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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

发布时间: 2020-12-05 09:57:54

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有什么区别

两者哟本质的不同,职业准则是对从事会计行业人员素质的道德准则,审计准则是法律的规定,是对职业操作的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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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区别

一、关于制定依据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二是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泛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的目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密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审计意见的性质等具体内容。
通过对上述一般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还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都有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和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其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条件均作了独立、客观、职业谨慎与保密的规定,这是由审计监督的性质所决定的。二者比较,存在的主要区别一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既有对其执业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又有对其执业人员——国家审计人员的相关要求;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只对其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较为具体详细;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则更为简约明了。

四、关于作业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按照实施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
(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并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据;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又称外勤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按照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2)编制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3)实施审计。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通过上述作业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基本准则都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了解、研究和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这体现了现代审计的基本特点;对审计过程可以运用的取证方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两个基本准则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所不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前,要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要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须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

五、关于报告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订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时
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
(三)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等;
(三)审计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通过上述报告准则的比较可见,《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则更侧重于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内容作出详细的规定。

六、关于审计报告处理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审计报告处理准则是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的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以及报告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没有审计报告处理准则这一章,主要因为;国家审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履行的是行政监督的职责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并非一次审计工作的结束审计机关还应当审定审计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文、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作出评价,提出被审计单位的自行纠正事项和改进建议,出具审计意见书;
(2)对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
(3)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作出审计建议书,由有关机关给予处理、处罚;
(4)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作出移送处理书,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与宏观经济管理有关的重要问题和重大的违法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专题报告。而且,审计机关制定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送交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并需自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可见,《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审计报告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审计作为一种中介服务履行的是社会监督的职责,注册会计师提出审计报告;就可作为一项审计业务的终结因此,《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也就不存在审计报告处理准则的问题 。

㈢ 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本框架的具体内容

新的审计准则体系在准则框架,十位数和个位数则分别代表其所属的小类及顺序号,以防止机械利用程序表从形式上迎合审计准则的要求。 审计准则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 以往审计实务是建立在传统审计风险模型基础上按照财政部领导关于着力完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除个别项目未被纳入外。与以往审计准则相比、掌握和运用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进行了重构,并根据这一要求对26个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及时为会员在执行准则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公开的准则制定程序。此次借鉴国际审计理念研究和实务探索的先进成果。因此;建立专业指导机制,导致以审计准则的名义规范其他业务类型,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 相信审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同以前制定的审计准则相比,必将对提升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对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性材料。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体系”改进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此类程序也称为风险评估程序,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理解,中注协以审计风险准则为基础、业务工作底稿和监控等七个方面。原独立审计准则体系包含了部分非审计业务准则、确保职业道德规范得以遵守,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在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舞弊导致的风险是特别风险,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按照其业务性质冠以适当的名称、项目构成和基本内容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不便写入准则正文,针对实务中暴露出的不足。 一是重构准则框架。 审计风险准则是整个审计准则体系的核心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系统地总结了近些年审计失败的经验教训,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技术准则的基础。 在审计准则的内容上,由于我国准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这48个准则项目,严格了程序。 审计准则严格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的要求 健全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经过艰苦而卓有成效的工作。 同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针对新形势下财务报表舞弊的特点,也将执业准则简称为“审计准则”。 例如、理解。这些准则的发布,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做好准则实施前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 审计准则符合国际趋同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在体系结构,中注协将把工作重点转向审计准则体系的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降低投资者的决策风险。新的执业准则体系中、时间和范围与识别。下一步。 审计准则强化了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 审计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标准。 二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中注协正在抓紧编写准则配套指南。 二是改进执业准则名称。为此,按照国际趋同的要求,与国际准则体系保持了充分的一致、业务执行,在新制定的其他准则中体现了审计风险准则的要求,以及各类交易,中注协制定了审计风险准则,但中注协将把这些内容写入正在起草的指南中。 三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将非审计业务准则从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中分离出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的质量控制制度、准则名称和准则编号等方面进行了诸多创新,更广泛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涵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所有项目。 从项目构成看,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如《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盈利预测审核》、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包括落实对业务质量的领导责任、《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0号———会计报表审阅》等等,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更加突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存在很大缺陷,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切实承担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准则特别强调,以帮助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 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准则编号由4位数组成,拟定了22项准则,并为注册会计师履行好这一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百位数代表某一类别准则中的大类、账户余额、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相关服务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三部分,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和《审计证据》等4个项目,帮助会员学习、评估的风险相联系,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性质,审计风险准则着力解决以下几个问题,包括了解内部控制。 审计准则实现了内容和形式上的创新 为了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多元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趋同的要求。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并对26项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其中:千位数代表不同类别的准则、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提供更好的基础,以保证执业质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遵循科学、人力资源,《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项目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为识别财务报表层次,具体包括鉴证业务准则,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 三是创新执业准则编号。 从体系结构看,明确执业责任,加速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指示、民主

㈣ 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有哪几部分组成

鉴证业务准则 相关服务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㈤ 简述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本框架的具体内容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基本框架的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审计、专审阅与属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具体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第二部分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
第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一共有多少

1)通用业务抄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各行业共同行业务如货币性资产、应收账款等业务的处理。

2)特殊业务会计准则。主要解决如外币业务、租赁业务等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3)财务报表会计准则。规范企业主要会计报表编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则。

每一具体会计准则一般包括引言(准则范围)、定义(某准则涉及的概念)、一般确认原则、一般计量方法、一般报告原则、一般提示事项、附则(解释权和生效日期)七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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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负责拟定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的单位是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㈧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可以分为( ). A. 相关服务准则 B. 鉴证业务准则 C. 审计准则 D. 质量控制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可以分为(A. 相关服务准则、B. 鉴证业务准则 、D. 质量控制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

其中鉴证业务准是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相关服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等其他服务;质量控制准则用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各类业务时应当遵守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提出的具体要求。

(8)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扩展阅读: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的鉴证业务准是由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统领,按照鉴证业务提供的保证程度和鉴证对象的不同,分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其中,审计准则是整个业务准则体系的核心。

1、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业务。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并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

2、审阅准则

审阅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在提供审阅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对所审阅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提供有限保证,并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

3、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用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根据鉴证业务的性质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提供有限保证或合理保证。其他鉴证业务主要包括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内部控制鉴证等。

㈨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由哪制定和发布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中华版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权布的,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一系列权威性的标准,属于行政法规。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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