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抵扣认证
① 已认证通过的发票可以取消认证吗
当月已勾选发票未确认的,可以撤销勾选,如果已经做了确认,勾选结果就不专能撤属回了。如果勾选保存了,但是还未确认,可以取消。
目前,发票认证有两种方式,一是用扫描仪扫描上传认证,这种方式必须在当月进行,一旦进入下月就自动算在下月的抵扣税额了。同理,上月是不能认证本月的发票的。
第二种方式是网上勾选,可以从当月开始就能认证,到下月申报本月税款结束后结束。需要注意的是,月初在上月还未申报时,勾选需要选择是否已经申报,如果勾选了已经申报,则计为当月的认证,如果勾选未申报,则仍为上月的认证。
(1)取消抵扣认证扩展阅读
普通发票的开具:
1、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
3、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国税机关批准,并使用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并要求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② 已经认证的发票能否取消认证
已认证通过的发票,不可以取消认证,由于现在的认证系统是实时上传,只要认证通过,税务系统就记录下税额,不可撤销。
如果纳税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勾选抵扣法的单位,可以在电脑上连接好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2)取消抵扣认证扩展阅读:
目前D级纳税人使用勾选系统只能进行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勾选确认,对于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能使用,只能去大厅认证,非常的不方便。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让企业更好的享受改革带来的优惠政策,因此,也是建议能让D级企业也能使用勾选系统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注意:进行勾选确认或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③ 已经认证的进项发票要求退回怎么处理
如果是当月开出的发票(认证未记帐),购货方要到主管国税局做取消认证处理,然后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可将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以及销货方的记帐联连同开票系统内的开票信息一同作废(如果不取消认证,开票的当月也不能在开票系统作废发票),然后销货方将重新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给你企业。
如果购货方已经认证并记帐,无论是开票的当月还是以后的月份,由于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回,购货方要到主管国税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销货方凭购货方提供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开具负数发票,然后再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负数发票和重新开具的正确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要给购货方认证并入帐,购货方主管国税定期到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的企业核实负数发票是否入帐并抵减当期进项。
如果是开票的次月(无论是否认证只要未记帐),只能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退回销货方,购货方开具负数发票冲减自己的收入(因为开票系统隔月不能作废发票),然后销货方将重新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给你企业。
(3)取消抵扣认证扩展阅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且注意已认证抵扣的蓝字发票不得退回销售方。
④ 增值税发票认证后如何取消认证
1..增值复税发票认证后,应该是没法制取消认证信息的,企业可以在认证抵扣后,再做进项税转出,发生时做分录:
借:相关会计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如果纳税人是自行通过网上认证,需要删除认证信息,必须当天到你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说明情况并申请删除发票的认证信息;
3.如果是在纳税服务大厅直接认证,可当时删除发票的认证信息。
⑤ 当月已认证未抵扣的发票是否可以取消认证
取消认证的可能性不大。
处理方法:销货方正常缴纳税款。购货方进项税转出。销货方回再开具答给购货方一组正确发票即可,不用红字冲,红字冲是错误的。
稽查部门可能会对购销双方此笔发票进行核查。(由于你的操作问题可能会被处罚)
⑥ 已经抵扣认证过的增值税发票怎么退票
如果是当月开出的发票(认证未记帐),购货方要到主管国税局做取消认证处理,然后将发票联和抵
扣联全部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可将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以及销货方的记帐联连同开票系统内的开
票信息一同作废(如果不取消认证,开票的当月也不能在开票系统作废发票),然后销货方将重新
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给你企业。
如果是开票的次月(无论是否认证只要未记帐),只能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退回销货方,购货方
开具负数发票冲减自己的收入(因为开票系统隔月不能作废发票),然后销货方将重新开具一份正
确的发票给你企业。
如果购货方已经认证并记帐,无论是开票的当月还是以后的月份,由于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回,
购货方要到主管国税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销货方凭购货方提供的《进货退出
或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开具负数发票,然后再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负数发票和重新开具的正
确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要给购货方认证并入帐,购货方主管国税定期到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
折扣折让证明单》的企业核实负数发票是否入帐并抵减当期进项。
拓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
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
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⑦ 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如何退出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规定
一、基本规定:
1、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开票当月,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一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2)开票次月或以后月份,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但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红字抵扣联和发票联不给购货方,与收回原抵扣联和发票联附在一起,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
2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来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处理如下:
(1)销货方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作为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2)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处理方法:购货方应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抵扣进项税额,然后进行退货处理,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交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凭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冲减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其他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三十四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2、对于仅是发票票面错误,而不是销货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在上级局未有明确前,暂比照销货退回开红字发票的规定来处理。
3、销货方开出发票,且已将抵扣联和发票联交于购货方,但在次月初抄税时误点作废。应及时电话通知购货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