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土地转让
1. 四川温江占土地可以转移给当地没有土地买社保吗
一般来说,对于不是本地人,买你的土地。我觉得这是违法的。因为土地不是随便让卖的。而是让农民种地收粮食。有的地方发现后。很可能会被收回。
2. 温江花木交易的土地是农业用地还是商业用地
所有权属国家抄,但是收益权袭属农民,可以买卖,,也能造房子。农民种的田地属于口粮田,不能买卖,更不能让你造房子和厂房,除非是规划以后,是用来做商用或是工业区的地皮,才允许你买卖和盖房子。性质是:集体土地 使用性质是:耕地 农民以租种的方式向村里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不能买卖,耕地上该的房子或厂房从法律的角度讲是属于违章建筑。是要被拆除的以前是可以的,只要私下与佃户商量就好了,现也可以,法制晚报。不过手续非常多,还得有关系才能批的下来,因为现在农民的土地已经不是完全属于自己私有的权利了,就算你自己要建房子,都还得办一大堆的证件;卖给外地人,拿还得经过村,镇,市;的审批,看你买来是做什么;我家的农田经常都有人问,想用来建房子,但我家人考虑到子女以后的发展就没卖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买卖,可以使用权转让耕地是不能买卖的,除非是政府同意把耕地变为宅基地或商业用地后才能买卖。宪法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有使用权。宅基地差不多。但是可以买卖。耕地可不能买卖。
3. 温江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你可到成都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查询相关文件.
4. 本人想在温江买个农家小园居位,最好能有一点土地种菜。
准备买多少钱的
5. 我是成都市温江区运盛人结婚出嫁,离婚户口能回温江吗
现在因为温江农村的条件较好,涉及的经济利益已经很大,所以实行了封户政策,农村人口生不加,死了减。如果你的户口真要迁回温江的话,可能只能上在镇上的居民户口了。解决孩子上学的问题应该不大。具体,到温江区公安局户籍办咨询具体政策吧
6. 成都市温江区有没有农村土地补偿规定
成都市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时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世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交地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土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地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各镇乡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经济发展状况和农业生产水平,将我区各镇乡的土地状况分为四类区域。
一类区域:柳城镇规划区;
二类区域:涌泉镇、永宁镇、公平镇、万春镇、踏水镇;
三类区域:柳林乡、永盛镇、天府镇、金马镇;
四类区域:玉石乡、通平镇、和盛镇、镇子乡、寿安乡。
第七条 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地地补偿费,按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费补助费,近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详见附表三)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行补偿。(详见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有效的土地权属****和其它各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要及抢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权属****和其他保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等费用,由征地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补偿安置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偿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级组织或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二条 耕地被占用后,应当依法减免农业税,并相应调整粮食合同定购任务。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实行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全部用于农转非人员的生产生活安置。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由征地单位将土地补偿费支付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或用于货币化安置,自谋职业。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乡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不能调整的,可按下列规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户的生产和生活:
(一)鼓励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二)对年满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农民和年满五十周岁(含五十周岁)以上的女性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按规定实施养老保险。
(三)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农民,属于安置范围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可参照安置补助费标准计算。
(四)对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农民、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农民,原则上采取自谋职业安置,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单位安置。
第十六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镇乡、村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原征地安置的合同工、农代工人员,因企业破产、改**、解体时由原企业进行了安置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中属下列情况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办法安置:
(一)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供养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二)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三)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八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的被拆除房屋的户主,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户的拆迁,由征地单位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重新确定居住区,参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标准,即每人35平方米,3人以下(含人)按3人计算;4人的按4人计算;5人以上(含5人)的按5人计算,划定土地,按规划自行修建。有条件的镇乡和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可逐步推行统拆统建的住房安置方法。
第二十条 拆除以继承、赠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货币化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的涉及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征地范围内,未经批准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搬迁补偿安置时仍按住宅搬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拆迁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助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次性拨付给户口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标准,由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拟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有应用中的问题,由温江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温江区涌泉花土1组土地拍买多少钱
您好!
这个的话,建议您去问问他们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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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温江的土地属于什么土壤
温江地区土壤母质均属第四系近代河流冲积物发育而成的水稻土,土质肥沃,宜种性强。
9. 温江自建房贷款
您好!
个人自建住房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在以个人名义独立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造自用住房的贷款。 申请个人自建房贷款的条件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合法有效身份;借款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连续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记录(有此记录的,须提供整笔贷款已结清的凭证原件),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所建住房仅限于大、中城市城区或县(市)政府所在建制镇城区,或省级政府认定的重点城镇,建房所占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借款人已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已以借款人个人名义独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用途必须为住宅,且土地出让时间不超过2年;以借款人个人名义独立取得政府规定的所有建房合法文件及批文,贷款发放时的在建工程形象进度已完成地上一层;借款人已支付30%(含)以上的首付款(土地出让金可视为首付款的组成部分);同意以所建住房作为抵押物,或提供经办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农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个人自建住房贷款所需提交的资料 借款人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还款能力证明;首付款证明;有共同借款人或共有权人的,共同借款人或共有权人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件及同意抵押的承诺、有共同借款人的还需提供还款能力证明文件;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已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提供当地自建房全部合法报建批准文件;借款人与承建商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概预算资料、工程进度计划和已投入的建房资金凭证;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金额 以拟建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土地成本价的70%; 以其他住房作抵押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的70%; 以自建房在建工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在建工程成本价的50%。
望采纳,谢谢
10. 温江区金马镇拆迁补偿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成都市温江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征用土地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地地补偿费,按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费补助费,近所在类区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核实的种类、规格、数量,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时行补偿。
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和其它各法权属证明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经济林要及抢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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