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教师资格
㈠ 教师注册是什么意思
2013年,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内期注册暂行办法》容。
《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明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
㈡ 教师资格证为什么要注册
您好,中天考试网为您解答。
定期注册的目的,全面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客观公正记录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参加培训学习等情况,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提高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体系,拓宽教师来源,规范认定工作,创新管理制度,推进教师队伍健康发展。
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长期有效的,不从事教师行业的,教师资格证书就是长期有效的,如果从事教师行业,必须按照规定定期注册。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正在试点进行注册,该注册是针对于已经上岗当教师,要求是5年一周期进行注册,如果注册没有通过的话,会取消教师资格,如果是没有进入教师这个行业的话,那么持证者是不用定期进行注册的,你的教师资格证书还是有效的,如果从事教学事业工作则需进行定期注册。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的规定,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及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定期注册范围的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
教师资格证笔试考试成绩保留为两年,如果在笔试考试中有一科没有合格的话,那么你在下一次考试中就只需报这科没有合格的,如笔试和面试都通过的话,教育部考试中心会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㈢ 教师资格证五年一注册是什么意思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3)注册教师资格扩展阅读: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㈣ 教师资格证注册是怎么回事
“教师资格证注册是怎么回事?”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给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关于“教师资格证注册”,一起来看看吧!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是否纳入定期注册范围,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已纳入注册范围的地区、学校和教师要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任教学校的文件和通知要求,按时进行定期注册。
未纳入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无需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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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www.jszg.e.cn/portal/common_problem/common_problem1?id=20907
原标题:取得了教师资格证后,都需要进行定期注册吗?
㈤ 教师资格证注册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㈥ 教师资格证认证和注册一样吗
教师资格证认证和注册不一样。
教师资格认证是在申请人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合格证明》,3年有效期内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教育机构进行认证。
教师资格证注册: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取得正式教师编制的持证人,需每5年注册一次,注册条件以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和培训情况为主要依据。
(6)注册教师资格扩展阅读:
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资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需提供《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证明。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小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一张。
㈦ 中国教师资格网如何注册
1,用浏览器搜索引擎搜索“中国教师资格网”,然后点击进入。
2,在网站首页的右侧可看到注册入口,点击进入根据提示注册即可。
注意:网站的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30—20:00,其他时间和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
㈧ 教师资格证报名怎么重新注册
网上填报:
1、注册个人基本信息
考生注册须填写真实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已注册的考生填写密码进行登陆,未注册的考生点击【注册】进行注册。 新注册时,要求考生填写本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登录密码、电子邮箱等联络信息。
2、诚信考试承诺
新注册的考生用户必须先阅读考试承诺,先同意承诺的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操作。
3、阅读报考须知
4、填报个人信息
填报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姓名、证件号码、性别、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报考类别、学习形式、是否师范生、学校名称、是否大学在读、院系班级、最高学历、最高学位、电子邮箱、手机等信息。
5、上传个人照片
考生上传的照片将打印在考生准考证和考场签到表上,并将在本网站保存以供使用成绩的高校核查。如使用不合格的照片,将无法通过资质初审。因此,建议考生到专业照相馆拍摄下述规格、尺寸的电子照片,以免由于照片问题,为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电子版照片要求:
(1)本人近6个月以内的免冠正面证件照;不允许带帽子、头巾、发带、墨镜;
(2)照片格式大小:格式为jpg/jpeg,不大于200K;
(3)照片中显示考生头部和肩的上部;黑白或彩色均可,白色背景为佳;
(4)此照片将用于准考证、成绩报告单、以及通过考试和审核后获得的资格证书。
备注: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Picture Manager,图画,Photoshop,ACDsee等工具,将照片进行剪裁压缩。
注意:上传照片的格式必须为jpg/jpeg,不大于200K。
最后进入照片裁剪,用鼠标在原图上拖拽划出剪切范围,显示剪切后的实际图片。
(8)注册教师资格扩展阅读
教师资格证报考学历要求: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5、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6、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㈨ 教师注册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学历条件
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2、考试条件
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3、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
4、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9)注册教师资格扩展阅读:
教师资格证的考试属于全国统一考试,可全国通用,取得了任何地方都承认。
教师资格证只是从业证书,只要你能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笔试),接着申请自己想要教的科目的面试,并且取得普通话合格证书通过后,仍需要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就可以得到你想要的专业资格证书。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通过认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查询或者电话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