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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书

发布时间: 2020-12-09 19:28:28

Ⅰ 如何做遗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证明、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证明文件,如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 首先需要带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并且需要提供注销户口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管理处即可办理)。并且还需要带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一般包括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2.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3. 亲属关系证明。公证处一般都提供专用的表格,填写完成后上相应的单位签字盖章即可。 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要有签字和按手印。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

4.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5. 被继承人父母已经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6. 遗嘱继承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并且遗嘱要合法、有效。

(1)遗产继承公证书扩展阅读

法定财产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合法的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父母。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3、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4、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不关有没有再婚,只要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6、代位继承人。代替自己的父母参加继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的,应给胎儿保留应继承的份额,如果出生的时候是个死体,该保留份额则由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Ⅱ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带什么资料

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带哪些资料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Ⅲ 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想要办理来遗产继承公证自,并不是说只要当事人直接去公证处申请就可以的,还需要当事人准备好申请遗产继承公证的相关材料,然后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最终办理好遗产继承公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需经过以下程序:一、填写《公证申请表》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二、提交证明材料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2、在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3、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4、亲属证明。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三、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你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Ⅳ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专。(1)注销的属户口;(2)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2、被继承人单位证明内容:(1)被继承人的姓名、姓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生前住址;(2)被继承人的父母生存状况(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3)被继承人的配偶状况(注明是否原配);(4)被继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5)被继承人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3、要继承的财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帐户及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单、债券凭证、专利权证书等)。4、被继承人的遗嘱公证书。5、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6、要放弃继承权的人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7、被继承人的档案复印件(单位盖核对章、密封)。8、公证员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Ⅳ 遗产继承公证

遗产继承抄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需要公证的,当然,如果需要公正的也可以到专门的公证机构去办理,相关程序参照法律依据。公证不是遗产继承的必经程序。但为了以防对财产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对遗产继承进行公证。所以,只要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证。总之,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做为遗产,将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使继承权。一般按照继承的法定情况。遗产继承是不需要公证处公证的。当然,如果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遗产继承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Ⅵ 遗产继承公证书一般多久才能拿到

遗产公证,只复要前期手续具备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能够立刻取得,也即当场出具公证书。如果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等,会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如果想提高公证效率,作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须准备与提交的材料。有下列材料: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证明;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4,遗产的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Ⅶ 遗产继承-有公证书

根据《继承法抄》,办理继承公证必袭须: ①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②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③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④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⑤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⑥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

Ⅷ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遗产继承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需要公证的,当然,如果需要公正的回也可以到专门答的公证机构去办理,相关程序参照法律依据。公证不是遗产继承的必经程序。但为了以防对财产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对遗产继承进行公证。所以,只要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证。总之,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做为遗产,将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使继承权。一般按照继承的法定情况。遗产继承是不需要公证处公证的。当然,如果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遗产继承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Ⅸ 遗产继承公证怎么办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9)遗产继承公证书扩展阅读:

处理方式

出具继承权公证之前,对未经公证的遗嘱的处理方式。

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可知,遗嘱如无违反法律之处,遗嘱继承应优于法定继承。

在当事人申办继承权公证时,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必须首先要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方能办理继承权公证,在能认定遗嘱效力的前提下,必须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如按法定继承权公证则极有可能侵犯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经公证的遗嘱,指定女儿乙一人继承房产,某公证处在确定了其他法定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继承方式为乙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

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此结果与甲的遗嘱意愿相同,没有不妥之处,但就是这种法定继承方式为乙日后单独处分该房产设置了障碍,致使乙不能单独处分继承到的房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条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遗嘱的法律效力,会出现三种情况:

一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有争议又难以达成一致协议的,则遗嘱的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的审理方能确认,公证处无权仅凭几个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就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有效性虽有争议,但最终达成了一致的遗产分配协议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继承人落实了协议的真实性后,公证处可以依法定继承方式出具继承权公证书,遗产的分配份额依协议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争议,且向公证处出具了无争议声明,只有在此情况下公证处才能直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此时出具的就是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决不能因为法定继承的结果与遗嘱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继承方式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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