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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股份转让的转让场所
。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转让合同(个人间转让)
甲方:(出让人)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_________年 月 日
『贰』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位是什么股转系统是证券交易所吗
由于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是公司制,且其与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自律监管的依据是契约。由于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是公司制,且其与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自律监管的依据是契约。但由于相关规章对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进行了法律授权,尤其是当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与有关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契约关系时,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自律监管的依据是法律授权。
由于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本质上是一个证券交易所(虽然名称上现在还不叫“证券交易所”),因此,其监管对象、监管手段与其他证券交易所几乎是一样的。
『叁』 怎么做股份转让
受让人不需要交任何税,这是投资行为。
A需要交税,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虽然是极低价格,帐面上产生转让损失,但是税务局可能不会认可,到所得税清算的时候,可能会要求重新调整。
现在的分录应该还是投资时的分录,如果是成本法核算,分录如下:
借: 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转让款)
投资收益(二者差额)
贷: 长期股权投资(原帐面价值)
如果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较多,有点麻烦,原理同上,就是把长期股权投资的各个明细科目转平,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损失在借方)。如果有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同时结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以上两种作法的前提是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按实际交纳的所得税入帐),如果是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可能涉及的问题就很多了。
『肆』 股权转让需要多少钱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回人取得股权的民事答法律行为。个人股权转让主要涉及两个税种: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1、印花税:个人股权转让所属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移书据”,其税率为所载金额万分之五。2、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而有价证券的财产原值,是指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个人股权转让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转让的股权出资是否到位,是认缴还是实缴,缴纳期限及缴纳责任人;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得到保障;3、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4、转让股权的价款;5、转让股权是否纳税及纳税主体税款的承担。
『伍』 股权转让信息一般去哪里发布
你可以去易易网试试,它的合作单位非常多,包括:中央、31个省、市、县级政府采购;世行、亚行、日行、欧行项目的招标;省市建设部门;全国招标公司;上市公司、国营企业、民营企业、拍卖公司、交易中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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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新三板做市转让,每次转让的股份数量有没有限制
你好,通货网给予如下解答:
一、发起人持股的转让限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将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作为申请挂牌的条件之一,若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因此,若挂牌公司股改后未满一年的,发起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股转让限制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转让限制解除规定可简单总结为“两年三批次”。即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股票在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转让限制解除同样适用“两年三批次”的规定,但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从上述转让限制规定可以看出,新三板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票转让限制较之主板市场而言较为宽松,主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三十六个月。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转让限制
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以外的其他股东而言持股转让限制而言,《业务规则》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即只要该股东并非股份公司发起人或虽作为发起人但股份公司设立已经满一年的,该股东股份转让不受任何限制。与主板上市公司对比而言同样宽松,主板上市公司其他股东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十二个月。
四、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
对董监高持股转让限制,《业务规则》并未专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五、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限制
对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增资部分股份转让是否受到限制,《业务规则》对此未进行明确。但在新三板中关村试点期的“代办系统”业务规则中有明确的限制,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由于《业务规则》系在代办系统规则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由此可见,该限制规定已经被取消。也即是说挂牌前十二个月内增资部分股份的转让不受限制。
六、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限制
外资企业发起人股份的流转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目前各地商务审批部门对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法律适用多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根据《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3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如前所述,《业务规则》对于发起人股票锁定期没有规定,仍然应当遵守《公司法》一年转让限制期限的规定。由此可见,对外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其发起人的股份转让限制,目前存在法律适用的选择问题。
笔者认为,应当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而非《暂行规定》中的三年的规定。理由如下:首先,现行《公司法》系2013年修订后施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其次,《暂行规定》仅作为部门规章,而非法律,所以不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规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作为规范外商投资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也就没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期的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暂行规定》显然不能作为特别法。
七、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
对于挂牌公司发行新股的转让限制,除了遵守前述一般性限制规定外,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若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转让限制的,应当遵守其承诺,并予以披露。
八、并购重组中收购人获得的股份转让限制
新三板挂牌公司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九、因非转让原因获得的股票转让限制
对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获得的股份,若获得该股份时该股份仍然处于限售期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柒』 股票里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是什么意思
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捌』 具有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代办券商有哪些
附上图
这只是五分之一,你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点击市场机构-主办券商就可以全都了解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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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限售股转让形式有哪些
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符合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转让:
(一)对于承诺的限售股,股东所持股份因协议转让、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承诺内容应当予以公告。对于法定的限售股,股东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也可以依据《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适时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进行非交易过户。
(二)对于主板和中小板股票,《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5.1.6条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十六个月不转让其股份的承诺: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于创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5.1.6条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三十六个月不转让其股份的承诺: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