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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转让

发布时间: 2020-11-24 23:22:43

1. 在建项目整体转让要办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路口东北角××大厦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京地出(合)字(2001)第2××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12,800平方米_,规划用途为_办公_,土地使用年限自2001年4月28日至2051年4月27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大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2001规建字16××号、2002规建字11××号、2002规建字15××号,施工许可证号为01(建)2002.1184、××(建)2002.2584、××(建)2003.04××。
第二条 转让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大厦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双方约定由出卖人负责在2003年10月31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在空格内填写后,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条 ××大厦的转让方式
××大厦的转让方式为整体转让,即按双方约定的建筑总面积和总价款,出卖人将××大厦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一并转让给买受人。
第四条 ××大厦的基本情况
××大厦的用途为办公, 属框架结构, 标准层高为3.9米,
建筑层数地上17层(局部10层),地下3层(部分5层)。
××大厦的建筑总面积共127,15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86,85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0,295平方米。见附件一: ××大厦总平面图 见附件二: ××大厦按使用功能划分建筑面积表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大厦的整体转让总价款为241,588.80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肆亿壹仟伍佰捌拾捌万捌仟元整)。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实测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面积为准。
××大厦交付后,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
2、面积误差在500平方米以内的,视为没有误差;面积误差超出5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区别处理:如果少了,应退还买受人相应价款;如果多了,买受人可不予补交相应价款。
产权登记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双方同意根据××大厦工程建设的进度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亿元整);
2、结构封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亿元整);
3、外装修完成(除大门待装外)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亿元整);
4、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8,408.39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亿捌仟肆佰零捌万叁仟玖佰元整);
5、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3,180.41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捌拾万肆仟壹佰元整)。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九条 交付期限
买受人出卖人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大厦交付买受人:
但如遇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__30__日内告知买受人的,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第十条 ××大厦的室内初装修交付与买受人自行精装修的衔接、验收及交付等有关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和第十条约定的特殊情形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大厦交付买受人的,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三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现特殊情形必须进行规划或设计变更的,应先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再报规划部门批准和通知设计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大厦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交付的条件
双方同意在××大厦的施工达到以下工程建设进度时即具备交付条件:
1.结构验收合格;
2.各种设备设施系统经综合调试后能正常运行;
3.××大厦经综合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 交接
××大厦达到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并应签署××大厦交接单。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签署交接单,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拒绝接收达到约定交付条件的××大厦的或拒绝签署交接单的,自出卖人发出通知后一周内视为已交付,并由买受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大厦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大厦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初装修、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初装修标准见附件三、设备配置见附件四。
出卖人交付的××大厦的初装修和设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初装修、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道路:2004年10月1日;
2、上下水:2004年10月1日;
3、电力:2004年10月1日;
4、通讯:2004年10月1日;
5、有线电视:2004年10月1日;
6、燃气:2004年10月1日;
7、热力:2004年10月1日。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第十一条逾期交房的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双方进行产权登记所需的各种税费缴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大厦交付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由出卖人按已付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十九条 保修责任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保修期限及范围见附件五。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十六页,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二份,买受人二份,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一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自出卖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出卖人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____年____月_ 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 ××大厦总平面图
附件二: ××大厦按使用功能划分建筑面积表
附件三: ××大厦初装修标准
附件四: ××大厦设备配置表
附件五: ××大厦保修期限及范围

附件内容省略

××大厦买卖合同(草案)的说明

××大厦买卖合同文本已拟出,现就以下几个特别之处作出说明。
一、关于本合同形式的说明
××大厦买卖合同是以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新示范文本为基础,保留了示范文本的结构及必备条款。由于××大厦的转让采用整体转让的方式,而对整体转让,国家有关部门尚无特定的示范文本,故对示范文本相应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从而形成了目前的合同式样。
二、关于计价方式的说明
本合同是以“成本+利润”为基础,以市场价格和降低成本予以奖励为参考确定总价款,因此总价款由建设总费用、营业税、所得税、净利润四部分构成。××大厦总建筑面积为127,152平方米,总价款为241,588.80万元,单价为1.90万元/平方米,销售利润率为11.42%(总价款扣除营业税13,287.38万元;再扣除建设总费用187,133.54万元;余额为毛利润41,167.88万元,扣除所得税13,585.40万元,净利润总额为27,582.48万元)。
三、关于面积确认的说明
由中国房地产协会所属北京××××房地产工程测绘事务所,依据××大厦施工图测算的总建筑面积127,152平方米,是比较准确的,与今后实测面积误差不会太多,由此作为本合同中约定面积的依据。
四、关于预售许可证的说明
目前××大厦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预计可在10月31日前办妥。
五、关于尾款支付的说明
在本合同第七条中,最后一笔价款3,180.41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壹佰捌拾万肆仟壹佰元整),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建安费的5%计算出来的,作为对工程质量进行担保的质量保证金。

2.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整体转让如何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专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属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3. 不能以资产整体转让为名转让采矿权

【问题】

2006年11月,某国有煤矿决定以资产竞价租赁经营方式整体转让,并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煤矿井上井下固定资产进行评估。2007年3月,该矿委托某拍卖公司组织公开竞价租赁,赵某以2000万元竞得,同时双方签订了《资产租赁协议》,并将井上井下固定资产一并移交给赵某,赵某遂组织人员开始开采。

问:该国有煤矿将采矿权以资产竞价租赁经营方式转让的行为合法吗?赵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分析】

本案涉及未经批准转让采矿权和无证开采两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为采矿权人。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变更采矿权主体的必须经依法批准,方可转让采矿权。

国务院2006年9月30日下发《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在《关于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要求,该《方案》发布之日前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的煤炭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均应进行清理,并在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剩余资源储量评估作价后,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价款仍有困难的国有煤炭企业,经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批准,允许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缴,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方案》发布之日前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应当向国家补缴价款,也可以将已转增的国家资本金划归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持有。 根据《方案》要求,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开发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以及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允许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2006年10月25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进一步强调,探矿权、采矿权人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清理,并对清理后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评估,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以资金方式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以折股方式缴纳。

在本案中,该煤矿属国有煤矿,其表面上是以租赁经营方式转让井上、井下固定资产,未涉及采矿权,但该国有煤矿实际是在处理固定资产的同时将采矿权也一并转让,根据以上规定,其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资产租赁协议》无效。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采矿权为用益物权。根据用益物权的特征,用益物权人对于其标的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权,所以采矿权具有排他性,只能由法定的采矿权人行使。 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应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由转让双方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在未获批准,成为法定意义上的采矿权人时,不得实施采矿活动。根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而本案中,赵某尽管以竞价租赁方式取得了煤矿的采矿权,但实际上属于未经批准而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规定,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即赵某应按无证采矿行为进行处理。双方应当自行解除合同,并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 请问有限公司整体转让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工商局去办理股东变更就可以了,如果全转让把股权100%变更到受让方名下

5. 公司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和整体转让的操作方法

是有限公司吗? 1、公司章程有规定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未规定的,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转让后,注销原股东出资证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以下是摘抄: 股权转让的实施程序 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方面,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转移股权,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如何才能保证股权有效转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新《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股东的出资额;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见,在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人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为其履行股东名册登记变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其已取得了股东资格,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新老股东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并具有了社会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情况有所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取得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通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因为一时的手续繁琐而不为从而留下隐患。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对转让主体、内容、程序上的一些规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之,股权转让是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 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合同还应当万分之五贴缴印花税。 股权转让所得还应当就取得所得主体的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

6. 什么是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税收上如何操作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要征收增值税,但企业产权转让则不征流转税。因此,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产权转让属于不同的概念。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资产,而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性质上属于股权转让,而股权转让是不征流转税的,两者属于不同的交易形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亦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只是在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权支付额的因此,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仍属于资产转让行为,不论其股权支付额比例如何,均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7. 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整体转让如何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8. 建筑施工资质是整体转让的好还是剥离转让的

建筑施工资质是整体转让的好还是剥离转让的好呢?
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因为各自有各自好处。首先来说整体转让转让的利与弊吧,整体转让的好处是可以方便以后升级它有足够的业绩,而且接工程也相当好接一些,因为有之前的信誉度在哪里所以接工程相当新公司来说也好接一些,整体转让的不足之处就是不能完全的避开转让之前的债权债务以及银行贷款之类的问题,这就是整体转让的*的弊端。那么剥离转让的公司就不会存在这样的债权债务的问题,这就是剥离转让的*好处之一,剥离转让之前要找好一个办理好的劳务公司来接纳剥离的资质,如果用还没有办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司费用会更好,因为还有重新配备人员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这样费用更高这样购买就不划算,所以我建议剥离资质找一个办理好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司来接纳剥离的资质。那么剥离转让的公司的弊端就是升级需要重新配备人员,相当于时间是从资质剥离到公司的那一刻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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