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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船

发布时间: 2020-11-28 07:59:18

❶ 御龙在天 草船借箭 船长要怎么操作详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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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的第三章

违反渔业船舶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❸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转让吗

海上货物运输保来险合同可源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费退还被保险人。

❹ 船舶交易的步骤

船舶交易流程

一、船舶转让申请
船舶转让方需提交如下要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未注明原件的,复印件也可。下同)。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所有人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若船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还需提交船舶经营人法人营业执照。
(5)国资船舶还须提交同意出售的售船批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船舶转让申请审查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所提交的船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材料要件齐全的转让船舶予以登记,对缺少要件的转让船舶不予登记,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名称。
三、船舶交易服务
根据船舶转让方的要求,开展相关的船舶交易服务:
1、交易挂牌
交易信息通过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中华船舶交易网)、航交所电子显示屏等对外公开挂牌,向社会发布船舶转让信息。挂牌内容以《船舶转让申请书》记载内容为主。
2、受让申请受理
意向受让方向上海航运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并填写《船舶受让申请书》:
(1)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2)《船舶交易委托合同》。
依据船舶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并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船舶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3、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期满,未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要求进行下个周期的挂牌或摘牌。
4、签订交易合同
船舶卖出方和受让方可选择船舶交易范本合同或其他合同,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并留存上海航运交易所一套正本合同。
四、交易公示
按有关规定需要公示的船舶在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上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愿申请公示的船舶公示时间可自行确定。
公示期间,社会反映船舶转让信息有疑义且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对该船舶转让信息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报海事/航运管理部门及相关方。
五、交易审核
签订合同后,船舶交易双方提交或补充下列材料,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
若已注销,需提供注销证明(原件);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
(4)船舶交易合同(原件)和船舶交接证明(原件);
(5)买卖双方营业执照;
(6)进口船舶需提供外经贸委机电办允许进口的批文及海关报关文件;
(7)买卖双方单位税务登记号;
(8)买方已向卖方支付船款的银行凭证;
(9)其他的合法文件。
上海航运交易所对上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予以审核通过后,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填写《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并经船舶交易双方和上海航运交易所盖章确认。
六、交易结算
根据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协议要求,上海航运交易所可代为其办理交易船款的结算业务。
七、出具交易凭证
船舶转让方按规定交纳鉴证费,并领取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交易服务费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
八、办理变更手续
船舶转让方和受让方持上海航运交易所开具的船舶交易统一发票和《船舶买卖成交登记表》,前往海事管理部门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手续,向航运管理部门办理《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登记。

❺ 船舶交易必须经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发票才能进行所有权登记吗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规范船舶交易经营行为,维护船舶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促进航运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籍船舶的交易及其相关的经纪活动,适用本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交易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交易,是指船舶所有人向境内、境外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
船舶交易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确定的范围在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条
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业务活动的必要设施;
(二)有不少于5名熟悉航运、船舶技术和船舶交易的专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服务规范及交易文件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具有连接或使用全国统一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的相关技术条件。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予以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汇总公布。

第五条
船舶交易经纪是指为船舶交易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等活动,并获得佣金报酬的经营性活动。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至少配备2名从事航运、船舶交易相关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定期公布进场的船舶交易经纪人名单并建立信用等级档案。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船舶交易方自由选择船舶交易经纪人。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下列船舶的交易应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
(一)国际航行各类船舶;
(二)港澳航线各类船舶;
(三)国内航行油船(包括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四)100总吨以上内河普通货船、200总吨以上沿海普通货船;
(五)50客位以上的国内航行客船。
除上述船舶外,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其他船舶。

第八条
交易方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并对其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
(三)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若由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四)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书面文件(如船舶已设定抵押权);
(五)确认船舶交易合法性的其他材料。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对船舶交易文件进行审核,对存疑的内容应请有关方予以澄清。对被海事管理机构列入重点跟踪的船舶,应提交解除重点跟踪的证明材料;对涉嫌伪造或提交虚假文件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交易文件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交易双方应当参照船舶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并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留存合同副本。
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信用担保。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请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调解,也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船舶信息数据库,船舶交易信息应包括船名、船舶类型、建造日期、船厂及建造地点、船籍港、船舶主尺度、船检机构、船舶成交价格、船舶出让方和受让方等。

第十一条
船舶交易双方成交后,应当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缴纳交易服务费。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合理测算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并报地级市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在船舶交易完成后,向交易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对未经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鉴证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开具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

第十三条
船舶交易方应当凭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开具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等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手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组织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会员拟定统一规范的船舶交易服务规范、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务。
各地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及时报送本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定期汇总发布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场行情。
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等重点监管船舶进行交易时,应在船舶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有关方提出的异议,并向航运、海事管理机关报告。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交易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船舶交易行为:
(一)为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二)以欺诈或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交易条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三)恶意串通,故意隐瞒船舶缺陷,或制造虚假信息出售船舶,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
(四)为不能提供齐全、真实、有效文件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十七条
船舶出让方应当如实提供船舶的维修、事故、检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因出让方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受让方遭受损失的,出让方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船舶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船舶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交通运输(港航)、海事等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维护船舶交易市场的公正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船舶交易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一)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未经备案擅自开展船舶交易服务;
(二)未依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对交易文件进行尽职审核,导致存在问题的船舶进场交易;
(三)为禁止交易的船舶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条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给交易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❻ 航运单证高级经理本职的工作任务是什么

一、主要职责
1、主持航运部的全面工作。
2、组织制订公司航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部门的制度,并贯彻执行。
3、检查、督促、指导船舶经营、船舶调度、船舶货运质量管理、船舶保险理赔等工作。
4、审核业务合同、相关单证,签署业务合同。
5、全面负责部门内部管理工作和部门对外沟通、协调工作。
二、主要工作内容
1、制定船舶营运计划、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上报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船队经营管理和部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组织实施。 
3、组织计算出单船的平均日租金指标,为总经理室制订日租金指标提供依据,组织、指导各船舶主管实施确定后的标准。
4、管理船舶经营业务,审核并签署租船业务合同,监督、控制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回收有关款项,审批本部门对外支付的各项费用。
5、做好营运收入管理和营运分析工作,组织部门人员研究分析经营状况,收集航运市场信息,论证航线的开辟,供总经理室决策,组织部门人员有计划地开拓市场,扩大货源渠道。
6、检查船舶调度情况,掌握船舶动态信息、船岸通讯情况,检查督促气象信息的收集和传递;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处理,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向总经理室请示。
7、检查、指导船舶货运质量管理工作。
8、检查、指导船舶保险办理工作,指导商务主管开展保险理赔工作,负责对重要事项把关。
9、根据“岸上应急反应程序”要求,组织本部门人员,对船上应急情况做出反应,提供岸地支持。
10、贯彻落实公司安全和环保方针,组织学习SMS体系文件,组织做好有关体系文件的维护,执行文件要求,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部门不符合规定情况的纠正措施。 
11、审批船舶主管提出的对船长在船业务工作的考核意见,递交船管部处理。
12、为公司购买和转让船舶等决策活动及时提供市场动态等信息支持。
13、及时与各部门协调、沟通。
14、搞好部门建设,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工作,检查员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做好工作总结,指导、培训、考核本部门员工,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部门工作绩效。
1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主要工作要求
1、制定工作计划
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每季度首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每年1月15日前,制定出船舶营运计划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年度计划上报总经理;计划要全面、具体、可实施;要按计划开展各项工作,要及时跟踪计划实施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工作计划,并做修改记录。
2、制定航运管理制度

❼ 船舶申报停航之后营业证到期了可以换证吗

船舶申报停航之后营业证到期了可以换证。
年审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年审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1、船舶营业运输证实行谁发证(含接受委托发证)谁年审。
2、审验的主要内容:
(1)按规定应具备的开业技术、业务条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是否完备;
(2)运输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核定经营范围;
(3)是否使用全省统一的客、货运输票据是否执行运价,依法纳税,按章缴纳运输管理费、航养费等规费;
(4)经营是否正常,有无随意停业,减班和其他违章现象,是否按规定办理新增、过户、更新、报
停等异动手续;
(5)有无重大质量、商务事故;
(6)是否依法经营,服从管理,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并按期向运输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情况和运输
量等统计资料;
(7)行风是否端正,有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3、审验合格的基本要求:
(1)依法经营,行风端正,服从管理;
(2)使用全省统一规定的客、货运输票据单证,执行运价政策;
(3)依法纳税,按章缴纳运输管理费、货物附加费;
(4)经营正常,无重大质量、商务事故;
(5)一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警告处罚记录两次(含两次)以下者。
4、下列情况者,扣留船舶营业运输证,限期予以整顿复审:
(1)发生重大质量、商务事故,末处理结案者;
(2)经营者申请登记身份与实际不符者;
(3)擅自超越经营范围者;
(4)经营不正常,擅自停业、不按核定航线经营,停班、脱班,乱设站点情况严重者;
(5)以不正当手段揽客、揽货,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行风不端正者;
(6)违反运价政策,不使用全省统一客、货运输票据、单据及偷漏税费者;
(7)不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指令性运输任务,不服从航管部门管理者;
(8)私运国家禁、限运物资者;
(9)船舶技术状况不合格者;
(10)一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警告处罚记录三至四次者。
5、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经营资格:
(1)整顿复审不合格者;
(2)使用伪造、涂改、出卖、转让船舶营业运输证者;
(3)不具备开业条件,非法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者;
(4)船舶已报废者;
(5)一年内船舶营业运输证警告处罚记录五次(含)以上者。

年审的程序
(二)年审的程序
1、运输业户向户籍所在地航运管理部门(含乡镇航管所)申领、填报水路运输两证审验表。
2、审验表填好后,与船舶营业运输证一齐交当地航管部门受理。
3、航运部门审验业户上报的审验表、船舶营业运输证,结合年审要求,在审验表相应栏目内签
署意见,然后逐级呈报至规定的审验机关。
4、经审验机关审查后,合格的在船舶营业运输证审验记录栏内粘贴年度审验合格印花,加盖审
验机关骑缝戳,写明审验日期,发还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合格的限期整顿,发出限期整顿通知书,整顿
期为收到整顿通知书后三十天;对取消经营资格的,发出责令停业通知书,吊销其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❽ 炫舞时代冒险岛中怎么转让船长给别人

右击你要转让的人的名字(布阵下方的名字),点击转让船长,现在没法登录,所以没法给你截图额....

❾ 民事诉讼法船舶优先权催告怎么解释

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促船舶优先权人于一定期间内主张其优先权;若不依法主张的,则该船舶上的优先权消灭,该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则成为普通债权。
同时,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适用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而非《民事诉讼法》。同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利的,应当在海事法院办理登记;不主张权利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内容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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