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转让
Ⅰ 公司成立时,其中一名股东以实物资产出资,之后该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另一人,出资方式变了吗
对于公司来说股东的出资方式就是实物资产,新股东是受让的股权,他的现金交给了转让方,向他购买股权,并没有交给公司。
只要股东出资是到位的,什么出资方式没有关系。
Ⅱ 转让出资权利如何纳税
1、2006年版《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2013年版《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认缴制下,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
辨析: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投资成本
1、注册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法
2、实收资本: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财务会计
3、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实际成本,包括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以及对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者的补偿。
Ⅲ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否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Ⅳ A出资1万。 B出资3万。C出资2万。现在A想退出企业,将自己的出资转让。如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B和C有优先受让A转让出资的权利,如果A转让出资给B和C以外的人,需要经过他们的同意。
Ⅳ 专利技术出资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等文件的规定,技术转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能够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居民纳税义务人,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不享受国税函【2009】212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享受按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此外,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主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资企业。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全能范围。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权能范围是指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的许可使用权。
3、技术转让的客体范围。根据财税【2010】111号文的规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客体范围包括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