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转让所得
㈠ 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再次转让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版问题的通知》规定权“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再次转让的收入-受赠时产生的费用支出-再次转让时产生的其他税费-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20%
㈡ 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为什么要这样规定造成税源流失了啊。
这不是税源流失,这叫不耍流氓。
请你仔细想一下,未在国内设立机构和场所的国外版企业,向国内某企业转权让动产,这是什么情况?唯一的可能就是纯粹的向中国出口。
举个例子,美国某企业A生产一种产品X
从原材料采购 到制造 到库存 到销售 完全不在中国进行
中国一家进口商 费尽千辛万苦 搞定配额 搞定海关 把商品进口过来
进口过程中 缴纳了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可能还有其他的附加费用
然后 你怎么好意思去跟这个美国企业A说 “嘿,你在中国销售商品取得了所得,快点交企业所得税来”。。。
人家理都不理你,一句话“我是美国企业 你管的着我么”就把你顶回来
你不爽,准备查他偷税漏税?对不起,中国税局对美国企业没有管辖权哦
而且,人家本来已经是美国企业了,在美国交着企业所得税
再而且,如果人家对200个国家出口,莫非要给200个国家交企业所得税不成 :-)
㈢ 判断改错题企业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转让动产所得,
企业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转让动产所得,按照动产所在地确定。——错,是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㈣ 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为
这不是税源流失,这叫不耍流氓。
请你仔细想一下,未在国内设立机构和场所的国外专企业属,向国内某企业转让动产,这是什么情况?唯一的可能就是纯粹的向中国出口。
举个例子,美国某企业A生产一种产品X
从原材料采购
到制造
到库存
到销售
完全不在中国进行
中国一家进口商
费尽千辛万苦
搞定配额
搞定海关
把商品进口过来
进口过程中
缴纳了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可能还有其他的附加费用
然后
你怎么好意思去跟这个美国企业A说
“嘿,你在中国销售商品取得了所得,快点交企业所得税来”。。。
人家理都不理你,一句话“我是美国企业
你管的着我么”就把你顶回来
你不爽,准备查他偷税漏税?对不起,中国税局对美国企业没有管辖权哦
而且,人家本来已经是美国企业了,在美国交着企业所得税
再而且,如果人家对200个国家出口,莫非要给200个国家交企业所得税不成
:-)
㈤ 企业转让不动产所得税如何计算
以不动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处理。将投资金额-不动产净值-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㈥ 判断改错题 企业转让不动产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转让动产所得,
错,改为:抄企业转让袭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㈦ 赠与房屋再次出售的缴税问题
一、是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赠与房必须是“满5年以上,而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才可以暂免20%的个人所得税。否则再售都是要付高额的个税(住房总价减去办理赠与费用,这个差额20%)。如果是赠与直系亲属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赠与后再进行买卖,是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计算方法:应纳个人所得税=(再次转让的收入-受赠时产生的费用支出-再次转让时产生的其他税费-其他合理的费用支出)*20% 。
(7)动产转让所得扩展阅读
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㈧ 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交多少
一、转让二手商品房
根据规定: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能提供完整资料的,按应缴个税额的20%计算。那么,就该套房屋而言,其个税将会有两种算法:
①按照20%征税:(商品房及其他住房合理费用为: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65-48-3.575-0.0325-4.8)×20%万=17185元
②按照1%征税:
个税=住房转让收入×1%=65万×1%=6500元
如果按20%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53260元;如果按1%征收个税,那么,甲所需交纳的税费总额为42575元。
二、转让已购公房
已满五年并且属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无需交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8)动产转让所得扩展阅读:
1、一手房屋交易:
契税:买新房子要缴纳的契税为购房总价的3-5%(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
维修基金:按建筑面积乘一定金额收取。
物业管理费:房屋交房后支付,具体档次费率按各地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2、二手房房屋交易:
非普通住宅契税要加倍。无论取得产权满不满两年。
房本不满五年,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两年的免征,未超过两年的按房价5.5%缴纳。2006年国税总局的文件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计划卖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
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这一政策实际上对改善刚性需求有一定的优惠,应继续坚持执行,切实达到‘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性需求’的政策目的。
营业税:普通住宅不满5年(含)转让的,按销售价减去房屋成本价缴纳营业税,满5年免缴。非普通住宅不满5年(含)转让的,按销售价缴纳全额营业税,满5年以上转让的,按销售价减去房屋成本价缴纳营业税。
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万分之十的印花税。
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价1.9%交纳。
㈨ 在确定所得来源中 转让动产所得是按照动产的卖方还是买方的所在地
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确认原则: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专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所以,转让动产所得是按照动产的卖方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㈩ 企业转让不动产所得税如何计算
一是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房产转让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
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产原值和有关税费凭证,无法确定房产原值时,税务机关可以综合考虑该项房产的坐落地、建造时间、当地房价、面积等因素,按房产转让收入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目前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这种情况按照房产转让收入额的1-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是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三是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0)动产转让所得扩展阅读
房地产可以转让的条件
房地产转让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产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但其行为并非任意的,不受约束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此采取了区分情况、区分对待的方法,从两个角度对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作出界定,一是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条件,一是允许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按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三)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