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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证书

发布时间: 2020-12-08 11:13:40

① 程序公证和实体公证有优先之分吗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的优先性是指将程序公正作为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使实体公正成为程序公正下的实体公正。季卫东教授曾经说过,“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与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其结果,往往是治法存,法治亡。因此,程序应当成为中国今后法制建设乃至社会发展的一个真正的焦点。”之所以强调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因为:
第一,绝对的实体公正难以真正实现。如同前述,实体公正是客观存在的,实质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实际条件却是很难实现的。这正如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树叶,如果把两片树叶分配给两个人,那么自然就会一个人分得的树叶比另一个人的要好(就算两片树叶之间的差异小到能够忽略不计,但仍然会在两人之间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更何况不同的人对自己所得或所受的是否正义公平有着不同的感受。因此,我们需要寻求程序上的公正,并以此来达到实体上的相对公正。没有程序的公正,实体公正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虽然不是实体公正的必要条件,即使是绝对的程序公正也未必能够实现实体公正。但是,程序公正有助于实现实体公正,实体上出现不公正的案例,多是因程序不公正而引起。这是因为,一般而言,如果司法人员的行为表明他对于程序规定是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的,这种行为也能够说明他对于实体法律的态度。如果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或者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他的正义感就会升华起来并影响判断。如果司法人员能够完全依照公正的程序处理案件,就会使实体公正实现的概率大大增强。
第三,程序不公具有不可弥补性。对与实体不公,通过程序上的权利救济往往可以弥补,但程序不公却不具有弥补性。例如,在法院判决中,一审判决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乃至再审程序得到恢复。但对于程序不公,却很难得到弥补。例如,比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
第四,程序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法治与人治的区分并不仅仅是实体法规范的数量和质量上的差别,也并不是程序法的有无上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分在于程序公正优先性地位的形成。法治的特点在于使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具有民主化、理性化的内涵,特别是在司法环节上,法治的程序公正优先性原则就是要通过固定的、可见的制度化的程序将权力的恣意约束住,防止其在运作过程中对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造成伤害。程序公正优先原则维护的是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同现代法治和民主具有内在的、天然的联系;它排斥的是干扰司法的社会和政治权力。
最后,程序公正优先实体公正是我国法制文化和历史所决定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完善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在法制文化上,中国人由于笃信“性本善”,坚信“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因此不辞千辛万苦,也要在人世间“讨个说法”。影响到司法活动上,就是“重实体,轻程序”,为了达到实体公正,不惜牺牲程序正义。过于忽视程序的公正性,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权益遭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冤假错案屡屡出现。现在,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以法律管理社会生活,以程序的正当性实现实体的正当性,将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而且,将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还可以促使我们完善与实体法配套的程序法建设,增强法律的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实体法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和保护落到实处。

② 分别列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定义.基本原则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实体公正的维护机关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终促进实现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基本原则:
1、依法办事,不偏私
2、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3、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狭义的程序公正指的是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广义的程序公正是指所有的国家公权力部门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广义的程序公正也包括国有的(属于中国的)经济实体以及社会团体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凡面对全体公民服务的组织,都应该有既定的工作程序,都应该严格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按既定的工作程序办事,就是广义的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
1、普惠性。程序公正具有了现代的基本价值取向,融入了平等、自由和合作的基本价值理念。程序公正的这种基本价值取向首先体现为普惠性。
2、多方人员参与。要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利益。
3、信息占有的对称性。对称性对于程序公正整体是十分重要的,是程序公正的必要条件。
4、科学性。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科学性,有助于确保程序公正的及时性和相对稳定性,并进而有助于提升程序公正整体的信誉度和权威性。

③ 在当前法律实务中,应该做到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

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基本法理。做不到程序正义就在更大程度上损害实体正义。辛普森案已经成为经典判例了。

实务中,有时候,谈不上什么正义。鉴于我国目前的法治水平,调解应该是最少争议的办法吧。

④ 司法公正可以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维度对吗

是的,司法公正可以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个维度。
在对司法公正的理解中,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一对非常重要的概念。程序公正指的是过程公正,即司法过程应当有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些程序应当符合司法的内在本性和运作机制的公正要求。实体公正指的是司法的实体结果公正,它是指司法的结果应当以法定的事实为基础,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和规范,以实现司法公平的解决纠纷,处分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实体公正强调个案处理的公正性。
关于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目前学界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实体公正优先论和程序公正优先论。实体公正优先论认为,司法结果公正是优先的、最终的公正,程序公正首先为实体公正服务。程序公正只是一种手段,实体公正才是最终目的。这种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司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这种观点在学界的影响日渐式微。程序公正优先论认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逻辑起点,司法公正就是程序公正,当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程序公正优先。这种观点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我国司法改革时提出,目前在司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已经成为主流观点,甚至有人宣称“程序就是目的,法律就是程序”。
笔者认为程序公正优先和实体公正优先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都有各自的不足和缺陷。
一、实体公正优先论的缺陷
首先,实体公正优先论的最大缺陷是没有看到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和程序自身的价值。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离开实体内容来评判的。比如,一般来说,公开的审判要比秘密的审判好,有当事人参与的程序要比无当事人参与的程序合理等。上述程序合理性的评判无需借助于法律的实体内容就可以独立进行。这说明程序是相对独立于实体内容的,程序有自身的内在价值。美国学者贝勒斯对程序自身的内在价值论述得非常充分,他认为,程序的内在价值是不依赖于结果的,它们是独立于程序的结果之外的。我国学者陈瑞华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有一些内在的优秀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1]
其次,实体公正优先论忽略了法律程序对法治实现的重大意义。法律程序除了对解决实体争议、正确适用法律有重要意义外,对法治的实现也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法律程序在西方近500余年的法治进程中起过重要作用,它与法律职业并列被称为法治的两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推动力。具体而言,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是权利制衡的机制;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是解决纠纷效率的保证;是权利实现的手段。[2]
第三,实体公正优先论不利于我们的法理念与世界接轨,不利于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和司法协助。我们生活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际司法合作与司法协助是解决许多法律问题的必要途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已将程序保障和程序公正标准国际化。为了履行我们的国际义务,也为了更好地开展国际司法合作与司法协助,我们有必要强调程序公正。
此外,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上缺少“正当程序”、“程序公正”的基因。近代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深受将实体公正推向极致的大陆法的影响,而新中国建国初期在创立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又受到强调集中性、忽视个人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的苏联法制的直接影响,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我们在司法审判中极力推崇实体公正,忽视甚至抵制程序公正。这样做的结果,即使最后裁判结果是正确的,也损害了整个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因此从根本上说是不公正的。
二、程序公正优先论的不足
程序公正是英美法的传统,它起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英美国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了重视程序正义的传统和理念,即不是从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判决结果正当与否,而是通过充实和重视程序过程本身来保证结果能够获得当事人的接受。笔者认为,程序公正确实非常重要,但是也存在着诸多不足。
首先,程序公正可能会导致个案中的实质不正义,甚至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不正义。程序公正是用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规则调整社会关系,这就有可能会引起个案的不公正与不合理,甚至会对社会造成更大、更多的不公正。事实上,将程序公正推向极致的美国的立法和司法界已经意识到了强调程序公正、忽视实体公正有很多弊端,并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如承认“侦查陷阱”所获得的证据在一定情况下合法有效等。

⑤ 如何理解并做到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

法公正来分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自正。从价值论的角度看,实体公正主要是指立法在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时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运作过程中所要遵循的价值标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实体公正是指诉讼的结果在正确的事实认定基础上产生并且符合实体法的要求;程序公正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
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程序优先。这是因为,第一,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第二、程序公正本身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实体不公可以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得到恢复,程序不公则不然,比如超期羁押对于当事人的损害是无以弥补的。

⑥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哪些方面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一方面在于通过合理的设置,保障个案的实体公正,另一方面则在于程序公正本身——“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诉人出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庭审,不仅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也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点:改变了我国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的模式,设置了控、辩、审相分离的诉讼模式。无疑,这一模式符合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方向,司法实践中也十分有利于保障被告人权利。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公诉人可以不出席法庭,审判员在司法实践实际操作中,不仅承担了宣读起诉书和出示证据的职责,而且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任务,容易导致法官产生为起诉书和证据辩护的心态,不能完全居中裁判。同时,庭审法官集控、审两项职能于一身,容易导致法官身份错位,严重侵犯被告人的权利。例如当被告人对犯罪指控无异议,却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时,法官的身份就十分尴尬,或者由于辩护意见没有得到公诉人的反驳,法官本身又不能超越职权进行辩驳,只能采纳辩护意见;或者因为公诉人没有出庭,根据卷宗无法了解被告人具体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情节,为了最大可能的避免错误裁判,会要求被告人、辩护人举证证明,无形中将原本应当由公诉人承担的证明责任交给了被告人,增加了被告人的辩护难度。
另外:法官身份错位本身就是对程序公正的极大伤害。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基本上只要开庭审理,检察官无一例外地都需要出庭指控。如英国的简易程序体系,一种是根据书面诉状直接裁判,一种是治安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判,主要特点只是没有陪审团参加审判;美国的辩诉交易体系,不再经过正式审理而直接进入判刑程序;意大利的简易程序体系,法官可以直接根据侦查案卷、辩诉协议、处罚令直接判决,或者必须快速审理;日本的简易程序体系,明确要求必须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这些国家的简易程序体系,虽然进行了诸多简化,也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都建立在对控、辩、审充分分离的基础上,被告人的自主权、异议权、辩护权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按照公正与效率的理论,公正永远是第一位的,提高效率不能以牺牲公正为代价,不管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都应当尽最大限度的努力去实现,而公诉人出席法庭,无疑就是对公正的最有力的保障。

⑦ 实体公正法和程序公正法的含义

实体公正指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公正指司法程序正确,包括证据采信,判决和量刑

⑧ 墨西哥出生公证的非实体公证怎么做呢

——墨西哥使馆不接受实体出生,实体婚姻关系公证,也不接受版所有35式公证、双内容权公证书也不接受,请注意——


您这个情况:60后,70后,甚至部分80后90后农村老家出生也没有出生证明,那怎么办?解决方案:


1、如果是医院出生,丢失出生证明,可以去医院补开出生证明,然后对这个出生证明进行翻译并公证。

2、如果不是医院出生?可以去派出所开一个出生证明,并盖派出所公章,然后对这个派出所证明进行翻译公证即可。


记住:不可以什么居委会,村委会开出生证明来公证,居委会,村委会行政能力还不足以得到外交部认可,开具的证明即使能公证出来,外交部也不受理,请知悉。


以上,供参考,谢谢。

⑨ 法国使馆规定结婚公证书是实体还是非实体么

法国对婚姻关系没有强制要求,结婚证公证(非实体公证),结婚/已婚公证(实体公证)都可以。


去法国旅游,翻译中英文即可,如果法国双认证则必须翻译法文。


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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