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评估报告
A. 公司的股权转让一定要做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吗
没有强制性法律规定。但以下情况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B. 股权转让办理工商需要评估报告吗
1、不需要,评估报告并非股权转让的必备文件,评估也不是必经程序;
2、但为了规避可能的潜在风险,建议对目标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尽可能的降低交易风险。
C. 个人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出具评估报告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因此,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净资产核定法核定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时,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D. 股权转让必须要有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吗
不是。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或其他特定情内况,会要求验证容拟转让股权的价值及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会进行审计和评估。特别是国有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都必须要审计评估的。鑫瑞蓝天很高兴为你解答。
E. 股份转让必须要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吗没有固定资产怎么出评估报告
不需要出具评估报告,这个一般情况下,只要你的价格别比市价太离谱,就汇算清缴的时候单独填一个关联方交易的报告就可以了,不需要怎么处理,就跟正常销售一样入账和税务处理,按照正式的要求就是关联方交易价格要公允,不公允的税务局有权按照公允价格重新核定销售额计税
如果做合并报表的,要做内部交易抵消
F. 为什么有的股权转让需要做资产评估报告,而有的股权转让就不需要
对于涉及国企和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都需要做资产评估;私企之间的股权转让不用评估。
G. 股权转让出具评估报告需要用收益法吗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腾讯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众创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空间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H. 请问一下高手股权转让过程中为什么要用资产评估报告
一般而言,以前的股权转让评估报告主要还是出现在国有资产和证券相关两专个方面,属此外,涉及到中外合资企业,税务部门往往也会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于2010年7月26日颁布,涉及到企业重组的都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了。
I. 股权转让可否以评估作价作为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文件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公允转让股权行为进行调整。股权转让时,主管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提供中介鉴证报告,以证明其作价的公允性。本文对相关问题解析如下。
鉴证机构
(一)传统做法。
资产评估
提及作价公允性评估,人们立刻想到聘请资产评估公司,经其审核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如果股权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有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需要用市场法、重置成本法、未来收益法等进行评定,其结果往往与财务账面净值有很大出入。此时,资产评估机构就能充分发挥其鉴证职能,出具准确的评估报告。如果股权转让涉及的目标公司资产中没有不动产、无形资产,资产评估机构就无用武之地了,评估报告的准确性也会大打折扣。
2.净资产审计
净资产审计,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的,对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日的净资产进行审验确认。通常是在目标公司账面值基础上扣减不良资产核销、补提的折摊额与预提费用、基本确认的或有负债等,再加上已核销不良资产回收、冲回的折摊额与预提费用等。
表面上看,目标公司审定的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就是股权转让的作价依据。但是,该净资产审计是依据会计法规而非税务制度进行的,故其不是股权转让税务作价公允性的充分必要条件。
(二)规范提高。
纳税评估,除通常作为税务稽查前的管理行为外,应扩大到企业或股东的自我评审领域,更应扩大到税务机关、企业、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的审核范畴。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股权转让
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除要求先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强调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非涉税中介机构不能进行涉税鉴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规定,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鉴证程序
(一)股权转让价格。
在财务审定每股净资产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在传统净资产财务审计基础上,作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差异调整。
2.按市场价调整。不动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其市场价与历史成本之间的差额,作股权转让价的估值调整。
3.纯税务性调整。以前年度的留待弥补亏损、已作过纳税调增但能在以后年度转回扣除的递延税款借方项目,应作估算调增处理。相反,以前年度已作过纳税调减但要在以后年度纳税调增的递延税款贷方项目,要作估算调减处理。
(二)股权转让成本。
对法人的投资成本,不能简单取其会计账面值,应考虑可能存在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权益法核算等调整,必须是税务性投资成本。
对自然人的投资成本,因无账只能通过查出资协议、章程、工商部门调取资料等方式进行确认。
(三)反避税的审核。
对关联性或经常性的股权转让,要特别关注其合理商业目的、实质重于形式等反避税审核。
(四)出具审核报告。
经过上述审核程序后,出具包括报告对象、审核对象、双方责任、政策依据、清晰结论等要素的《股权转让价是否公允的税务审核报告》。
(五)进行必要的事先性预约定价税企约谈。
(六)配合完成股权转让相关的股东会决议、转让协议、工商报备、资金交割、个税代扣等后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