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
A. 非法转让土地对买方如何处罚
非法转让土地对买方的处罚只需退回所占用的土地即可,否则会以非法占有土地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非法转让土地扩展阅读
案例:一村小组非法转让土地被罚五万,组长获刑半年!
在王某担任金溪县某村小组组长期间,周某等人先后找到王某提出要以转让、出租等名义购买村小组集体土地用于建房。
经王某同意,并由其负责召集村小组村民开会讨论通过后,该村小组在未经依法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与米某、周某、吴某签订《土地出让协议》,
与叶某签订《土地出租协议》,与黄某、周某签订《土地出租协议》,与王某签订《山地转让协议》,将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共计27.26亩进行了非法转让,期限均为70年,村小组收取了上述购买土地使用权人员的相关费用,共计76.77万元。
村小组将收到的土地转让款用于了建设村活动中心、水泥路。周某、揭某、周某、王某等人在与村小组签订好协议之后,陆续在各自转让协议范围的土地上建设了二层至三层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金溪县某村小组及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27.26亩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非法获利76.77万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罪。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B. 如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如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
非法转让土地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因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外,不允许转让(包括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就属于非法转让集体土地。
二是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谓划拨土地,是指国家无偿提供的土地。划拨土地如进入市场,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并且补交出让金后才能进行。将国家无偿提供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形交易,都为法律所禁止。
三是非法转让出让土地。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即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非法转让土地的当事人应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对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方,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对非法受让土地一方的行政处罚,与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
(2)行政处分。非法转让土地的责任人如果属于政府公务员或者其他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应给予行政处分。按照最新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刑事处罚。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与上述相同)。
综上,发现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举报,如果发现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公安机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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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都是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进行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内行为。容也就是说对此行为定性应注意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方面注意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土地时是否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另一方面应该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分别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程序、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程序。至于对转让的手段并非只有擅自转让或骗取转让的手段,还有诸如不作为、隐瞒、纵容等手段。对于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这涉及到非法转让与倒卖两者的区分。非法转让土地指的是没有具备该土地使用权,而采取非法手段,卖掉土地使用权非法牟利
D. 非法转让土地与非法非法倒卖土地的区别
非法转让与非法倒卖的的区别:
对非法转让与倒卖的区分,理论界形成了“从属说”和“区别说”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倒卖土地使用权”本来就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确切的说,是一种典型形式;从广义上讲,非法转让是应当包括倒卖在内的,倒卖也是一种非法转让;在逻辑学上,它们是包含关系。而且,虽然将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独立出来可以突出惩处投机行为的立法目的,但要确定何为“倒卖”何为“非法转让”,则不容易。
因为商业行为总是与投机色彩连在一起,何况本罪还有以“牟利为目的”的限制,要在实践中明显地区分两者,成本太高却效益甚微。
而区别说观点认为,非法转让行为与倒卖行为不同。前者认为非法转让的非法行为往往体现在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形式上,而后者的违法行为体现在倒卖的形式合法,而在其第一次获得土地使用权阶段的目的是为了下一阶段的非法牟利行为。其具体又可分为如下不同常理定义:
观点一,所谓“倒卖”,是指行为人以转手卖出之目的而买入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观点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出于出卖的目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利用,直接将土地使用权卖出的非法行为。
观点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通常称作“炒地皮”。
观点四,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土地使用从中获利
E. 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形式有哪几种
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主要形式有:
(1)买卖土地。
(2)以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为名非法转让土地。
(3)以物换地。
(4)以联营、合建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5)以入股的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6)以买卖房屋、商品房、写字楼为名买卖土地。
(7)以赠与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8)非法出租土地或出租房屋为名非法出租土地。
(9)非法抵押土地。
F. 非法转让土地的追诉时效
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是以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时间,还是以支付价款的时间,或者是以实际占用土地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这也是一个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笔者认为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两个行为完成的时间作为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的行为具有连续状态的,以最后一次取得价款、实物之日为非法转让行为终了之日。受让方已退出占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终了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