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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书

发布时间: 2020-11-20 12:01:38

1. 使用假证件会受到什么处罚

使用假证件属于违法,严重时可构成犯罪,处罚参见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一)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伪造证书扩展阅读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

一、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的方面实行管理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

三、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该罪;

四是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构成该罪。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

2. 伪造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违法行为吗

这肯定是犯法行为呀!伪造任何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书那都是犯法的。

3. 伪造公证书被查出来受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仅仅是伪造公证书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则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果伪造公证书并以此为工具触犯其他刑法规定的,则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伪造证书扩展阅读:

公证书具有的法律效力

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须审查则应被采证。

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具体说,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处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持该债权文书公证书为执行依据,不经过审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可大大减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工作负担,并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刑法

4. 如何区别伪造证件的严重程度

区别伪造证件的严重程度?
用词不当
要看这个证件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有没有造成后果,这是关键

5. 个人伪造企业检测证书,被查出来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6. 投标单位在参加招标过程中,提供伪造的证书、证件等资料,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7. 伪造工商局证书属于刑事犯罪吗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 ssl证书伪造,是如何实现的

SSL证书无法伪造,所有可信的SSL证书他必须在CT目录,证书透明度项目,否则不会被浏览器信任,当然如果在CT里面查不到的,就说明是假的证书,自然他也不会被浏览器信任。所以一个正规的网站他拥有安全的可信机构SSL证书是必要的,这关系到用户体验与网页信任,相关的可信SSL证书,可以登陆:Gworg办理。
如同注册域名一样,注册完毕的域名都可以在whois查询到注册信息。当然您也可以说在局域网使用hosts本地电脑实现一个假的域名或证书,但这只有你自己可以访问,别人都不可以访问。

9. 伪造营业执照是什么罪

伪造营业执照属于伪造证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9)伪造证书扩展阅读:

相关事件:

东城工商分局办结了一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案件。经执法人员查实,北京峰鸿家业科贸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通过网络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

目前,东城工商分局已经依法吊销该26家公司的营业执照。近年来,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破解办理营业执照手续繁琐、时间漫长等难题。

北京市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不断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逐步形成了全程电子化申请登记与窗口现场办理并行的登记方式。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营业执照,精简了登记流程。

缩短了办理时间、降低了创业成本,为群众办照提供了巨大的便利,进一步激发了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但是,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瞄准了全程电子化带来的“便利”。

通过网络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近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位于辖区内北三环东路的某写字楼于今年6月期间新增设了20余户公司。

这种同一地址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取得大量公司登记的现象引发了执法人员的警觉。执法人员通过联系该写字楼管理方进行核查。

证实该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授权人均未同北京峰鸿家业科贸有限公司等26户公司签订过相关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也从未向上述公司提供过加盖公司公章的工商注册所需材料。

经过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26户公司均未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随后,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注册材料中所留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方式试图联系当事人。

并向当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但始终无法同当事人取得联系。综合各项证据,东城工商分局认定北京峰鸿家业科贸有限公司等26户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

并依法对上述26家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这一批件的办结,适应了登记方式转变的新形势,切实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有效净化了辖区市场环境。

今后,东城工商分局将继续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的配套监管机制,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宽进严管”的监管模式。

在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举措的同时,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良好的辖区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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