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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抵扣认证

发布时间: 2020-12-16 05:51:40

『壹』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抵扣就可以不认证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不认证不抵扣。

但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滞留”:由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不认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稽核系统中提示为”滞留发 票“。在次年的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滞留发 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不抵扣原因。

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在360天内都必须认证抵扣,经核实不属于进项抵扣范围的,一律做进项转出处理。从而,确保增值税专用发 票存根联与抵扣联数据信息比对一致,消除滞留票。

注意事项:

1、各种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例如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票面有涂改,票面信息不全等等,不合规发票当然不能作为抵扣凭证了。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联,在稽核比对没有返回比对结果或比对不符时,其进项税额也是不允许抵扣的。一般来说,当月认证的发票需要隔月申报时才能填列申报表进行抵扣。

3、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发票不能抵。

提示:某企业购买电视机,安装在单位职工宿舍或者职工餐厅,那就是职工的一项福利,这样取得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如果购买的电视机放在会议室办公用,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就可以抵扣。

4、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些发票都是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尤其注意纳税人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即使取得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

(1)无抵扣认证扩展阅读:

过程: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持发票抵扣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的扫描仪上扫描,计算机读取票面上的密文,与票面上的七项数据(发票代码、发票号、开票日期、购纳税人识别号、销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进行比对。

比对一致后,将数据传入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发票比对系统数据库。数据将在那等待90天,等待销售方抄报税的数据资料并与之进行比对。

比对一致则通过;不一致或没有相对应的发票数据可比对,则自动将该信息转到未通过的数据库中。税务稽查就会根据转来的认证发票上的信息找到开出和取得发票的双方,查实原因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贰』 已经认证但未抵扣的发票怎样处理

已经认证但未抵扣的发票的处理方法: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3、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叁』 发票过期未抵扣认证该怎么处理

看你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是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只能是放弃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直接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计入所购资产的成本。
如果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所规定的特殊原因造成,则还可以继续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2011.9.14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肆』 上月进项发票未抵扣也未认证该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在相关的规定中也没有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或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问题予以明确。即不能退回开具的企业,也不能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实际工作中这两种情况还是会不时出现,尤其是超过90天未认证的情况比较多,对于这一问题,相关法规中即无惩罚性的规定,也无超出认证期限该如何处理的规定,使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 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以至出现这种问题时,税务机关不知该如何处理,纳税人更是不知如何是好。
多数的情况下,只能让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额,而将已过认证期限或抵扣期限的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的方式进行帐务处理。但使这样作其实也没有文件明确的规定。而且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容易产生问题。因为纳税人取得的这类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不能确定发票的真伪。很容易产生虚开发票的问题。不能抵扣税额,但按上述的方法,却还要在所得税前扣除购进货物的成本。仍然存在很大的隐患。有可能造成所得税流失。
而且这一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存在不很严密的地方。如果纳税人在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后到税务机关认证,金税工程系统以无法认证,但系统中并无相应的记载,如果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给这种发票加盖了无法认证的印章,在无法验证的情况下,纳税人仍可以以无法认证的理由到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
现在总局正在准备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应该在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有两种方法可供参考:如果金税工程系统中对于企业的报税信息的保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本来删除期限就超过三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对于认证期限给予一个过渡期,对于超过三个月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然后可以在半年内给予认证,认证通过后。在相关的处罚执行后可准予抵扣。对于超过半年内仍未认证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作废,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费用入账。如果金税工程中存储的信息量过大,可以考虑对于已经比对通过的企业报税信息在3个月后删除。而对于没有认证信息,未进行比对的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保留至六个月。过六个月仍没有认证信息的则从系统中删除。如果上述方案无法实行,那就采用第二种方案,就是明确超过90未认证的发票一律作废。对于认证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作出明确的规定。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章可寻。

『伍』 全额抵扣是什么意思发票认证了与没认证抵扣有什么不同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有价格(不含税)、税额、价税合计三个金额,平版时我们抵扣增值税进项时只权就税额部分,收入部分不能抵扣。全额抵扣意思是价格(收入部分)和税额都可以抵扣,就是整张票面的价税合计。可以进行全额抵扣的有税控设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及其维护费,报税时填写一张系统维护费清单,在增值税表中填列扣减税。
只有认证过的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没有认证的发票不能抵扣。

『陆』 已认证未抵扣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当期认证必须当期抵扣。
如果你想做红冲也是可以的。不知道这发票是内你方开出的还是容你方收到的。如果是你方开出的,那么对方实际上已经认证了,需要您在下月防伪税控报完税后向国税机关申请红字通知单,且需要在申请单上面注明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你方收到发票抵扣,那么也要通知对方红字冲销,注明进项税额转出。
当然,如果本月没有抵扣,下月应该也是可以抵扣的。具体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吧。

『柒』 发票入账但抵扣联未认证怎么办

如果是未抵扣的发票已入账,税额做在应交税-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这个明细科目中,等待下月抵扣后再转入到进项税这一账目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7)无抵扣认证扩展阅读

发票入账但抵扣联未认证会计分录处理方法:

1、未超过认证期限的,可在次月认证抵扣。

借:待摊费用-进项税

原材料

货:应付帐款(银行存款)

2、超过认证期限的,该笔税无法抵扣。

①无责任人赔偿的

借:原材料

贷:待摊费用-进项税

或:

②有责任人赔偿的

借:其他应收款

货:待摊费用-进项税

凭销售方主管税务关出具的已抄税证明和存根联复印就可以论证;

『捌』 发票认证抵扣和未认证抵扣是什么意思

发票认证,是主管国税局对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认定,发票认证过程即完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抵扣数据、信息的采集,在企业进行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如已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认证,但未入账当期“进项税额”,则,会出现认证数据与企业申报数据不符现象,即使发票认证了,但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也是要先记入“进项税”,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玖』 增值税发票已认证未抵扣什么意思

增值税专用发票自开出之日起90天内认证有效。发票认证以后如当期进项税大于销版项税,可以作为留抵权税金,在下个月继续抵扣至抵完为止。如8、9两月都没有销项税,那么已认证的进项税就作为留抵税金(认证后未抵扣),在下个月继续抵缴。

『拾』 发票已认证,可以不抵扣吗

可以不抵扣。

一、两个办法:

1、认证后属于非抵扣范围的进项直接不申报抵扣,申报比对时实际抵扣进项可小于等于认证金额。

2、申报时抵扣,然后再在申报表中做一笔进项转出。

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先全部认证抵扣,然后在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作进项税额转出。这样避免“缺联发 票”的麻烦:因为发票不认证,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缺联: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稽核系统中有发 票联信息(通过开 票单位抄报税上传),没有抵扣联信息(购买方不认证,没有抵扣联信息上传),次年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缺联发 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未认证抵扣原因。

(10)无抵扣认证扩展阅读: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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