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证书 » 证书管理制度

证书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1-23 11:24:25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五)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六)认证模式;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服务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服务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认证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获得认证的组织名称、地址;
(二)获得认证的组织的管理体系所覆盖的业务范围;
(三)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四)证书编号;
(五)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条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Ⅱ 现有多少国家实行了质量管理认证制度

除了战乱地区完全失去了国家统治和社会稳定,没有实施质量管理认证制度的条件之外,每个国家单独经济体肯定都实行了质量管理认证制度,因为这是现代社会所必须实行的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本质是,通过采用标准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变过去经验管理为科学管理,变人治管理为法治管理,从而实现提高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稳定提高产品质量,最终赢得顾客和其它社会组织广泛认同和支持。
目前,国际上公认的质量管理标准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和颁布的ISO9000族系列标准,这是一个有关质量管理的标准,受到全世界大约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广泛认同,要想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必须按照ISO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该体系发挥作用,从而持续提高和改进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为了向顾客证明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于是向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签定合同---->审核文件---->现场审核---->纠正措施---->批准---->注册颁证。

Ⅲ 国土事业单位法人管理制度

XXXX法人证书管理使用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XXXX法人证书是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经台上授权,XXXX法人证书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四、XXXX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办理土地、房产登记、产权证明等事宜;
(四)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五)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六)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七)有关部门要求事业单位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五、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的部(室),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XXX签字、办公室审核后,向借用人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复书印件。办完业务,返回单位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六、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单位造成损害,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法人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八、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Ⅳ 护士资格证书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Ⅳ 企业管理有没有证书

我也是做企业管理的,现在好像也没啥证书可言,现在企业管理的范围很广泛,看不同的企业有什么样的组织机构和目的,有的企业把人力资源也划归到企业管理中去,有的还包括后勤,总务等等吧。
做企业管理首先要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至少是熟悉很多企业的流程及管理方法,不要照本宣科,海尔蒙牛加西亚什么的都是扯淡,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人员不同,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找出符合自己企业的管理模式。
只能给你也建议,多学多问,未来的同行,加油吧。
希望采纳

Ⅵ 建筑公司证书管理制度

什么意思,不太明白

Ⅶ 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各级教师资内格认定机构组容织填写、盖章和发放、管理。持证人要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持证人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登记造册,集中销毁。

Ⅷ 执业律师的证件管理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申领、发放、注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有效证件。
律师执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领取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
第六条 实习人员辅助律师办理业务,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培训;接受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论代理,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的指导训练,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第八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加入住所地律师协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无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律师执业证的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
第十三条 律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申报注册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注册机关。
办理注册手续,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对于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注册机关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可以暂缓注册,并通知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一)因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时不能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第十六条 暂缓注册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注册机关核准后,应为其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七条 每年注册结束后,对于准予注册的律师,注册机关应在报刊上公告。
第十八条 律师受停业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于处罚期满后发还。
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律师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
第二十条 律师执业证损坏或遗失的,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律师执业证损坏的,应交回原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遗失的,应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一条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领取律师执业证,按司法部有关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执行并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对律师执业证的发放、注册、收缴和吊销建立登记制度、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施行。1989年3月30日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Ⅸ 属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的是

通博会计教育王老师告诉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4]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

2.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