产品的内部转移定价,从而扩大子公司产品在当地市场的销售份额,甚至获得在当地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在子公司的产品已渗透并牢固地占据当地市场一定销售份额的情况下,跨国公司这时可以将子公司的产品内部转移定价抬高,来夸大其报告收益和财务状况,借以进一步巩固子公司在当地资本市场上的地位,使它们发行的证券具有更高的信誉和价值。
4.绕过东道国较高的关税壁垒
跨国公司内部的产品转移,虽不属于真正的国际交易,但这种转移只要跨越国境,就要缴纳关税。在采用从价税的情况下,所纳关税与关税税率和转移定价有关。如果东道国的关税税率较高,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低进的,即较低的转移定价来平衡高税率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也就是说,虽然税率较高,但由于转移(进口)定价的降低有可能使总的纳税额并不增加很多,甚至没有增加。
虽然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改变关税,但如果运用转移定价,即设在高关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进口其他国家子公司的产品价格要压低,相反,低关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进口产品价格则可以抬高,从而降低整个跨国公司总体交纳关税的金额。
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及有关协定的某些优惠规定。
第二,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的子公司,以较低的发货价格,减少纳税基数和纳税额,降低进口子公司的从价进口税。
至此,不难看出,跨国公司运用转移定价逃避关税与所得税的影响正好相反,少纳进口税就得多纳所得税,一般来说,所得税赋要重于进口税赋,故跨国公司权衡利弊,通常优先考虑所得税因素。
最后,在进口受外汇配额影响的国家,较低的转移定价可以抵销配额限制。如东道国政府对于特殊商品进口配有一个有限的外汇额度,用较低的转移定价可以使企业带进更多的商品。
尽管跨国公司在确定转移定价时,所考虑的环境因素是相似的,但在具体对待上,国与国之间却有明显的差异,特别是各国的经济环境差异,跨国公司在实施转移定价时的着眼点也是有差异的。
外国企业采取转移定价对我国造成许多危害,如逃避税收会对我国的税收产生负面影响;逃避外汇管制则对我国的国际收支产生负面影响。
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20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企业避税在我国一年便高达300亿元。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每年光跨国企业避税行为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换句话说,跨国企业避税在我国一年便高达300亿元,这约相当于2001年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这还仅仅是跨国企业避税,若加上内资企业的避税,数字将会十分惊人。
外企的转移定价直接侵犯合资或合作企业中方利益。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外企的主要避税手段是转移定价,这要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
跨国公司在利用转移定价进行避税方面有便利的条件。据统计,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内贸贸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便利地采用转移定价办法,达到减少税负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
转移定价在我国主要表现为“高进低出”,即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贷款利率等多方面的价格要高于国际市场,而出口产品的价格却低于国际市场。通过这样的操作,中国的外企容易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而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地区或转移到税负高的国家、地区以独占利润。如此一来,跨国公司是一举两得:增加利润,减少汇率风险。
对中国来说,外企的转移定价无疑会损害国家的利益。而对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的中方来说,转移定价将直接侵犯自己的利益。因此,我们从目前的国内情况来看,在“两头在外”的合资或合作的企业中,中外资两方往往容易合作失败,而以国内市场为主的合资或合作的企业容易成功,这与中方控制经营、财务的能力的高低有直接的关系。
从1991年开始,我国便进行了转移定价反避税立法工作。当初,考虑到多种原因,对反避税工作是低调处理。而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反避税工作也是要透明化,因此,这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加大了反避税的宣传力度。反避税工作前几年主要是对企业的跨国转移定价进行调查。因此,这些年查处的外企比较多,这并不是我们有意识地针对外企调查。目前,我们对国内的转移定价也开始加大调查力度,并已经处罚了国内的一些非法避税大集团公司。
针对外企利用资本弱化、在避税地建立公司进行避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研究,今后也将出台相应的法规进行反避税。
对策
但是转移定价在我国并非一无是处,有些情况下它对我国经济发展还是有利的。例如当转移定价被用来增强子公司竞争实力的时候,利润往往会从国外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流入,这就对我国的税收和国际收支同时产生正面影响。因此,转移定价在现阶段对我国经济的作用取决于正、负面影响的相对强弱。
1、一般说来,在我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利用廉价的劳动力而来华投资,这类企业在短期内就追逐较高的利润,他们在经营中所采用的转移定价对我国往往不利;另一类投资是由于看好我国潜在的巨大市场,他们在短期内可能没有利润,相反,母公司必须通过转移定价将利润从其它地方转入该类子公司。
例如,上海杜邦农化连续几年亏损,其生存完全依赖于母公司的转移定价,这种转移定价对我国是很有利的。因此,从短期看来,转移定价对我国的影响取决于上述两类直接投资的比例。但是从长期来看,第二类投资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也终将获得利润,利润也终将从这些子公司转移出去。所以,在长时期内,转移定价对于我国经济的影响是不利的。设法对两类投资进行定量的分析是十分困难的。不过,我们可能通过一些比较简单的方法来划分两类投资,以便具体分析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2、我们以国别来区分两类投资:美、日、德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主要在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中占优势,它们在我国的投资也是这类产业,因此可划归第二类投资。这类国家的转移定价在短期内对我国是有利的,因而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从宽管理。相反,亚洲四小龙主要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占优势,他们的投资是看好中国更便宜的劳动力,因此划归第一类。这类国家和地区子公司的转移定价对我国不利,目前就应该从严管理。
3、推荐:财务人员必看的一部好书《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是国内第一部走直线、全过程案例、系统化管理的著作!也是国内第一部敢于对财务人员承诺全过程系统化实战效果的好书,财务人员必看!我们还可以按行业来划分这两类投资:化学、建材、机械制造、医药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或高科技产业,我国在这方面不具有优势,因此这些行业的投资可归为第二类,对于这些行业中的转移定价在一定时期内的可以从宽管理。服装、玩具等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在这一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因此这些行业的投资应归为第一类,对于这些行业内的转移定价目前就应该严格管理。
小结:在跨国公司的触角几乎遍及全球各个角落的今天,转移定价日益受到母国和东道国的重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众多海外跨国公司纷纷涌入,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冲击,如何对付不合理转移定价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
转移定价是一把双刃剑,这就要看我们究竟应该采用怎样的思路与方略促使转移定价来为我所用。我国目前主要是作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东道国的面目出现,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经济建设的长足发展,尽管我国跨国公司发展尚处起步阶段,但未来中国企业跨国经营已是不可抗拒的趋势。因此无论着眼于现在还是未来,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今后我国也将会成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母国,我国一批迅速成长起来的知名企业将通过投资进入的方式进入其他东道国市场,比如海尔集团就已经在这样做了,因此,无论我国是作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东道国还是母国,研究不同的转移定价策略,肯定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的。

Ⅵ 转移定价的经济影响

虽然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转移定价并不完全是为了减轻我国的纳税义务,更不是为了减轻其全球的纳税义务,而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转移定价给我国经济带来的问题却不容忽视。许多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连年亏损,一方面却不断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属于常亏不倒户。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的常规,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其一,转移定价背离了我国税收激励政策,对引进外资造成了负面影响。外商为了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将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资本外流,影响再投资的效率,导致短期投资行为增加;外资企业的帐面亏损,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投资的决心,从而与我国采用税收激励政策吸引投资的意图相违背。
其二,转移定价侵害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跨国公司每年避税给我国造成的损失在300亿元以上,合资企业的中方更因企业亏损而不堪重负,其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最后,转移定价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毕竟不是全部的外资企业都从事转移定价,它显然不利于那些诚实纳税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竞争。
九五期间我国加快了反避税工作的基础建设,于1998年5月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但效果与西方国家(如美、日)比较完善的转移定价对策税制相差甚远。因此,为体现WTO自由、公平、公正的竞争精神,在保障企业获得应有的基本权利的同时,首先必须完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针对逆向避税这一特殊问题,制定对策税制,严格区分合法避税与逃税,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出境界定为逃税,对此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其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应注意在各个方面保护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中外合资或合作合同要从保护投资双方的利益出发,不能因吸引外资而放弃中方应得的利益;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上,中方应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充分了解市场信息,以掌握经营管理和利益分配的主动权;最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在运用财政激励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不断提高我国法制化程度。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逐步用良好的投资环境代替税收利益的牺牲;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稽查,使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Ⅶ 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到底属于避税里的还是反避税里的啊我搞不懂了,哪位高人知道,指点迷津,谢谢!

1、弄清“转让定价”、“避税”、“反避税”三个概念。
转让定价一般是指跨国关联企业间,出于集团整体利益或经营目标策略的需要,往往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决定交易的价格或费用标准,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有关货物、技术或劳务等的价格或费用标准,以实现整体经营目标和集团利益最大化目的。
避税,没有明确概念,通常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通常指当局政府针对避税的手段和方式,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税款的流失,反避税的主要措施有:第一,从纳税义务上制定具体措施。如税法中规定与纳税人有关的第三者必须提供税收情报,或纳税人某些交易的价格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和同意等。第二,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法。如取消延期纳税,限制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价格进行避税,控制子公司海外经营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等。第三,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如成立专业的反避税机构,加强对纳税人银行账户的审查等。第四,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关联企业避税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国家税收当局针对转让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制定特别纳税调整的反避税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等相关规定,转让定价主要有四种情况: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融通资金;提供劳务。跨国集团内部关联企业通过上述四种形式制定各种转让定价方案,实现跨国集团整体利益最大化。国家税务当局根据转让定价可能采用方式或方法,制定反避税措施,现在中国大陆,主要有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针对转让定价制定详细反避税措施,其中对转让定价关联关系认定、关联交易种类和方式、同期资料的管理、转让定价的方法、转让定价的调查及调整、国际磋商、法律责任均有明确规定,这都让采用转让定价方案制定者限制重重。
3、只要跨国公司为了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转让定价就永远存在,避税与反避税就永远存在下去。

Ⅷ 简述国际企业实行转移定价战略的动因有哪些

转移定价是指跨抄国公司内部,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销代产品,提供商务、转让技术和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这种价格不由交易双方按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和独立竞争原则确定,而是根据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和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由总公司上层决策者人为确定的。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定价的动机
转移定价
1、利用转移定价,逃避中国税收管辖,最大限度的获取利润。跨国公司在国际激烈的竞争环境中,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满足其专业分工和协作的要求,通常从世界市场的大范围出发,规划其生产和销售,使之更有效地组织经济要素的投入,往往利用转移定价这种手段。
2、利用转移定价,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领导层机构大都设在境外,为了实现跨国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不惜牺牲中方合资者的利益。
3、利用转移定价,规避各类风险。跨国投资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各类政治或经济风险,如战争、政局动荡、政府征用、没收、外汇管制、通货膨胀、根银紧缩等。

Ⅸ 如何筹划转让定价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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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已经成为现代投资一种主流形式,经济全球化浪潮下,跨国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业务迅猛增长。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为了实现集团税负最优,利润最大化,通过有效的转让定价筹划可以实现不同税负的企业间利润的流动,但“独立交易原则”和“获取的利润应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是在转让定价筹划中特别需要遵循的两个核心理论。

转让定价筹划是基于重组后的业务架构及整个集团的发展策略,合理地筹划安排其业务链条、设计必要的关联交易,通过功能风险的合理安排等多种转让定价工具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税负最小化。对于大型集团性企业来说,随着其业务类型的不断发展,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转让定价筹划已成降低集团整体税负和转让定价风险的重要手段。

案例实录

以下将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阐述在重组中如何应用转让定价筹划,最终有效降低集团税负。

该跨国企业是一家总部A设在丹麦的公司,上市主体B位于BVI群岛,其在丹麦和波兰分别设有3家公司C、D和E负责生产和销售。该集团在中国设有一家独资公司F负责技术的本地化和市场营销,收购了一家专门邮轮圃斓闹泄こ。

该集团为扩大全球业务,希望把欧洲和亚洲作为扩大业务的窗口。通过了解和分析亚洲及欧洲各国税收情况差异及对该集团业务的适用性,我们建议了如下架构模式:通过在香港建立持有中国公司股份的中间持股公司,以及在比利时或卢森堡建立持有丹麦公司股份的中间持股公司,对集团税负的积极作用在于:降低从中国汇出股息的预提所得税;降低从比利时或卢森堡汇出股息的预提所得税;降低丹麦汇出股息的预提所得税。

规划供应链

从转让定价筹划的角度而言,供应链其实就是由研发机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仓库、配送中心和后台服务中心等构成的企业网络。同一企业可能构成这个网络的不同组成节点,但更多的情况下是由不同的企业构成这个网络中的不同节点。供应链规划时,通常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设立“核心企业家”公司:通过在低税负或与相关国家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核心企业家”公司,作为全球供应链的核心,承担供应链的主要功能(包括采购、生产、销售、管理、研发方向的确定等)和风险(包括质量风险、市场风险、研发风险等),获得供应链的大部分利润,适用较低的所得税税率,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非“核心企业家”公司通过提供服务获得利润:总部、研发机构、契约制造商、有限风险分销商等关联或非关联方向“核心企业家”公司提供各种服务等,获得合理利润。

设立中间公司控股公司: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将海外投资产生的利润保留在中间控股公司的层面,暂时不汇回国内,用作海外再投资,以达到税收递延的效果。通过合理选择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低税率国家),降低利润分配在项目所在地的预提税税负,降低海外投资的整体税负。

据此,为了充分利用筹划后架构下各个公司的优势,该跨国公司供应链下各公司可初步被规划为下图的方式。

筹划关联交易

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以及上述确定的业务链条的规划模式,为实现该跨国公司业务的真正开展,需要对企业间的各项业务进行关联交易的筹划。通过对集团各项关联交易的设计,能够更好地满足实现筹划目标多方面的需要,达到优势互补。在上述供应链条中,为实现业务最终实现,可考虑的关联交易安排包括:研发中心根据“核心企业家”的要求提供产品或项目的研究开发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研发服务费;“核心企业家”公司拥有委托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重大技术类无形资产,并授权给集团内需要产品技术的制造商进行产品的生产,并收取相应的特许权使用费;契约制造商按照“核心企业家”的销售订单提供契约制造服务,通过完全成本加成获取相应的利润;核心企业家向分销中心提供生产管理、市场调研、销售渠道开拓、客户关系维护、物流管理等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核心企业家向分销中心销售产品,由分销中心实现最终销售。

定位供应链各环节

在供应链的各个环节,每一个公司由于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以及当地税负情况的差异,通过增加或减少其履行的功能以及承担的风险,就可以实现利润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流动,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相应地,确定了各项关联交易的性质后,根据每项关联交易向对应的业务实质对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进行重新定位,并对每项交易下的功能和风险进行分析,以实现各公司功能和资产利用最大化及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选择制造商

根据制造商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情况,一般可以分为契约制造商、许可制造商和完全制造商,其差别主要体现在不同的制造商类型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

契约制造商不拥有与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而是被许可使用与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按照委托方要求控制产品生产进度以及按照委托方要求控制产品品质。其承担较小的生产风险(主要是存货风险)。

许可制造商不拥有与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而是被许可使用与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可以灵活安排产品的生产进度,直接控制产品的品质,从事各阶段产品的生产以及进行市场开拓和营销渠道的开发。

其承担所有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

完全制造商拥有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灵活安排产品的生产进度,直接控制产品的品质,从事各阶段产品生产,进行市场开拓和营销渠道的开发,同时承担研发风险、所有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

制造商的收入水平是由其所履行的功能和所承担的风险决定的,不同类型的制造企业,由于其功能、风险上的差异,收入水平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确定制造企业关联交易价格时,需要充分考虑其所承担的功能与风险。通常情况下,企业所履行的功能越多,所承担的风险越大,其收益水平相应地就越高。

可以看出,对不同类型制造商收益的影响会随着其承担功能和风险的多少发生变化,而其中对收益影响最大的是研发和市场,这两种较高价值的无形资产使得企业面临很大的风险,但同时也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在本案例中,为了实现核心企业家利润最大化,C、D、G公司作为契约制造商,不拥有核心技术仅承担简单的生产功能和生产风险,并获得相应的利润水平。

区分销售企业类型

在跨国企业中,除了承担制造功能的环节外,还有承担产品销售功能的企业。根据销售企业承担的功能与风险的不同,可以分为3类,销售代理商、承担有限风险的分销商和完全分销商。

销售代理商不拥有销售产品的所有权,只进行买家和卖家间的联络与沟通,无信用风险、存货风险、市场风险和外汇风险。

承担有限风险的分销商拥有销售产品的所有权,负责产品采购,并管理存货,承担较小的信用风险、较小的存货风险、较小的市场风险和有限的外汇风险。

完全分销商拥有产品的所有权,负责采购和销售,管理存货水平,进行市场开拓和营销渠道开发,开具发票并负责收款,承担信用风险、存货风险、市场风险和外汇风险。

承担不同功能和风险的销售企业的收益水平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履行功能越多,承担风险越大,它的收益水平相应地就越高。

可以看出,对不同类型销售商收益的影响会随着其承担功能和风险的多少发生变化,而其中对收益影响最大的是对产品的所有权和市场,相对应的就是存货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本案例中,为了实现核心企业家的利润最大化,分销中心将作为承担有限功能的分销商,拥有货物所有权,但通过核心企业家开拓的销售渠道最终实现产品的分销,并获得与其承担的功能和风险相匹配的基础利润,而剩余利润则应归整个供应链中承担最多功能和风险的核心企业家所拥有。

确定定价政策

根据功能风险定位的结果,选择每项关联交易的验证对象,分析每一项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并针对每项关联交易确定一种最适合的分析方法,通过一系列的经济分析,确定合理利润区间作为各项关联交易制定定价政策的基础和参考。

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筹划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首先,应考虑并购重组后的集团整体架构,对所筹划交易实施的可行性、合理目的性以及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等问题进行分析确认。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从转让定价法律法规的角度筹划业务框架,规划最优的业务链条模式,并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为关联交易进行筹划安排。与此同时,在关联交易开展过程中,为了降低因缺乏业务实质而可能导致的风险,需要特别注意核心企业家开展业务的实质性,以及承担功能与风险的经济实质。

其次,关联交易筹划应以功能风险与利润水平相匹配为原则。利润的转移应以承担较多的功能风险为前提。功能风险的筹划应考虑其实施的可行性,需在充分了解企业现有组织结构的基础上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筹划安排。

最后,转让定价筹划时,除关注传统交易形式外,更应考虑中国税务当局关注的热点话题。如,近期中国税务机关提出了维护发展中国利益的成本节约、营销性无形资产、市场溢价等新理念,强调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力、廉价土地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要求发达国家认同并尊重这些特殊经济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的贡献。企业在进行转让定价筹划时,应一并将上述因素考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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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转让定价的重要性

转让定价方法对于制定和验证企业间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转让定价方法是验证关联交易是否合理的关键指标。《办法》明确要求:“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也就是说,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制定和评估关联交易定价时,都应遵循这些转让定价方法。同时,转让定价方法还是进行可比公司筛选以及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
转让定价方法是进行关联交易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
(1)进行关联交易分析时,选取不同的转让定价方法会导致验证结果可能出现很大差别。比如基于价格的成本加成法,关注的重点是成本加成一定的毛利润,而基于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需要同时考虑期间费用对企业净利润的影响。与毛利润率相比,企业净利润率不易受到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之间的某些功能差别的影响,而企业间履行的功能差别通常又反映在营业费用的变动上。因此,有时毛利润率差距悬殊的企业间仍可能取得类似的净利润率;
(2)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所适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不同。《办法》重点解释了不同的关联交易类型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办法》对于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均采用了“最佳方法”的观点,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需要考察的重点也不尽相同。
无论是企业制定关联交易定价政策还是税务机关进行审查或调整,选择适当的转让定价方法都需要有一定的依据和重点考察的指标。
(1)可比性分析对于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重要性。《办法》借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英文简称OECD)转让定价指南,完整、系统地描述了可比性分析的五个方面内容。即交易资产或劳务特征、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以及经营策略。
对于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的分析,在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调查分析的通知》(国税函〔2007〕363号)中已经得到充分的肯定。该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对被调查企业的功能和风险分析,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必须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结合调查了解企业其他相关情况,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认定表》,并将上述两张表随同立案报告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2)关联交易的特点。企业应根据自身关联交易的类型和特点选择相应的转让定价方法。对此,《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同方法通常情况下分别适用何种关联交易类型。
(3)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比如在选用交易净利润法时,除了要考虑交易的产品和企业的功能风险外,还要考虑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之间对于净利润的评估标准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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