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促进会
① 浙江省心理健康促进会全部学生学籍号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学则适合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专科(中专)学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行为准则
第五条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六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七条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八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十条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十一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十二条 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第三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日期来校到学生处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健康复查。全部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发放并按要求填写学生证(认可在籍生的有效证件)、新生学籍登记表等相关证件及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在校园网上登记学籍档案有关材料,一旦确认后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限三日内离校。
学籍注册的姓名必须与录取时原始录检表上的姓名相一致,学生原始录检表是学籍注册、新生数据审核、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核对的唯一合法依据。
第十七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学生处审核批准后,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接通知后三天内离校回家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年开学前一周内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或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注册是一种资格的认可。入学注册是进入学校取得学生资格即学籍的认可,学期注册是学籍的延续,又是学期学习的认可。学生必须于每个春、秋季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学校不予注册。
(二)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及缴费收据加盖注册印章,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不得由他人代办。
(三)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二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成绩的评定。考试或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取整)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同时记入成绩册。成绩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也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将期末考试和平时成绩按适当比例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的考核根据该门课程的性质和具体要求,可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完成作业、实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计入学期成绩的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方案,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学生操行量化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六章 缓考、补考
第二十四条 缓考。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核,必须提前一天到学生处办理手续,并填写“日照师范学校缓考申请表”,报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方可进行缓考。考试进行之中或之后申请补办缓考手续的一律无效,且按旷考处理。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课程总量不得超过该学期课程的3/4,否则,须办理休学手续。
(三)经有关部门审批代表学校参加各种比赛活动,如比赛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指比赛前三天至赛后三天内进行的考试科目),可申请缓考。
第二十五条 补考。
(一)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因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的或者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二)补考在新学期开学第三周内进行,参加补考的学生应提前到教务处办理补考手续。
(三)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正常补考某课程的次数只限一次。补考成绩按60分记录。
(四)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研室统一评卷,将补考成绩单报教务处。
(五)凡学期考试、考查不及格或经准假缺考的学生允许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凡学年、毕业考试或考查不及格学科不超过两科(含两科),以及经准假缺考的学生,允许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者只有一次补考机会。其补考的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计,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应安心本专业的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
①在某些方面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成绩确实优良者。
②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③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④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⑤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须出具相应的证明。
(二)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校期间无违纪违规记录、无欠费。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并将其档案转入相应班级。所有费用及待遇同转入专业学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二)因转专业需要重读的,重读期间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转学: 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对于个别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应向学校申述理由。经学校审核,并征得转入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转学。凡有学生转出到外省或由外省转入我省,须在完成上述手续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班主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①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1/3以上者;
②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③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④因某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三十二条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生处同意,报校长审批。,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经学生处、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校长批准后,班主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的可委托法定监护人)到学生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准报考其他学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四条 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证件(近日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所在单位关于学生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证明、休学证明书),经学生处审查同意后,于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如原专业已经合并或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日期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九章 退学、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内有3(含3门)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补考后),累计达二个学期的;
(二)休学期满,两周之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麻风病或严重心脏病或者以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七)学生已试读一次仍不能升级学习者;
(八)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的;
(九)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按上述原因作出的退学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由班主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生处签署意见,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家长。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被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学生处办理完退学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学校,凡非法滞留学校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在校满一年且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的学生缴纳的费用,按“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四)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试读。
(一)被确立为试读生的条件。
学期期末考试3门(含3门)以上不及格或操行量化不及格,或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申请试读程序。
①由学生本人填写“日照师范学校试读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要由家长、学生处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长批准。
②试读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③学生处凭交费单据办理手续,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者,不得试读。
(三)试读要求。
①试读期一般为一学年。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试读机会。
②试读学生在试读期如果出现3(含3门)门以上不及格或有违纪行为,将取消试读资格,予以退学,所交费用不退;如果在试读期内能够完成学业且表现较好,一年后解除试读。
③试读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有关待遇。但须遵守学校纪律,参加学校及班组的一切活动。因个人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不退。
第十章 纪律、考勤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校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舞弊。课堂讲授、考试、实习、实验、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早操、课间操、晚自习等都应该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请假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有医疗部门证明。首先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二天内由辅导员或级部主任批准;三至七天由学生处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凡在考试期间请假,由学生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请假批准后,学生处发给准假单,学生凭准假单报告班主任和班长,记入考勤登记表。
(三)学生非特殊事故,不得请人代办请假、续假和事后补假手续。续、补假均交验证明,返校后补办手续。
(四)请假期满应到学生处销假。
(五)除休假日和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六)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达六周者,一般不得参加考试,令其休学。个别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学生处批准,可以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 学生请假和旷课按课程表上课时间计算;离校旷课每天按10学时计;早操、课间操、早、晚自习、集体劳动、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每天按10学时计。
第四十二条 学生旷课,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未经批准离校或在一学期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到以下累计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1-2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20-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3-4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30-5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5-6天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50-7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7天且不到两周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计70-1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累积120学时及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严格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
(一)每班有点名册,由班长负责记录考勤情况(体育课由负责该课的学生负责),将班级考勤结果作为学生班级操行量化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各班主任负责考勤工作,每周将考勤情况作出统计分析,报告学生处并向学生公布,每四周综合一次报学生处。
(三)每个学生的出勤情况,要在学年鉴定表中如实填写,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章 奖励、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其事迹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
第四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日照师范学校违纪处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具体处理规定,参照《日照师范学校考试纪律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毕业班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学生处签署意见,经校长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五十三条 违纪后,学生或其代理人向有关部门就违纪事件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家长。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评语填入“毕业生登记表”归档。
第六十五条 具有学籍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和操行全部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不及格的学科或操行量化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1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组织补考,补考后全部及格的,换发毕业证书;补考后仍有不及格的学科,按结业生对待。
(二)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经教务处审查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否则,按结业证处理。
(三)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六十八条 学生修业满一年以上,已结业的学科成绩及格,因退学而终止学习,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证明其在校学习年限和学业成绩;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任何学习证明。
第六十九条 学生修业未达到规定年限不得提前毕业联系工作。
② 如何成立促进会
关于印发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新修改时间为: 2007-10-31
办理机构:
正文: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
为加强对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指导,规范社会活动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在繁荣发展文化艺术事业中积极作用,我厅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对《省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陕文发[2000]1号)。现将修订后的《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陕文发[2000]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文化 社团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各市文化局,厅领导,有关处室,档。
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 2007年5月24日印发
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全省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文化厅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省性学会、协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成立社团应符合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 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 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省文化厅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 省文化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社团的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监督、人事管理、召开研讨会和对外交流等重要活动安排及接受资助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文化厅有关处室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
(二)属于文化厅主管的业务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社团内部如设分支机构,需有明确的名称、工作条例、负责人和办公地址等;
(三)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和社团布局结构要求;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并代表本社团成员意志的章程。其内容应包括社团宗旨、性质、任务、组织机构、活动特点、负责人产生办法及任期和职责范围、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会员大会、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等;
(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一般应有1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行业性社团应有的300,000元以上人民币注册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七)业务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程序:
(一)由发起人(单位)提出成立社团组织的筹备申请并提交《章程》草案;验资报告和场所使用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进行社团的筹备工作;
(二)筹备成立社团,应当组成筹备组织,应有相对固定的人员和联络方式。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三)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文化厅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成立的社团进行核准;
(五)已办结注册登记手续、刻制公章、设立帐号的社团,应当在注册登记后30日内到文化厅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未经登记和虽获准登记但未经备案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上报省文化厅,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业务范围;
(三)社团业务主管部门;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五)社团办公地址;
(六)社团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
(七)社团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文化厅上报申请,经核准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或改变社团宗旨的;
(二)分立、合并或自行解散的;
(三)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社团登记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四)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条件的。
第十二条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一经终止或有重大变更事项与原社团名称、宗旨、性质、业务范围等不相一致的,不得再以原组织机构、名称进行活动。
第十四条 社团变更、终止经登记管理机构审批,办理手续十日内,向省文化厅备案。
第三章 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团应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依法建立社团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内部分工职责。社团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
(二)引导会员尽各种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依法开展文化活动,繁荣发展文化事业;
(五)依法对政府部门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合法收入,合法接受资助、捐赠,经批准后,按有关定规定接受境外捐助;
(七)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八)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业务管理,每年向省文化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每半年向省文化厅报告半年开展工作情况,开展重大工作、活动应及时报告;
(九)按规定参加年检。
第十六条 社团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活动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社团章程进行。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社团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理事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设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不超过6名。
社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
社团法定代表人应为理事长(会长),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年龄的,需报省文化厅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以上负责人选应预先经其行政隶属单位或属地管理机构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按社团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并报省文化厅审核备案。其中社团法定代表人要报厅审定。
第二十条 国家现职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社团领导职务,也不得兼任社团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国家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性社团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必须按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接受社团领导。
第二十二条 社团必须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团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社团机构名称、规格,不比照国家行政、事业、企业机构名称、规格设置。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经费原则上自筹。业务主管部门用于社团管理的必要支出应由社团负责。社团应当有偿使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
社团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社团资产流失,每年按期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社团经费应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申报,说明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情况等事项。报省文化厅办公室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与国外或港澳台的机构、个人进行文化活动,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厅有关处室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社团以开办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活动;经济实体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所获盈利用于弥补社团事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应建立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领导;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社团,其党员可编入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文化厅办公室职责:
(一)对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规划布局、协调服务、监督指导;
(二)制定有关文化厅社团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核准社团的成立、变更、终止;
(四)负责审定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人选;
(五)负责对社团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等的成立、撤销及社团编制进行审核;
(六)按规定进行年检审核。
第三十一条 厅业务指导处室职责:
(一)对业务相关的社团成立、变更、终止及社团主要负责人选提出意见;
(二)对社团开展的重大活动进行审核或审批;
(三)对社团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厅人事处职责:
(一)对社团人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人选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厅文化经济处职责:
(一)对社团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对社团来源于财政拨款或其他公有财产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厅监察室职责:
对社团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协调查处。
第三十五条 厅机关党委职责:
(一)负责指导社团的党建工作;
(二)对社团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通报、暂停其业务活动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社团,建议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进行登记或上报有关情况的;
(二)仿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售社团登记证或有关活动批件的;
(三)不按程序报批,擅自开展活动的;
(四)一年中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五)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
(六)不按规定上报社团管理情况或办理变更,备案和审批手续的;
(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
(八)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而又拒不在指定期限内改正的;
(九)对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经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的;
(十一)违反规定接受实体挂靠的;
(十二)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财务管理混乱、社团资产流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或收取费用的;
(十五)内部管理混乱,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规、章程的。
第三十七条 现职国家公务员兼任社团工作人员,或不经批准兼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劝其退出社团或辞去公务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社团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的有效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生争议,难以解决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裁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文化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社团成立须提交下列材料:
l. 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4. 筹备组织负责人组成及其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所在地证明;
5. 会员名册;
6. 资金来源;
7. 拟设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及活动地域;
8. 拟担任社团的领导人本人申请;
9. 其他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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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炎黄子孙爱国促进会由海内外华侨社团、民主党派、华侨领袖、知名人士、有识之士于1989年共同创建,于1994年经中华任命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专门从事中华民族的历史研究、学术交流、弘扬中华东方文化成就等其他服务的民间社团机构,并于1997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为全球大型的华人社团组织。为了以最大的能动性调动和筹拓更多的海外华侨资金支持祖国经济建设,中华炎黄子孙爱国促进会于1998年和中国国际发展基金会等三十多家海外华侨团社共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集组建的中华炎黄国际投资集团,高效串联了全球近四分之一人口的中华炎黄子孙资源网络(海外华商流动资金达四千至五千亿美元之多),形成了以高科技、风险基金以及快速流动资金为主要聚资手段的资金膨胀平台和完整齐备的资本运作增值体系。巨鑫龙投资自信(深圳)有限公司是为了适应中华炎黄子孙爱国促进会在中国大陆投资业务的发展而适时成立的专业从事投资、融资、引资策划、财务顾问、项目评估、管理咨询、会员管理、项目实施、国际合作的专职机构;也是中华炎黄国际投资集团在中国深圳市唯一投资授权设置的法人实体及执行机构。巨鑫龙投资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将在总会及集团的授权范围内,对国内一些投资风险低、投资回报高、市场前景看好的各类优势项目进行评估、投、融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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