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信用证
⑴ 开具可转让信用证需要什么条件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在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第二受益人称受让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契约所列的诸条款承担责任。
凡可转让信用证必须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功能:
1.本信用证可转让。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2. 本信用证允许转让。(Transfer to be allowed)。
可转让信用证适用的贸易方式
1. 若进出口商签约成交的订单,系商品规格化,包装标准化,检验程序化,面且批量多,金额大,货源来自分散的异地,亦就是一份订单的货源须从不同地方的港口予以出口。这种贸易方式为了使合同货物(Contractprocts)与计价货币(Price Currency)相对换,作到简便、易办、顺利装货和安全结汇,可采用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遵照UCP第44条规定,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开具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Beneficiary)作为转让人(Transferer), 通过银行称转让银行(Transferable Bank)将信用证金额(Amount)的全部或部分,一次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地或异地口岸的分支机构,或给异地各货源的供应商,即第二受益人(Seond Beneficiary),但第二受益人按规定的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船,制单结汇。第二受益人不得作再次转让,分割转让的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
2.若进口商派员到国外采购所需商品,或委托国外代理商采购商品,进口商可开具以货源地的代理商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国外代理商可向一地或异地的各供应商为第二受益人予以分割转让其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可转让的信用证系由国外的通知银行承担转让银行的职责。
3.从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去销售,经过国际间的多层次的交换,其特点是商品的生者与销售者之间的地理位置遥远,交易批量大,签约复杂,故须中间人介入,或请经纪人介入,他们以赚取中间费用即佣金为目的。
中间商从国外接到订单并收到由国外进口商开具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订单交给生产厂,并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愿将提供货源的生产厂的地址及交易条件告知 给进口商,为保住商业秘密和商业竞争的机会。
这种作法对中间商有两点好处,一是可保商业秘密,二是可赚取中间利润(Commission)。第一受益人所签发的商业发票比第二受益人所出具的发票金额要大,两者的差额即为中间人所得的利润。
可转让信用证的功能与转让方式
1. 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 而且装运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UCP 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2.依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①不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种转让方式系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此种方式较为简便,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②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为中间人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第一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换发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体作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金额要大,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3.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让。
①原条件转让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小。凡原条件转让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功能。
----本信用证系依原信用证所列的条件转让。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变更条件转让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例如:
----金额和单价比原金额和单价降低;
----信用证期限,提示单证日期及装运期限,比原信用证条件提前;
----投保金额比原信用证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变更上述条件外,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就视情况而定。
4.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①国内转让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系同一国境,称国内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仅限同一国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国外转让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称国外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于××××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由谁来转让,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①银行转让凡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通过银行办理转让手续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应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转让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必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采用私人转让方式, 必须是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须作两件事,一是将收到信用证的原本复制件提供给生产厂,以资证明可转让信用证已收到,使生产厂放心。二是于生产厂交货装船后,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签署转让申请书,请银行将款项转给生产厂
⑵ 可转让信用证是什么意思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简介:
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才可转让。此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若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于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⑶ 可转让信用证
的定义包含了如下几层意思: 一、适用于中间贸易。适用于以卖方作为中间商人,向买方成交的交易,卖方再去寻找供货人将已成交的货物发给买方,这里,卖方是第一受益人,供货人是第二受益人。 二、只有被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才可以被转让。 三、只能转让一次。但是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转回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 四、信用证的受益人有权要求转让。 五、办理转让的银行是信用证指定的转让行。第一受益人必须通过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不能由第一受益人自行转让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 六、转让的金额可以是部分的,也可以是全部的。 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几个。能否分割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应视信用证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若允许分批装运,便可以分割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且每个第二受益人仍然可以办理分批装运。 八、除少数条款,信用证只能按照原证规定的条款转让。 九、根据UCP500规定,即使信用证未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但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力的让渡。 从受益人对信用证权利可否转让来划分与不可能转让信用证 (1)(TransferableCredit)是指受益人有权将议付来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另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54条的解释,“只有开证行明确指出‘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转让”(b款);还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应由第一受益人交付”(d款);还指出,只能转让一次,如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得分别数部分办理转让(总和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该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只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e款)。 的受益人往往是中间商,分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出口人办理装运交货,以便从中赚取差价和利润。我国有些出口商品由外贸总公司统一对外成交,分由各口岸分公司交货,即可在合同中规定国外进口人给我总公司开来,再由总公司转让给有关分公司就地装运交货,就地议付结汇。
⑷ 信用证能否转让,如何转让,次数..谢谢~!~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够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一个或若干第二受益人,而第二受益人不能够再向其他人转让,但是,第二受益人可以转回给第一受益人。
⑸ 收到可转让信用证怎么处理
收到可转让信用证的处理:第二受益人为最终受益人,正常做单证交单回,给银行就可答以。中间商也就是第一受益人会最终把单据换掉用他们的客户给最终的买方。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⑹ 可转让信用证与可转开信用证及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在信用证业务中,没有“可转开信用证”。当然也没有什么英文了。 可转让的回信用证,如果发生答转让了(当然也可以不转让),那么原来的受益人,变成了“第一受益人”,新的收益人是“第二受益人”。原来的开证人(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法律地位没有改变。 而背对背信用证,是原来的收益人凭借自己收到的信用证,到自己的银行根据相关条款开一个新的信用证。自己是开证人,对方是收益人。这个新信用证独立与原来的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和原来的信用证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⑺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综上,如果信用证是可转让的,代表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但是如果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但是实际中又需要转给第三方时,就需要背对背信用证,所谓背对背,就是一个担保,以第一个信用证为担保开出第二个信用证。
⑻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方式
1. 依信用证金额可分为全金额与部分金额转让
①全金额转让(Total Transfer)
第一受益人根据货源的分布情况,若货源来自一家厂商, 而且货物不准分批装运,只能一次装运时,必然将开具信用证的全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②部分金额转让(Partial Transfer)
若只将可转让信用证所列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称部分金额转让。UCP 第44条规定,若原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则第一受益人可将信用证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并由受让人分别装运,分别依信用证规定办理议付、承兑或付款。
2.依是否替换商业发票,可分为不替换发票与替换发票转让
①不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out Substitution of Invoice)此种转让方式系信用证的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受让人,即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备妥所须单据,通过第一受益人或以第一受益人的名义直接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或付款。此种方式较为简便,在国际贸易的实务中通常予以采用。
②替换发票转让(Transfer with Substitution of Invoice)
作为中间人的第一受益人,不愿让第二受益人知悉买主的商号名称,第一受益人就可采用替换发票的方式保密。
其具体做法是:由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后,第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提示单证办理议付或付款。银行将第一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来替换第二受益人提示的发票。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金额要大,两张发票的差额为中间人赚取的利润。议付银行议付后,将第一受益人所提示的发票及其他单据一并寄往开证银行索偿。
3.依是否变更转让信用证所列条件,可分为原条件转让或变更条件转让。
①原条件转让使用信用证权力的转让,一般来讲,应依照原信用证所列条件予以转让,称原条件转让,这种作法简便易办,风险较小。凡原条件转让应载明如下文句,以示其转让功能。
----本信用证系依原信用证所列的条件转让。
This Credit can be transferred only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pecifed in the Original Credit.
②变更条件转让是指信用证权力转让后,原信用证所列条件已作变更,例如:
----金额和单价比原金额和单价降低;
----信用证期限,提示单证日期及装运期限,比原信用证条件提前;
----投保金额比原信用证投保的百分比增加。
除变更上述条件外,若有需要变更其他条件就视情况而定。
4.转让地点,可分为国内转让和国外转让
①国内转让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使用权力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其地点系同一国境,称国内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仅限同一国境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only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same country.
②国外转让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使用的权力转让给另一国境的第二受益人,称国外转让。在信用证中应载明如下文句:
----本信用证转让于××××国家的第二受益人。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to a second Beneficiary in the ×××.
5.由谁来转让,可分为银行转让与私人转让
①银行转让凡依照信用证所列条款,明文规定由银行转让或通过银行办理转让手续者,由第一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则银行应给予第二受益人转让通知书(Advice of Transfer)。
②私人转让经协商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同意作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必须给第二受益人书面的私人转让通知书(Letter of Personal Transfer)
采用私人转让方式, 必须是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有长期合作的基础,互相信任,而第一受益人须作两件事,一是将收到信用证的原本复制件提供给生产厂,以资证明可转让信用证已收到,使生产厂放心。二是于生产厂交货装船后,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共同签署转让申请书,请银行将款项转给生产厂
⑼ 可转让信用证有什么风险
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第二受益人仅仅获得有严格限制的向开证行主张款项的权利,使得信用证法律关系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出现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受益人尽管是受益人,但他作为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主张的权利,是受让于第一受益人。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各种限制。
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授权,相对于第二受益人而言,不存在对他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中介银行。
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之间仅仅存在因核实信用证真实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除此以外,转让行与第二受益人并无法律关系存在。
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之间,存在多重关系。既有办理信用证转让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有办理付款、承兑或议付而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
在可转让信用证实际运作中,对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只是理论上的,且只在例外情形下才存在。第二受益人收款权利并不能受到信用证的充分保护。
⑽ 可转让信用证可以接受吗
有风险的,可转让信用证存在的主要风险
按照UCP500第48条(i)款之规定,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进行支付、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者是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在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该跟单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其它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生效后,第二受益人装运货物并向转让行交单,转让行收到单据后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包括其他需替换的单据)。之后,转让行将替换后的单据寄送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对转让行进行偿付。最后转让行依据第一受益人的指示付款给第二受益人。在贸易实务操作中,可转让信用证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的风险:
1、第二受益人(供货商)权利受限带来的收汇风险。第二受益人尽管是受益人,但其可以向银行主张的权利是受让于第一受益人的,其收汇的保障是有限而被动的;一旦第一受益人保留任何权利,第二受益人的权利便受到诸多不利的限制。
2、他人业务操作失误,第二受益人(供货商)代人受过的风险。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即使第二受益人提交了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部文件,但中间商置换文件或转让行办理业务中发生差错,开证行同样会拒付货款,第二受益人便成为最终的损失承担者。
3、要求中间商承担付款责任阻碍较大。开证行拒付后,第二受益人是否可依据与中间商的合同关系,要求中间商承担付款责任呢?理论上,虽然开证行以不符点拒付货款,但基于第二受益人(供货商)与中间商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中间商仍然应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但在业务实践中,经常出现因中间商实力薄弱或信誉不佳,导致第二受益人(供货商)最终陷入求助无门的境地,只能独自承受损失。
二)慎重运用可转让信用证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操作程序复杂,供货商(第二受益人)的收汇风险较高,出口商应谨慎选择可转让信用证作为合同付款条件。如果中间商资金实力较强,可选择背对背信用证或者D/P的支付方式,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自身权益。
(三)高度关注中间商(第一受益人)及转让行风险
供货商作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时,应明确自己在信用证下的法律地位,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充分了解中间商(第一受益人)、转让行的资信状况。在信用证项下无法收汇时,供货商要在贸易合同的基础上积极向中间商主张权利,不要轻易放弃要求中间商承担付款责任的权利。同时,供货商要通过事前的资信调查,尽可能防范中间商与转让行或最终买家相互勾结或破产、逃逸的风险。
(四)积极应对可能损失
若发生第一受益人换单引致的损失后,出口商应及时敦促中间商修改不符点,争取开证行付款;对一些金融秩序较差国家的开证行,要有效控制货权,谨防开证行擅自放单,并积极寻求转卖货物的途径;同时,供货商(第二受益人)要尽早向贸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主张债权,从多方面、多渠道争取收回货款的机会。
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