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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转让

发布时间: 2020-11-22 04:37:45

A. 矿山转让先变更营业执照法人还是先变更采矿权人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24号)的内容看,采矿的许可不在变更许可前置审批事项目录里,因此,你应该先变更营业执照,后变更采矿的相关许可。

B. 矿山转让需交哪些税

1、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入要并入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营业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方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矿井等财产的,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财产的,不应征收营业税。此外,转让双方当事人均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采矿权转让合同上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2)矿山转让扩展阅读: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C. 矿山企业承包后发包人能否转让出去

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转让出去的具体需要注意和履行的职责由金鹏矿山机械为您整理,承包转让的具体内容如下: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许多人据此认为,我国禁止任何形式上的矿业权承包合同。但事实上禁止的是以“承包”形式非法转让矿业权,而非禁止矿业权承包合同本身。
另外,与此相关的规定,还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该《通知》指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在煤矿改制以及承包、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矿山企业承包可分为外部承包和内部承包,外部承包又分为企业承包和劳务性承包。企业承包准确地说应是“承包经营管理”,是指企业与承包者间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企业收益的行为。劳务性承包是指采矿权主体只将矿产资源采挖等工程承包给他人,但自己依法经销矿产,进行采矿手续管理;或采矿权主体自己组织开采,但将矿产品承包给他人依法进行经销的行为。
而内部承包是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为完成一定的生产和销售任务而发生的行为。企业承包与内部承包的区别主要看:承包人——是不是本企业职工;承包对象——是承担具体工作还是享有经营权、控制权;经营回报——是享有劳务报酬还是分享利润;发包人对煤矿的管理状况——是监督管理还是脱离控制。
在实践中,以企业承包居多。例如,原来山西省内60%的中小煤矿由温州煤团承包。而矿业权租赁合同与具体工作的承揽合同也多以“承包合同”的名义出现。而劳务性承包实为对具体采矿工程的承揽,不属于承包合同。
综上所述,矿业权承包可合法存续的底线是不构成“变相的矿业权转让”。审查矿业权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是发包人不得脱离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管理。在采矿任务承包期间,发包人仍是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不得在收取承包费后放弃对矿山企业的管理义务。
二是有关矿产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调运、过磅、货款结算等均需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并在实际上受发包人控制,不得以承包人名义直接实施上述行为。
三是不得给承包人授予对矿业权的再处分权,如转包、分包、转让、抵押、合伙、合股、转投资等权利。
四是不得将被承包矿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职授予承包人,这将造成承包人与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实质性混同,违反了承包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五是不得将承包期限设定为永久性,应当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六是不得授权承包人对矿山企业的原股权结构享有直接进行变更登记的权利。
事实上,目前矿业权承包合同纠纷多数是“名为承包,实为转让”的性质,故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承包十分少见。凡违反上述中承包法律规则中的一项或多项者,即可判定该承包合同有变相转让采矿权之嫌疑。具体到该案来说,陈某负责煤矿的日常开采、经营、管理活动,自负盈亏,承担安全等所有法律责任,不难断定,其与所在煤矿签订的承包合同并非所谓的“内部合同”,按照其约定的内容来判定,该承包合同有变相转让采矿权之嫌疑,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D. 黄山市哪有矿山拿来转让

黄山市哪有矿山拿来转让,黄山市矿山转让,你可以找五八同城那里都是登录的转让,没事。

E. 收购矿山后多长时间才可以再次转让

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转让采矿权,应当投入生产满一年。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 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 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但如果是采用采矿企业股权转让的方式,由于转让的不是采矿权本身,而是采矿公司,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F. 矿山转让需交税吗

1.企业所得税
转让收入要并入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营业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方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矿井等财产的,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财产的,不应征收营业税。
此外,转让双方当事人均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采矿权转让合同上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

G. 矿山转让需要准备什么手续

矿山所有人(采矿权)申请转让采矿权的需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办理采矿权转让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转让申请书;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
4、转让人具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5、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规费的证明;
7、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需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确认书及采矿权价款处置证明材料;
8、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的,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9、区(县)地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
1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采矿权转让程序
1、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相关申报表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2、窗口预审合格后受理;
3、准予受理的,经办处室对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4、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5、会审审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并通知转让人与受让人;
6、双方到同一窗口领取《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办事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采矿权转让时限划分
1、经办处室审查、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8天;
2、会审审定,做出决定7天;
3、制定并下发《批准转让通知书》或者《不予转让通知书》3天;
4、申请人到行政许可中心领取通知书2天。
(双方应当自接到批准转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转让收费标准:该项审批不收费。

H. 私有企业的矿山可以转让出售吗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I. 矿山转让都需要什么材料啊

第三十六条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 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不得损害国家拥有的股份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保管、清算、过户、 登记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保证外地委托人与本地委托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视或者限制外地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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