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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主证人

发布时间: 2020-12-26 05:33:09

1. 名词解释:证人

证人:能对案件提供证据的非当事人。
特征:
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法条:
(一)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三)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1)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2)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3)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4)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5)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证人保护
如果证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必然引起证人作证特别是出庭作证率下降,而证人作证率下降,必然使大量的案件流产,庭审书面化、形式化,最终不利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破坏了社会秩序和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依法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证人与当事人该如何界定

证人是指抄知道案件情袭况并提供证言,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学上,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 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证人和当事人的界定要看其参加诉讼的目的,如果其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向法庭陈述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其身份就属于证人,所作的陈述属于证言;如果是主张案件中的利害关系的,则属于当事人,其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属于当事人陈述而非证人证言。

3. 证人和证明主体区别

证人指的是具备口头表达能力或者是肢体语言表达能力的法人,而证明主体则包括证人,证物等证明体,这么说应该比较直白吧。

4. 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

1、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证人等等。

“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4)认证主证人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为证人的特征:

1、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

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

2、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

3、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5. 证人和见证人的定义和区别。最好能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证人和见证人的定义和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在诉讼外知道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见证人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办案需要邀请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

证人和见证人的区别

一、证人具有特定性,而见证人具有可选择性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规定:“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必须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因此具有特定性,那不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是不可能成为证人的。而见证人一般是侦查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现场临时选择和邀请的,并不要求他了解案件情况,也就是说侦查人员选择和邀请公民作为见证人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可选择性,几乎现场的任何旁观者都有可能被邀请作为见证人。公民被邀请成为见证人后,他就成为了了解有关诉讼活动的特定人,这与证人又有着相似之处。但见证人所了解的只是侦查人员进行诉讼活动的情况,而非案件本身的情况。

二、二者诉讼地位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是诉讼参与人,具有重要的诉讼地《刑事诉讼法》和《规定》以及其它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证人资格、证人的权利及义务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见证人虽然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其并不是诉讼参与人,因此也就不具备相应的诉讼地位。

三、二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因此,证人向法庭陈述的是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证明的是案件事实。而见证人并不知道案件情况,只是在一种非常偶然的状态下被侦查人员邀请“见证”相关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全部过程,他在法庭上不可能凭借自己的记忆将自己在现场的所见所闻全部陈述出来,而只可能是向法庭陈述当时的所见所闻与侦查人员所做的笔录内容一致,以此证明侦查人员在进行这些特定的刑事诉讼活动时激请了见证人,而且见证人观察并监督了全部刑事诉讼活动,亦即证明侦查人员进行这些特定的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是合法的。

四、证人不能同时担任见证人

1、证人与见证人履行不同的法律义务,身份重叠于法无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将见证人纳入诉讼参与人范围,但见证人通常参与刑事诉讼活动,通过到场见证来监督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其实质是“诉讼行为的证人”,地位和作用不亚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域外立法对见证人的诉讼参与人地位也普遍认可。“案件事实的证人”与“诉讼行为的证人”以不同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履行不同的法律义务,如果发生身份重叠,同一个人在诉讼活动中既承担“作证”义务又承担“监督”义务,无疑存在价值冲突,且于法无据。虽然公诉人在法庭上同时履行指控犯罪与法律监督职责,但其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于法有据。

2、证人不是“与案件无关”的人,不符合见证人的主体资格。《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条规定“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11条规定“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可见,与案件无关是担任见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是指了解案件部分或全部情况,并在庭审或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证人在某种程度上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主观上自然形成对案件的直观判断,这种直观判断会导致认识上的“好恶”与“倾向性”,进而影响见证人的“客观中立原则”,可能造成诉讼监督、人权保障流于形式。因此,证人作为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不是与案件无关的人,不能同时担任见证人。

3、刑事诉讼活动是公权力依法运行的过程,应严格遵守“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有观点认为,目前没有刑事见证的专门立法,现行法律规范也并未禁止证人同时担任见证人,因此二者可以存在身份重叠。证人与见证人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公权力运行的过程,通过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关系到公民的重大权利,应当严格遵守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原则,不能随意突破、扩张。在刑事诉讼立法没有授权证人可以同时担任见证人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不能依据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理解为法律允许二者身份重叠。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果证人与见证人身份发生冲突,证人应当依法履行其作证的义务,侦查机关另行邀请与案件无关的人担任见证人。如果作证之前已经作为见证人见证了相关诉讼活动,那么也不应再作为证人作证。

6. 法庭上证人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 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 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内够正确表达的人;

  3. 证人是自容然人。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

  4. 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此外,证人还享有查阅询问笔录,要求对笔录中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部分加以补充、改正,要求补偿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受司法机关的保护等诉讼权利。

7. 证人作证需要两个以上证人才行,哪就两个人算吗

算。法律规定的本数以上或以下,包括本数。所以,两个人证人的作证有效。但是,作假证的除外。

8. 法庭上证人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人具有适格性,并不意味着其证言具有可信性,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识别、判断,证人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或利害关系,有为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方面的动机,会导致其证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1、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民事诉讼中: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3、行政诉讼中: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五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第三十五条。

9. 认证TS16949前必须证人ISO9001吗

不需要,两者是独立的体系。认证了TS16949可以不用认证ISO9000了

10. 居住证主证人号码是什么 本人居住证号码又是什么

一、居住证主证人号码是指的就是主证人的身份证号码;本人居住证号码指的就是你本人的居住证上的号码,每个居住证上面都有编码的。

二、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10)认证主证人扩展阅读

居住证的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

4、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5、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6、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7、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8、《诚信声明》

9、《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10、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由聘用单位向其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区县人事局审核合格报市人事局审批;市人事局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事局制作证件反馈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将证件交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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