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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免办理

发布时间: 2020-12-21 06:03:21

A. 如何申请免3C认证

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1.免办3C认证申请书

2.免办3C认证情况说明、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延期书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发票复印件

5.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

6.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 、填写范例:预录入报关单

7.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其中要包括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

8.委托书

9.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

B. 免3C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情况怎么写 产品为开关

只有符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号公告》(http://mb.cnca.cn/CCCmianban/publicMessage/showPublicMessage.ahtm?publicMessageTableId=26
)里面所列的内容才可以免办。
同时,免3C证申请书,该具备以下要素:
1.申请免3C证企业的有关介绍、说明;
2.希望免3C证的产品的特点;
3.希望免3C证的原因、理由并提供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
4.说明需办理免3C证产品的名称、商标、数量、规格型号(如数量较多,可附细表);
5.对该产品的安全性能做出保证,自我声明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6.对申请办理免3C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诺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如质检机构认为有必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时)。

C.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免于办理3c认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回
2.为考核技术引答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D. 目录外产品认证和免3C认证的区别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3C目录外的。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3C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4)认证免办理扩展阅读:

作用

CCC认证标志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椭圆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

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E. 办理免3c认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 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下面的是:申请初期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 产品送样要求

1. 每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样品送2个,覆盖型号样品各送1个。

2. 若样品为不可拆卸结构,应提供一个可拆卸样品。

二、 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CCC认证申请表(请用中文及英文填写)

2.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产品说明书;

4. 产品规格书;

5. 产品维修手册(如有);

6. 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7. 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如有);

8. 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9. 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识

10.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11. 工厂审查调查表

12. 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13. 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12.一致性声明

F. 怎么办理3c认证,免3C认证办理流程步骤

3c认证办理,目前主要通过在质量认证中心网站,在线申请进行办。

操作步骤如下:

1、第一步,点击打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

(6)认证免办理扩展阅读: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G. 免办3C认证是什么意思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专5号),针对出厂销属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H. 什么情况能免办3C认证

3C目录内产品在进口时才有可能申请免办,如果是国内生产的是无法办免办的。具体:
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此国家认监委于2005年3月9日发布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对免办条件进行了公告。公告如下: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四、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调查工作。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I. 免3C认证

一、概述
2003年8月1日起国家对涉及人身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商品,若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中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二、可申请办理《免办证明》的几种特殊情况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款条件的,可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提出办理《免办证明》,申办要求如下:
《免办证明》网上申办请点击:CCC免办管理系统。

免办条款 具体要求 申请人资格* 需提交材料 核销
条款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1.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2.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3.进口产品数量一般应控制在每个型号数量不多于5个最小单位且每个型号总金额小于5000美元的产品范围内,并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有生产、研究、测试此类商品的经营范围)。 1.办理人员介绍信;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提供实物照片;4.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5.说明科研测试后产品处理方式。
条款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1.该款指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进口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2.生产线所在地必须在浙江局辖区境内。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1.办理人员介绍信;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 引进生产线时的有关证明,如合同、报关单、机电证明等。
条款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1.这些零部件/产品进口数量一般应控制在每个型号数量少于20个最小单位且每个型号总金额小于5000美元范围内。2.本款也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1、申请人应为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 2、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申请人应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1.办理人员介绍信;2. 《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为维修单位必须有维修此类商品的经营范围但不含销售;如为经销单位必须有维修和经销此类商品的经营范围;5.申请人是经销单位时,提供与用户签署的维修合同或维修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申请人是最终用户时,提供需维修产品的证明(如原产品发票、维修合同等),以及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7.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产品应提供当时出口时的有关单证(如出口报关单、维修合同、发票、提单等)。
*外贸和进出口商等不能作为申请人
免办条款 具体要求 申请人资格* 需提交材料 核销
条款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适用于单独进口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1.办理人员介绍信;2.《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 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工厂生产/成套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4.成套设备报检单、生产线明细清单、流程图纸等。
条款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进口产品数量一般应控制在10个最小单位以内,并不得改变产品的用途。 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1.办理人员介绍信;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商品明细、序列号、展示具体地点、展示时间(原则不超过半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承诺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展示后出口的,则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
条款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进口产品数量一般应控制在10个最小单位以内。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展览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展览的公司)。 1.办理人员介绍信;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 提供办理暂时进口的证明(如海关《暂时进口货物审批表》);4.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
条款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1.办理人员介绍信;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商品明细、出口期限、加工地点,承诺货物全部用于出口,出口后两周内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4.提供成品出口合同、成品配料表、组装图等复印件。 成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浙江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
条款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1.办理人员介绍信;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电子帐册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打印件;4.提供月度进货计划。
*外贸和进出口商等不能作为申请人

三、可申请办理《工作联系单》的几种特殊情况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编码范围,但不属于《免办证明》规定范围内的进口商品,如属于下列几种特殊情况的,经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确认后,可办理“进口验证商品凭证报检工作联系单”(以下简称《工作联系单》)。
1、HS编码列入验证目录,但不在中国强制性认证商品适用范围之内的入境物品;
2、进口成套设备夹带;
3、进口旧机电产品夹带(直接用于销售或拼装后销售的,一律不受理申请);
4、ATA单证项下的商品;
5、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6、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
7、出口后退运入境的商品。
《工作联系单》网上申办请点击:进口验证商品凭证报检工作联系单网上申请。
申办要求:

特殊情况类别 申请人资格 需提交材料
类别1:HS编码列入验证目录,但不在中国强制性认证商品适用范围之内的入境物品。 申请人为使用这些产品的工厂或进口收货人或其委托办理人*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提供实物照片。
类别2:进口成套设备夹带。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2. 《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经成套设备施检部门确认的收货人书面申请函;4.重点工程项目还应须提供有关项目批文。
类别3:进口旧机电产品夹带(直接用于销售或拼装后销售的,一律不受理申请)。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旧机电备案证明;4.承诺该进口旧机电产品不直接用于销售或拼装后销售的。
类别4:ATA单证项下的商品。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提供ATA单证册原件及复印件。
类别5: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提供进入保税区的相关证明材料。
类别6:境外企业申请CCC认证的送检样品。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提供CCC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送样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含申请人、进口商、样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数量等信息)。
类别7:出口后退运入境的商品。 1.办理人员相关证明文件(介绍信、委托书等);2.《免办强制产品认证证明申报单》,并按《申报单》“随附单据”栏目中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3.提供该货物原出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并表明货物入境后处理方式及保证入境后不进入流通领域销售的声明。
*申请人为进口收货人或其委托办理人时,应提供使用这些产品的工厂委托书及产品特点(委托书及产品特点为加盖公章的原件)。
四、 《免办证明》和《工作联系单》的使用
1、以免办条款第1-7条申办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一次核销;以免办
条款第8条申办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多次核销。
2、申办的《工作联系单》有效期一般为1个月,一次核销。
3、企业凭《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到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中列明的产品进行验放、核销。
4、《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仅供进口报检使用。
五、《免办证明》和《工作联系单》的延期、补办
1、如遇特殊情况,可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申请延期,并提交延期申请书、
原《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原件,延长期限为1个月。
2、如遇《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遗失,可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申请
补办,并提交补办申请书、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对进料或来料加工
企业需提供海关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免办证明》和《工作联系单》程序
企业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公告 不符合 不予办理
自我评估其产品是否符合免办条件
符合

提出申请
退申请人补正

材料审查 材料不齐全
符合
审批

出具“免办证明”或“核查证明”

企业领取《免办证明》或《工作联系单》
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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