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认证
⑴ 刑事诉讼证据认证对象有哪些
根据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袭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类: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⑵ 证据认证规则
分好多种呢
下面是刑事诉讼的
http://www.law28.com/html/la2/la2s6/xssscs/20070410/4592.html
⑶ 涉外案件的证据材料需要经过公证认证吗
涉外案件的证据材料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除了与我国订立条约国家中形成的证据可根据条约完成“相关证明手续”(譬如,国家间缔结了免除认证条约,域外证据就只要经过公证而无需履行认证手续);或者在香港、澳门形成的证据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办理,在台湾形成的证据经过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之外,在司法实践的大多数情况下,要求当事人就域外证据办理公证和认证是强制性的,否则法院对其真实性将不予认定。
⑷ 法官如何认定证据
个人认为:
法官断案对于证据方面主要是看证据和案件的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的效力以及作用!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相互有无矛盾、能否互相佐证,证据属性及证明力大小,间接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及每个证据在证据链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所有证据情况再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
下面都是摘自的内容。
法官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重证据,重事实。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要用证据和事实说话,离开了必要的证据和事实,就无法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证据和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
长期以来,在审判工作中,由于受职权主义和过分强调判决追求绝对真实等观念影响,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希望法官穷极一切证据,认真调查取证,要把每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证据搞准。从理论上讲,法官应当努力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要尽可能地发现或揭示客观事实,这种要求和期望本身是不错的。
但问题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毕竟是不一样的。因为任何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是对已经产生争议或纷争的事实进行事后认定。法官所面临的案件事实已经“成为过去”,这些发生在过去的具体事件不可能完全再现或复原,且该具体事件也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的方法来加以证明。这一事实只有亲历者和目击者知晓,而亲历者和目击者作为一个有情感的人,由于受各种利害关系以及自身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也不一定就能如实地、客观地陈述已经发生了的事实,甚至出于某种利益考虑,会对这些事实进行违心的陈述或故意歪曲。作为法官而言,既不在现场,也无法将时光倒转得知当时的客观真实情况,法官无法将昨天情景重现。
因此,法官所认定的事实,就只能是运用基本的因果关系、辨证关系和逻辑推理等方法,以及依靠法官自身的社会经验,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那些静态的、凌乱的、孤立的和不完整的证据,按照事物发展一般规律以及基本的逻辑推理规律进行综合,并根据内心确认为有效的证据,进行头脑思维加工,最后建构起一个基本上“合情合理” 的、符合一定逻辑发展轨迹的法律事实。法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就是尽最大的努力使构建出来的法律真实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以期大致重现客观事实。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证据是决定客观事实真伪的基础,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法官采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也可以这么说,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石,证据的严谨性、逻辑性、关联性成了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作为法官,我们只能从已有的证据中发现事实,只能考虑从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只能考虑这些事实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法官最后提交的也应该是一份层次清楚,论述严密,说理充分,准确无误的判决书,应该是充分反映了当事人双方举证、质证全过程,并对每一项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及其依据,援引的法律条文准确、清楚的判决书,离开了证据来谈事实,等于在建造空中楼阁。
所以,实际发生的事实往往不被等同于法律上的“事实”,法庭上的事实只是被法庭上的证据证明了的情况,是通过法律认定后得出的法律事实,它也许是真实的事实再现,也许是不能真实反映客观真实的假象。在我看来,法官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其对案件事实方面的把握要比其他人的要求要更高一些、更准一些。这个高和准就表现在: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应该是质疑的,要保证我的质疑得到认定,要确认有这种事实存在,必须靠证据说话,用证据来验证。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必须是最佳的、最具权威的,这种权威性表现在法官必须能够吸收或反驳其他一切人的判断,他人的判断可能是片面的、或只涉及了一些事实片段,而法官对事实的判断必须是全面的、能形成一个事实体系。所以,法官考虑的事实只能是该证据推导出的案件事实,只能是这个事实在法律上具有了合法性。
⑸ 域外证据指的是什么需要什么公证认证手续
你好。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认证手续: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的特别证明程序。
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一)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二)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三)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如果有帮助,望采纳。
⑹ 民事境外证据公证认证怎么办
在国内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境外证据,都必须办理中驻该国使馆公证认证手续。
提供相应证据在证据形成国的公证人处办理公证,该国外交部门认证,最后送中驻该国使馆认证。
⑺ 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方式是怎样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审核认实证据的时间
关于审核认定证据的时间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应对审核认定证据的时间规定过死,审核认定证据是由法官对证据材料的来源、真伪、效力等问题加以确定,是形成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认识。在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一般需要组织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材料。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以及双方不争执的事实,法官应予以认定,使法庭审理更有针对性,加速案件的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必须经法庭审理后合议庭合议方能认定。一般而言,在法庭调查阶段,除确已经过质证可以充分确信的证据材料外,不宜过多的认定证据。如果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即对证据材料的效力予以确认,法庭辩论将形同虚设,违反了辩论原则的立法精神。对重大复杂案件中关键证据的认定,还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更不能当庭认定,如果提前认定有可能造成与判决最后认定的证据相矛盾,损害法庭认定证据的威信。
二、审核认定证据的方式
在审判实践中,审核认定证据的方式应当根据证据的数量多少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一证一认,是指单个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由法庭当庭对该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并说明采证与否的具体理由。根据《证据规则》第65条的规定:合议庭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分组认定,是指几个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将其分类集中起来分成几组进行认定的方式。法官可以在分组质证后,对每组证据材料加以认定,并说明理由。进行分组认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前要做好准备工作,要对案情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对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作出科学划分。
3、综合认定,是指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归纳、分析作出的认定。这种认证,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能把证据间的内在联系及案件事实的联系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认定。我国《证据规则》第66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除外
⑻ 境外形成的证据是否经过公证认证就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境外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的证明手续分为两种,即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和特殊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所谓一般情形下的证明手续指的就是履行公证和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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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法院对证据的认证要在判决书中说明吗
对。法院在判决书中要列明控辩双方的主要事实、证据,法院采信的证据及理由,判决的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