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注册制
❶ 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专求发属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但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报送的文件存在缺陷,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发行生效。
❷ 证券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有何区别
1、证券发行条件的法律地位
采用核准制的国家往往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及条件,包括发行人营业状况、盈利状况、支付状况和股本总额等,作出明确规定。证券监管机构审查的事项,主要是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项及状况与法定条件之间的一致性与适应性。相应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权或审查权,当然包含了对证券发行条件适法性的审查。但在采用注册制国家中,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条件往往不直接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条件与证券发行条件相当一致,不存在高于或严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发行条件。
2、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方式
无论采取注册制或核准制,均重视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但比较注册制和核准制,两者在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别。根据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共同推动的,借助各中介机构的介人,使证券发行之信息披露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坚持每种在州际新发售的证券必须完全公开信息,并且不允许与发行相关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开前遗漏”,“这一信条,将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赋予发行者,使其成为诚信发行证券和公众对市场建立信心的动力” 。政府审查并非是在评价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政府签发的许可、注册并不代表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更非所发行证券的合格证书。
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样是基础性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为了使所披露信息适合其发行条件的要求,使所发行证券对特定市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拟发行证券的品质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其发行。在这个意义上,发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册制更严格的审查制度。
3、投资者素质的假定
任何证券发行审批制度的设计,都以对投资者群体的素质假设为存在前提。在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投资者被假定为消息灵通的商人。所谓商人,应当是能够判断投资之商业利益并趋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确的情况下,其能够作出正确而非错误的投资判断。皮尔斯在描述美国证券法时说,对于证券公开发行来说,证券交易委员会不会对一个公司,也不会对一个公司发行的证券,评审其有无价值。相反,1933年法令要求对接受募股的人提供一份招股说明书。这种说明书,从理论上讲应当包括一个消息灵通人士作出一项投资决定所必需的资料。这样,作出投资决定的责任就落在投资者身上;而保证投资者得到有关资料的责任,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发行核准制同样以投资者素质的理论假定为前提。它以广泛存在各种非专业投资者作为其假定前提。在新生证券市场中,主要投资者是非专业投资者,他们缺乏证券市场的投资经验,对证券信息的把握和处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如果放任其自行评价证券价值,即使在充分、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础上,也将难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以适当方式介入证券发行审查,以减少劣质证券的存在。
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程序
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审核程序和行政程序。从审核程序看,证券发行注册分为三个阶段:
注册申报书送达前阶段
在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不得组织承销集团,不得发表与此次发行有关的新闻或作其他市场布置。但是,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承销商相互之间作技术性的初步谈判,研究发行数量,准备注册文件,商议费用分配,发行最高或最低价等事宜不受此限。该立法的意义是防止投资者利用证券发行信息,提前出售未发行证券。
等待阶段
等待阶段指注册申报书送达,尚待确定生效与否阶段。注册申报书送达后20 日不允许做成证券发行交易。因为,此时许多证券发行信息亦可能披露外界。等待阶段的作用是放慢审核程序,使证券自营商及潜在投资者与发行者接触。此期间可从事以下行为:作出口头要约;作简单广告,其内容包括发行人、证券种类、价格及何处取得公开说明书等;制定初步公开说明书,该文件是申报注册文件的一部分,包括发行价格、承销报酬以外的公开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生效阶段
此阶段可从事证券发行并订立合同,但必须适时提交公开说明书。其他补充宣传文件也可于此阶段使用,但必须于事前或同时交付公开说明书,以防止投资者被夸大的宣传所迷惑。
从美国证券发行审核行政程序看,申报程序分为两个阶段:
正式行政程序
证券发行注册申报书送交证管会审查,由证管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生效。依据1933年《证券法》第8条第2款规定:如注册申报书有重大缺陷,证管会应于注册生效前,发出“拒绝命令”,拒绝申报生效,直到注册申报书依此命令补正为止。同条第4款规定:注册内容有重大不实、遗漏或误导之处,证管会可随时发出“停止命令”,以阻止其生效。此行政程序仅适用于重大案件,且需给予注册人以申辩的机会,直到上诉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
非正式行政程序
由证管会的公司财务部的会计、律师或其他专家审核。审核方式包括:
1)不予评论。如注册申报书准备不充分或有其他严重问题,不再予以审核。通知申请人的律师,也不予评论,并且拒绝提前生效。若纵容其生效,注册人有随时接到拒绝命令或被采取其他司法或行政措施的危险。
2)初步审查。在注册申报书给予初步审查后,通知注册申请人的律师,不再给予口头或书面评论。如申请发行公司为第一次注册,应由公司行政负责人、审计及承销经理提出书面说明,以表示了解初步审查的性质和证券法人的责任。
3)详细审查。证管会财务部将审核发现的问题以“补正通知书”的方式通知其补正法定文件。20日的等待期于补正书送达后重新起算。如果审查无法及时完毕或注册人于20日内无法提出补正书,可由注册申请人省略非重要内容,于20日内提出“延期补正书”。如果注册书已合乎要求,则于最后一次补正时,宣布于当日或次日生效,无须等待20日。
❹ 我国证券发行实行有没有注册制
我国证券发行还没有实行注册制,不过按政策要求,十三五期间一定要推行注册制。今年推出的可能不大,但是往后哪一天推出,就无法预测了。
❺ 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当前在我国推出证券发行注册制时机成熟吗为什么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现在时机是否成熟这个问题很难给你一个确定的回复。市场上意见不一致,一部分认为注册制是市场经济的体现,有利整个市场的发展。另一部分认为A股投资者的整体素质还无法适应注册制,不推行注册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❻ 股票发行核准制和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我们称作形式审核,主要在美国公司上市常见上市方式。。
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我们称作实质审核,主要是欧洲和中国常见上市方式
形式审核(注册制)与实质审核(核准制)的区分在于审核机关是否对公司的价值作出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划分标准:
1、形式审核(注册制)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指的是在披露哲学的指导下,“只检查公开的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而不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坚持市场经济中的贸易自由原则,认为政府无权禁止一种证券的发行,不管它的质量有多糟糕,注册制还主张事后控制
2、实质审核(核准制)不仅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与判断,而且还需要指行政机关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实质审核,核准制主张事前控制。
3、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注册组具有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审核时间相对比较短
4、注册制主要证监会形式审核,中介机构实质性审核。中介的诚信对公司市场相当重要。核准制是中介机构和证监会分担实质性审核职责,政府的审核工作量很大。
注册制的形成一般是在市场化程度高,金融市场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监管主体严格有效、发行人和中介机构更自律,投资者素质更高的国家,这也是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方向。
❼ 股票发行注册制是什么制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作形式审查,至于发行人营业性质,发行人财力、素质及发展前景,发行数量与价格等实质条件均不作为发行审核要件。不作出价值判断。申报文件提交后,经过法定期间,主管机关若无异议,申请即自动生效。
❽ 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但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报送的文件存在缺陷,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发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