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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转让股权

发布时间: 2020-12-08 13:45:38

① 夫妻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该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宋某娇有权取得该股权,成为某公司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何股权不能由股东任意转让呢?这是由股权的自身特征所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股权作为财产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并享有公司权益的权利。包括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表决权、红利分配权等各项权利。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身性。

2、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权不能任意转让。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很大程度上基于各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及股东个人背景。如果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任意转让股权,将会对其他股东、市场交易相对人及公司本身的权益造成很大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明文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任意转让。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各国法律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所有的公司股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我国也不例外。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之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须严格按照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认可。同时,我国工商局也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审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的。

② 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夫妻一方转让全部股权,其法律效力如何

--经典案例解析 王静与孙杰为夫妻,2002年,夫妻二人将共同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其各自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注册成立了甲公司,王静占20%股份,孙杰占80%股份。2005年王静与孙杰与李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各自的股份转让给李强,并约定先转让孙杰的股份80%,李强支付该部分转让款后,再转让王静的股份,最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王静没有在转让合同上签字,之后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王静均未签字,由孙杰代签代按手印。李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孙杰转让款,并变更了工商登记,李强成为甲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06年,王静以转让其股权未经其同意和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异议,认为孙杰与李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1、确认孙杰与李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书无效2、判令二被告将被告李强受让的被告孙杰的80%股权过户至原告。 被告李强答辩:王静完全知悉股权转让的情况,并有协助的行为,虽未签字,但通过一系列行为足以认定其实知悉并认可的。被告李强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答辩事实。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合法生效的行为,对王静具有法律约束力,王静败诉。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提供财产分割证明以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以此确定公司股权的归属问题。如果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则应认定为以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形成的股权相应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上签名,方为有效。但在第三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为善意且有理由相信转让行为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认定转让行为有效,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维护交易公平。 在李强能够证明其为善意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该股权转让行为是王静和孙杰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是在办理股份转让和公司变更手续方面存在瑕疵,且这一瑕疵并未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在转让股权的整个过程中,王静对此明知,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股权转让的瑕疵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虽然李强最终胜诉,但也有侥幸成分在内,其在转让股权过程的瑕疵还是具有很大风险,一旦其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事项,就会面临败诉的结局。

③ 已经离婚的夫妻,公司股权变更该怎么操作

夫妻离婚时,协议分割分配公司股权,需要经过公司股东的同意。如果约定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④ 夫妻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当然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取决多方面因素,例如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了优先权?
一般来说,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转让股份。

⑤ 夫妻间股权转让需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夫妻间股权转让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如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纳标准:按照转让成交价减去当初出资价和费用,按照此差额的20%交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的税有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双方按照产权转移就股权转让书据计贴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5‰ 。


(5)夫妻转让股权扩展阅读:

股权转让的性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⑥ 夫妻间转让公司股权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无妻之间转让股权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版实施细则的规定权计算缴纳印花税,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方面,按照产权转让书据计算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就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成本以及转让股权中所缴纳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⑦ 夫妻一方转让股权是否必须经过配偶同意方有

法律并未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配偶一方同意。但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转让人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配偶一方也是公司的股东或者股权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是需要经过配偶一方同意的。

⑧ 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私自转让股权有效吗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收益的概念极其广泛,股权乃取得公司分配利润之依据,一经转让,即能实现收益之权能,自然属于生产经营
收益的范围。这一点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里面也已经得到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1.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2.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以上两种情况,本来不是该公司股东的配偶离婚后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3.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可见,对于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两种方式析产,一是让本不是公司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股东,二是将一
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变现后分割。但无论哪种方式,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乃是两种析产方式的前提。至此,股权如无特
别约定乃为夫妻共有已经无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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