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注册手续
⑴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条件
一、必备条件:
1、中方必须是企业法人
2、外方企业法人或个人均可
3、注册资本:科技、服务业不少于10万,生产加工业不少于15万(其中中、外各方出资均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4、经营项目必须附合国务院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二、提供资料:
1、中、外双方合法开业证明
(1)中方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备案章
(2)外方企业提供开业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护照复印件
2、中、外双方的"资信证明"(内容包括企业存款位数和资金往来结算信誉)
(1)中方由开户银行出具
(2)外方由开户银行出具(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3、董事、正副总经理名单及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董事"委派书"和正、副总经理"推荐书"原件及其中文译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简历、照片(1寸1张)
6、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和租房协议
⑵ 两家公司一起合资注册新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报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填写材料说明: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提交的文件、证件,除标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由提交人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留下提交人的姓名)外,应提交原件。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5天。
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 → 审查 → 受 理 → 决定 → 领照。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⑶ 两到三人合资注册公司需什么手续
合资经营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甲方)于200-年-月-日在中国----签定了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根据合同具体内容,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的地址为:
甲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乙 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国籍:-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甲 乙 丙三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开发新产品,并促进产品在质量 价格等方面具有更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设计、制造和销售----产品。
第八条 合资公司生产规模为:初期达到------生产规模。
第九条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其中:甲方已现汇设备出资-万美元,-%;
乙方以厂房、现金出资-万元 ,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二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金有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期投入。
第十三条 合资企业第一期投入-万元人民币,于营业执照领取三月内到位;第二期投入-万元人民币,与-年-月-日前到位。
第十四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五条 厂房、库房、办公室的使用方法:厂房、库房、办公室由乙方筹建,然后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合资公司,具体面积以实际发生数为准,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10元,其费用由合营公司承担,纳入生产成本之中。
第四章 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合资企业设董事会,合资企业成立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和董事长任期四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宜。
对于下列事项应该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或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如下决定:
(一) 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 合资企业的终止、解散
(三)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转让。
(四) 合资企业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于其他事宜,可采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定。
董事长是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长提议,董事长应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合资企业设监事是一人,由甲方委派,监事行使如下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董事会议一般应在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条 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管理
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
3年.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同副总经理协商。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董事会可以随时解聘。
第五章 税务与外汇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帐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第六章 职工与工会
第二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二十七条 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二十八条 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三十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管理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实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之十,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十五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三十六条 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
第三十七条 外资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七章 合同期限
第三十八条 合资企业的期限为十二年。何止企业的合营期限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企业各方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并签署书面协议以后,应在合营期限满六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 财务会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 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注: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 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 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 提供方便。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如需加速折旧,报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一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 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二条 每个会议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 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12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如需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六条 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撤销;
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七条 外资企业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六十条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外资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指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六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的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二条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工作规程;
2、 职工守则;
3、 劳动工资制度;
4、 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 职工福利制度;
6、 财务制度;
7、 公司解散时清算制度;
8、 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规定为准。
甲方:------ 代表
(签字)
乙方:- -----代表
(签字)
⑷ 北京注册中外合资公司的流程
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一、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第一步:中外合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工商局)
第二步:行业前置审批(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步:立项审批(区发改委)
第四步:章程、合同审批(区商务局)
第五步:组织机构代码预先核准(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步:批准证书(区商务局)
第七步:工商注册登记(工商局)第八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九步:税务登记证书(税务局)
第十步:外汇登记(外管局)
第十一步:银行开户许可证书(银行)
第十二步: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
二、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中外合资公司合同与章程
1、中外合资公司的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2、中外合营公司的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3、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三、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与出资规定
1、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3、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5、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四、选择一家专业的中外合资公司注册代理机构
我公司可专业代理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我们有着丰富的操作经验以及专业的操作团队,我们十分理解在中国办理一项政府事务在成本和时间上的耗费,我们可以为您统筹安排尽量简化注册程序,为您节省下宝贵的时间使您更多地关注您公司的自身业务。
北京华晨远洋国际商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代理中外合资公司注册流程
⑸ 如何注册中外合资企业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中外合资企业登记注册流程:
一、申请名称登记需提交的文件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如身份证复印件等;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中方投资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红章。外方投资者需提供投资者的护照复印件以及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银行出具并附有译文的证明;5、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需提交的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文和批准证书副本;3、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金数额证明由财政部门出具。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金数额证明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其他所有制企业的资金数额证明由有关的开户银行出具;4、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5、名称核准通知书;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拟设立的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行业与项目,应当在立项阶段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时提交)。以上所提供材料均一式二份,含原件一份。
⑹ 在国内注册中外合资企业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流程: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商务局审批所需准备资料:
1.立项的请示(原件)
2.合资(合作)意向书(原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投资外方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6.投资各方资信证明(复印件)
7.新设立企业房屋使用证明(包括租房协议、房产证)(复印件)
8.合营企业合同(原件)
9.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10.法人身份证明及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或护照或台胞证等)
11.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2.董事会成员委派函(原件)
13.工商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削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注册北京公司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注册北京公司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注册北京公司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注册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三)合同、章程的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合营各方便开始签订合同,制定章程,报审批机关审批。
(四)合营企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注册北京公司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注册北京公司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注册北京公司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的方式和程序;注册北京公司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合营企业的章程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3.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划,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
7.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8.解散和清算;
9.章程修改的程序。
(六)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中方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2、3、4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七)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收,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4项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审批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八)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境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注册北京公司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后,标志着项目审批
的最后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各方应在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30天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com
四、工商注册设立登记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登记主管机关自受理申请人设立登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核准登记的,按规定收取登记费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五)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六)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应由同该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中方投资者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七)董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及上述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
(八)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⑺ 如何注册一家中外合资企业
您好,您在哪个地区呢?
1.外资农业公司注册主要依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
2.外资农业公司注册企业类型: 外商独资、合资、合作
3.外资农业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农业企业不同经营范围,适用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
4.外资农业公司注册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农业类企业是指以为其他企业提供农业及其他相关服务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水路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货运代理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外商投资第三方农业企业及从事其他农业或农业相关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2)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农业、第三方农业业务;
3)符合上述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4)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业类企业,从事一项或多项农业业务。其中申请从事多项农业业务的,应符合分别从事所申请的各项农业业务的资格条件要求中的最高条件;
5)拟设立从事国际流通农业业务的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6)拟设立从事第三方农业业务外商投资农业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农业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7)从事国际流通农业业务的外商投资农业企业中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8)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9)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
10)上述部门规章或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须经商务部审批的。
⑻ 如何注册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注册是怎样的
一、申办资格有符抄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的证明文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独立核算、自负赢亏
二、申办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
合同、章程(原件)
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
审批部门关于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原件)
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原件)
董事身份证明(复印件)
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
三、手续和流程:
查名—办理批准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办理税务登记证四、手续办理时间:
1)查名:三个工作日;
2)批准证书:约计六十个工作日(需报国家商务部,时间较长);
3)营业执照:十个工作日;
4)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个工作日;
5)外汇登记和银行开户:十个工作日;
6)税务登记及发票:十二个工作日。
7)统计、财政登记证(十二个工作日)以上办理时间仅供参考,实际以政府部门审批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