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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财产收入

发布时间: 2020-11-25 13:08:12

1.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属于什么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收入是指回纳税人答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每次"是指以一件财产的所有权一次转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中允许扣除的财产原值是指:有价证券:其原值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 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应如何确认收入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次转让财产收入额(不管分多少次支
付,均应合并为一次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确定财产原值,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二是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三是土
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四是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五是其他
财产原值,参照以上四种办法确定。上述财产原值的确定,个人必须提供有关的合法凭证;对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合法凭证而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
税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个人在卖出财产时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如营业税及其附加、中介服务费、资产评估费等等。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5. 资产转让如何计算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是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企业中的这部分所得额是如何进行计算的呢?
企业中的财产转让收入的会计处理: 于企业来说,财产转让收入主要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转让固定资产应取得的收入,另一部分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所取得的收入。因此,关于财产转让收入稽查的问题分两部分进行论述。 1.转让固定资产的稽查 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主要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以及“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会计处理。 在转让固定资产时,首先应当结转设备净值: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次,支付在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第三,当收到转让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最后,结转转让收益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从上面的四组会计分录中,我们应当看出在固定资产转让过程中,固定资产净值、清理费用应在“固定资产清理”的借方归集,转让后收回的价款、或者残值收入等应在贷方归集,当贷方余额大于借方余额时,说明固定资产的转让有净收益,作为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反之计入“营业外支出”。有些不需要清理而直接转让的固定资产,为了在实务上全面反映固定资产整体减少状况,准确体现计税收入,也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在稽查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收入的过程中,我们应注意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累计折旧表中所列内容,以及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同时通过审查企业报送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表,发现问题。 会计报表的分析主要通过固定资产净值期末数与期初数有无较大变化来进行。如果企业本年度未新增固定资产,而固定资产净值的减少额大于累计折旧的增加额,则说明企业的固定资产有所减少,应进一步查实减少固定资产是否在“营业外收入”有所反映。 另外,除了通过对账簿的审查以外,还应该进行实地盘点,随机抽查部分固定资产,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从而发现转让固定资产的行为。 上面的文字就一部分内容对进行了解析,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复杂,但是都是注册会计师中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大家可以多多阅读,慢慢的进行理解,懂得在考试中怎么应用。

6. 如何缴纳个人财产转让取得的收入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财产原值是指:

有价证券,为买人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税款,按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税率计算。

7. 什么是纳税人收入总额中的财产转让收入

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8. 以下不属于转让财产收入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回院令第512号
第十六条企业答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的使用权收入不属于转让固定资产,是财产租赁。

9. 财产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填报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一共九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财产转让收入是其中之一,这九项收入要共同申报的,不单独针对这一个经济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

10. 个人所得税中财产转让所得的几个税务问题

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因此,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购房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


(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综上,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计入房屋原值,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


4.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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