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
『壹』 已抵押房屋如何转让
转让抵押物应当适用于《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即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1)抵押物转让扩展阅读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抵押双方可以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也可以依法清理债权债务,解除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务的担保。
『贰』 抵押物转让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结合《物权法》第191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67条可知:
(一)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二) 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相关法条: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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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抵押物转让底押借款如何处理
1、该条适用限制大,适用的余地极其有限。该条虽然规定了抵押权人的追及权,但仅限于“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因此,适用上限制大,适用的余地极其有限。
2、转让已进行登记的抵押物,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将已登记的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抵押物的转让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对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又不愿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地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的第三人不得提出异议。本案中,某行在对抵押物A行使追及权时,已取得A所有权的第三人B公司虽未提出异议,但在本案中有以下几个争议问题值得探讨:即抵押物如果是种类物、或是已灭失或因附和、混合、加工而成为新物的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否行使物上追及权?
(1)在抵押物是种类物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抵押物虽是种类物,但一经抵押,即为特定物,在行使追及权时,只能就已经特定化的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而不能就未经特定化的其他种类物行使追及权。假使特定化的抵押物已不复存在,但对于其他种类物,受让人如不提出异议且又无法举出明确证据证明该种类物不是抵押物的,则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如果受让人提出了异议且又举出明确证据证明该种类物不是抵押物,则抵押权人就不能对该种类物行使抵押权,只能继续追及物之所在地,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本案中的A是种类物,第三人B公司正在委托A公司加工白厂丝及辅助品是否为原来的抵押物,第三人康洪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从法律上讲,如果是原来的抵押物,则可以行使抵押权;反之,则不能。
(2)在转让抵押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因抵押物已复不存在,我们无法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但可以依据《担保法》第49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0条之规定,对抵押物行使物上代位权。即:“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包括抵押物转让后的价款,还可以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上即抵押物毁损、灭失而受有的赔偿金和保险金上。
(3)在转让抵押物因附和、混合、加工而成为新物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2条之规定,即:“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的,所有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的效力及于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对抵押物的补偿金或属于第三人所有的附和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行使抵押权。
3、在行使追及权时,受让人享有涤除权。由于抵押权人享有追及权,使得买受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为避免这种情况,该条规定了受让人的涤除权。即受让人通过“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涤除权对于取得抵押物的受让人是一种权利,维护的是抵押物买受人的利益,对抗抵押权人的追及权,以利于商品流通和交易安全。本案中的受让人康洪公司如果为了消除抵押权,也可以依法行使涤除权,即代替债务人镇安公司清偿其全部债务;之后,再向抵押人即债务人镇安公司追偿。
4、对于未经登记的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转让未经登记的抵押物的法律后果不同于转让已经登记的抵押物的法律后果。《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明确规定:“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人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占有抵押物的第三人。受让人不论是否合法取得抵押物,抵押权人都不得行使抵押权。
『肆』 抵押的物品可以转让吗
司法拍卖被抵押的物品能买吗
[最佳答案] 可以.只要原来被执行人是有房产证的,买后可以过户的.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
问问2018-04-27
『伍』 抵押人能自行转让抵押物吗
一、抵押物可以转让吗
我国法律不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转让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二、抵押物哪些情况转让无效
一般来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买卖行为,其效力如何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随付义务。当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随付义务时,或虽履行了合同的随付义务,但转让行为可能会给抵押权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一)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由于《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确认无效。
该无效行为的请求权,既可以由抵押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前述转让行为不同的是,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了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二是抵押人仅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换言之,抵押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应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同时,转让行为的效力应由抵押权人或买受人主动请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不知转让物已设抵押,买受人可以主动请求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这种相当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也可请求撤销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这种撤销相当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撤销权。
(三) 抵押人虽履行了“通知并告知”义务,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转让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必然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抵押人拒绝或未能提供担保,则抵押权人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陆』 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的权利如何行使
该转让行为无效。第三人应该了解物权状况,故此,不存在善意第三人。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柒』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吗
现实问题
何某因急需用钱,于是把汽车抵押给顾某借了6万元。后何某又把这部汽车卖给了荣某。何某与顾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到期时,顾某才知道汽车已被何某卖掉了。顾某认为,汽车抵押在先,这种买卖是无效的。可荣某认为自己花钱买的汽车,坚决不同意把汽车退还,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那么,法律对此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并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抵押人就不能转让,强制转让的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在这里有一种情形是例外的,即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则抵押权消灭。因此,本案中,如果荣某愿意替何某偿还6万元借款,这笔交易是被允许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