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
1.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程序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1)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扩展阅读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和本人注册证书;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集体、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2. 注册安全工程师如何注册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恢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17〕83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恢复注册受理、初审、继续教育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受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注册申请及受理程序
1.注册申报
①网上注册。申请人首先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或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站(http://www.chinasafety.ac.cn)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系统”,按照步骤进行操作,注册申请提交后应妥善保留登录密码,以便以后登录查询。
②确认注册申请提交完成后,将申请表下载并按照规定要求打印,加盖聘用单位公章或者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由本人或聘用单位(也可委托他人)将全部纸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注册受理部门。报送的纸质注册申请材料内容应与网上注册申报的内容一致。
③注册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审核状态,发现申请未通过审批后,应及时重新申报或与注册受理部门联系。
2.注册受理
①省注安办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的书面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做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颁发执业证;不予注册的,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初始注册
①初始注册申请表(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④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工整写上申请人姓名,若在申请表中上传照片,提交的照片则应与申请表中照片一致)。
2.延续注册
①延续注册申请表(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③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 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④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⑤注册有效期内达到48学时的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执业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申请延续注册的,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3.变更注册
①变更注册申请表(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
③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④与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仅申请执业单位更名的,免除提供③、④两项,但需同时提供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或聘用单位出具的更名说明。
4.重新注册
①重新注册申请表(将网上填报并自动生成的申请表按照双面打印要求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②与聘用单位签订的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聘用证明(公章必须是聘用单位法人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其他公章一概无效);
③申请注册前3年内达到48学时的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
※执业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在2015年5月27日至2017年10月30日期间的,需重新注册。自2017年10月31日起一年内申请重新注册的,若执业单位未发生变化,仅需在注册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也不必报送有关纸质申请材料;若执业单位发生变化,仅免除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5.补办执业证
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补办申请表;
②身份证复印件;
③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照3张。
※执业证补办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内才能申请,已过期证件需先办理重新注册后进行补办手续。
请申请人先在注册管理系统上填报注册申请,网上申请提交后,由本人或聘用单位按上述要求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部门注册机构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可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
3.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如何办理
根据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型分别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注册。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3)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扩展阅读:
申请注册的相关条件:
1、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3、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类岗位或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5、申请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
6、《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施行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由本人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应急管理部核发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书。
4. 注册安全工程师如何注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被屏蔽广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并统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负责本行业(包括其所主管的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各部门和各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和管理应当分别接受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以下统称安全中介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聘用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六条 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接受业务培训并定期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七条 通过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经考核认定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6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八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单位的意见;
(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定期将核准初始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的意见;
(三)履行职责期间的业绩考核情况;
(四)继续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续期审核工作,并提出续期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续期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续期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考核证明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在执业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十七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2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续期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在变更工作单位后2个月内向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
(三)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工作,并提出变更审核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
(四)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变更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办理变更注册后1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注册管理机构每年将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检测、检验;
(三)安全生产技术咨询;
(四)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估;
(六)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与聘用单位订立聘用合同,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在聘用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应当每年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期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接受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执业。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的相关业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
(二)依法申请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中介机构;
(三)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研究及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向有关部门举报;
(五)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六)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和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七)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在执业中严格保守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六)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和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和取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
(二)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执业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故意出具虚假证明、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执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互认原则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5.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后,哪种情况下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以下是管理规定,按规定应注销,但才过期不到一个月,抓紧时间与省安监局沟通一下看看怎版么样权。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问注册安全工程师初始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张。
(6)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扩展阅读
注册安全工程师范围
1、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2、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7.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后为什么没有执业印章
没有执业印章,是因为使用的机会不多,而且使用的时候都需要本人在场,如果人已经在当场,那就更不需要印章了。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人才库可查,有每个注安师的注册号码,可以被企事业单位聘用或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业。印章一般只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使用。
(7)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扩展阅读: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8.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注册在什么企业
任何企业都可以,比如:煤矿,非煤矿,化工,非化工,建筑等,建筑都是可以。
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8)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扩展阅读:
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仍然按现行制度执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分别视同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9.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号是什么
注册安全工程抄师的管袭理号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编排的一个号码,用于明确注册工程师的顺序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号有17位,是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持证人签名栏的下方号,它是唯一的、永远不变的,此号码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是捆绑的。注册成功后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其实就是你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 编号。此外还有一个执业证号,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的发证时间和发证地区进行编码。
具备资格的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申请人将聘用单位意见书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或部门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国家注册管理机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注册证;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注册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10. 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还需要考安全管理员资格证吗
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扩展阅读: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要求规定:
1、国家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2、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工作。
3、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向注册初审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可根据需要申请重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