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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二级转让

发布时间: 2020-12-08 16:57:08

⑴ 国家二级公路标准是什么

二级公路分为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和一般二级公路两种。汽车专用二级公路回能适应按各答种汽车(包括摩托车)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4500——7000辆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港口、机场等地的专供汽车行驶的公路。一般二级公路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2000——5000辆的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港口、机场等地的公路。这两种二级公路都是具有二条车道,其路基宽度,对于汽车专用二级公路一般分别为11米和9米;对于一般二级公路分别为12米和10米。

中国的公路根据功能和适应的交通量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五个等级。

⑵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法规全文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行为,维护转让方、受让方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收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收费公路,是指按照《公路法》和《收费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指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二)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是指收费公路建成通车后,转让方将其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交易活动。
转让方是指将合法取得的收费公路权益依法有偿转让给受让方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包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的法人组织和投资建设经营经营性公路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受让方是指依法从转让方有偿取得收费公路权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
第四条国家允许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同时对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进行严格控制。
国家在综合考虑转让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力等因素的基础上,严格限制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工作。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转让收费权的公路,应当符合《收费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第八条同一个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第九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条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经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同意。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申请转让审批前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报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时应当同时提交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第十一条转让公路收费权,应当征得下列利害关系人同意:
(一)该公路的债权人;
(二)该公路收费权的质权人;
(三)该公路的所有投资人;
(四)公路的投资建设合同和转让公路收费权合同中约定转让及再转让时要征得其同意的人。
第十二条公路收费权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状况良好,企业所有者权益不低于受让项目实际造价的35%;
(二)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时,其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 第十四条转让公路收费权,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可以先向审批机关提出转让立项申请。
提出转让立项申请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收费权的公路概况,包括公路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近三年该收费公路的收支情况等;
(二)转让的原因和目的;
(三)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所得收入的投向;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五)转让尚未偿清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权益的,出具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六)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七)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八)首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
(九)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公司章程;
(十)再次转让公路收费权的,提供原转让协议
(十一)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收到转让立项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转让的收费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转让立项审查意见。
转让立项审查意见可以作为转让方在作转让前期准备工作时证明拟转让的公路收费权符合转让条件的依据。
转让立项审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转让下列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方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
(一)政府还贷公路;
(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
(三)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公路。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确定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转让最低成交价的依据。
转让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转让方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
(一)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资质;
(二)评估机构的人员具备与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评估机构和人员近三年未发生违规行为,未有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评估方法应当采用收益现值法,所涉及的收益期限由转让方与资产评估机构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内约定。
第十九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进行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招标的,转让方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二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以及使用国有资本金投资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进行招标的,应当实行有底价招标。其中转让收费权的招标底价不得低于有关部门核准或者确认的收费权价值评估价。
第二十三条转让方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年限、通车时间、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收支情况等;
(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资格和资信要求。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的,应当要求受让方承诺所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不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受让方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受让方的债务;
(三)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转让金的支付形式、期限(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及担保要求;
(五)经营期间公路养护、绿化及水土保持要求;
(六)经营终结后解散和清算的程序,公路权益移交时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服务设施的标准;
(七)受让方或其设立的公路经营企业破产,终止、解除转让协议的条件;
(八)政府终止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的条件;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
(十一)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因素;
(十二)签订的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职工安置方案;
(十四)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依法订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项目名称和经营内容;
(三)经营范围和转让期限;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价款的时间(最长不超过合同生效后6个月)和方式;
(五)有关资产交割事项;
(六)转让方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七)转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建立养护维修保证金等);
(十)经营风险的承担责任;
(十一)公路养护责任;
(十二)公路移交的方式和时间;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四)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五)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六)转让合同期满后公路收费权的归属和移交事项;
(十七)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自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转让国道(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的其他公路收费权,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将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与公路收费权合并转让的,由具有审批公路收费权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
单独转让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审批,按照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申请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转让立项审查意见;未提出过立项申请的,需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转让前期按照规定进行收费权价值评估的有关材料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等;
(三)转让前期招标投标情况和受让方的确定情况;
(四)审计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让方上年度会计报告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和书面同意意见;
(六)转让收入的具体投向;
(七)公路收费权益管理情况;
(八)转让方、受让方签订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合同;
(九)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公路收费权转让审批。
审批机关在审查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时,应当综合考虑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
同意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应当出具公路收费权转让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转让合同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公路收费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任何单位不得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用于公路建设以外的其他项目。
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 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外,主要用于公路建设。
第三十三条转让全部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由投资者自行决定转让收入使用方向。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投资者将这部分收入继续投入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纳入预算管理。转让方应当在取得上述转让收入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上缴财政。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按照改革的相关规定执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转让收入纳入当年财政收支预算,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受让方依法拥有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六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以及服务设施应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由国家无偿收回,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期限未满,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国家提前收回转让的收费公路权益的,接收收费公路权益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受让方补偿。最高补偿额按照原转让价格和提前收回的期限占原批准转让期限的比例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该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仍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三十八条受让方在依法取得收费公路权益后,依法成立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绿化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并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检测、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检测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接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按要求实行联网收费,并遵守路网的其他统一要求,及时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经营情况。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该收费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期限届满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转让权益的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公路经营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转让期限届满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转让期限届满仍未达到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公路收费权,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公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按《收费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查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转让方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受让方而未进行招标,或者招标的程序、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收费公路权益转让项目进行审计或者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出具的会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收费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查处:
(一)转让方未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全额缴入国库的;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的收入和转让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取得的收入中与财政性资金投入份额相应的收入部分,未用于偿还贷款或者偿还有偿集资款及未用于公路建设,将转让收入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受让方未履行公路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义务,按照《收费条例》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查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查处:
(一)不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审批意见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审批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转让方一次告知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第四十八条审批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审批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查处。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于1996年10月9日以交通部第9号令发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⑶ 南昌公路二级资质转让如何避免掉坑

南昌公路二级资质转让如何避免掉康这个是一个很有专业性话题的考验的是一个人的专业技术能力。

⑷ 公路建筑二级资质值多少钱,可以进行资质转让吗

找个中介公司就能知道价值。
资质可以转让的,可以通过直接把公司转让的形式或者可以把资质剥离给子公司,然后转让子公司。

⑸ 二级公路转保一年多少钱不转可以吗

二级公路唯一社保一年2.5万,不转社保一般没有单位用。,希望能帮到你。

⑹ 公路工程二级资质转让需要哪些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10年承担过下列4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2)累计修建高级路面400万平方米以上;(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公路特大桥6座以上;(4)完成过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公路工程3个以上。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5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人。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公路工程结算收入4亿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并至少具有:(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120立方米/小时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及60吨/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各1台或60吨/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台;(2)摊铺宽度12米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摊铺宽度8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4台;(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5台;(4)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5台;(5)100千瓦以上推土机5台;(6)各型压路机2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台);(7)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台;(8)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套;(9)50吨以上吊车3台;(10)水泥混凝土泵车4台;(11)隧道凿岩台车2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台,压浆设备2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七)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所列资料;(八)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九)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十一)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参考:建设工程标准在线网址:.cn

⑺ 二级公路转注与初始有什么区别

不同专业、不同地区、不同挂靠方式,二级建造师挂靠费用稍有差异,以下列以某省为例,内给出二级建造容师常见专业挂证不挂章的价格:二级市政建造师:初始:1.3-1.5万元/年,转注:1.5-2万元/年二级建筑建造师:初始:1-1.2万元/年,转注1.2-1.8万元/年二级机电建造师:初始:1-1.2万元/年,转注:1.2-1.5万左右/年二级公路建造师:初始:1-1.2万元/年,转注1.2-1.5万元/年二级水利水电建造师:初始:1-1.5万元/年,转注1.5-1.8万元/年。地方不同会有差异,所以建议你去【110建筑人才网】看看,那里有最新的行情,最新的建造师的简历,信息量大,信息全。

⑻ 买一个公路二级资质多少钱

买一个和新办的价格查不了多少. 如果你想新办资质的话。 我们公司就可以做。

⑼ 公路-Ⅱ级是什么意思

公路-Ⅱ级:二级公路连接政治、经济中心或大工矿区等地的干线公路,或运输繁忙的城郊公路。一般能适应各种车辆行驶,二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车辆折合成中型载重汽车的远景设计年限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3000~7500辆。

功能型等级是主要按交通量划分的,根据公路的使用任务、功能和流量进行划分,中国大陆将公路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共五个等级(数字分级是传统等级体系,高速公路是新来的)。其中,高速和一级为高等级公路,二级居中,三四为低等级。

(9)公路二级转让扩展阅读:

1、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中国1984年修建第一条高速公路即沈大高速公路之前,旧的公路等级体系没有它,后来新出现的,居首。高速公路是全部控制出入、专供汽车在分隔的车道上高速行驶的公路。主要用于连接政治、经济、文化上重要的城市和地区,是国家公路干线网中的骨架。(四车道的)一般年平均每昼夜汽车通过量2.5万辆以上。

2、一级公路

一级公路为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部分控制出入、部分立体交叉的公路,主要连接重要政治、经济中心,通往重点工矿区,是国家的干线公路。四车道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15000~30000辆;六车道一级公路一般能适应按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远景设计年平均昼夜交通量为25000~55000辆。

⑽ 二级公路资质转让

四川二级公路资质转让多少钱?望对有需求的企业有所帮助,有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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