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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进项已认证未入账

发布时间: 2020-12-30 23:01:22

❶ 进项票当月未认证已入账该怎么办

1.可在下个月再把抵扣联认证抵扣掉的,在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凭证时,把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科目里即可,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应付货款
2.在第二个月把抵扣联认证抵扣过后,即可把待抵扣进项税转入进项税额中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❷ 发票认证了但是未入账怎么办

看是否本月初增值税申报时已将此专用发票进行了进项税额的抵扣,如是本月补记账务处理即可。如果没有本月只能含税入账不能抵扣税款了。

进项发票没有抵扣有两种情况:

1、已认证未申报;

2、未认证未申报.

对于这两种情况,国税局专门出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2)当月进项已认证未入账扩展阅读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❸ 去年12月份有一张巳抵扣的增值税票,但未入账,今年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已经认证的专用发票应在认证当月进行抵扣,并在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回。
已经抵扣的专用发票未入账答,只会造成会计账面的应交增值税余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上的数据不一致,出现差异,通常不影响实际申报内容,也不违反税法规定。
但是由于未入账,在今年按正常入账即可,只是因上期已计入了申报表,因此不再计入本期申报数内,这样到本月末的增值税申报表数据就与会计账面一致了。

❹ 去年当月已认证抵扣的发票未入账怎么办

不用处理,下个月将该进项发票认证纳税后余额会自动冲抵。
进项专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属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所说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在确定进项税额抵扣时,必须按税法规定严格审核。

❺ 已认证并申报抵扣的进项当期未入账如何处理

根据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源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 核算当期进项税额 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此规定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未认证不得抵扣;2、已认证未按规定核算当月进项税额不得抵扣;3、已认证按规定核算当月进项税额未申报不得抵扣。 因此,已认证并申报抵扣但未按规定核算当月进项税额,无论以后是否补入账均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要按规定转出。

❻ 本月有张进项票已经抵扣,但是实际未入账,请问此笔账务处理怎么解决

必须要入账,否则税金对不上,比较麻烦...

如果达不到入账标准,即入账手续不齐的话,你可以先做发票税金入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应付账款

希望能帮助到你!

❼ 上年增值税进项发票已认证抵扣并申报纳税,但是由于疏忽未入账,本年要怎么处理

直接在现在的账面加上就可以,不必调以前的帐

❽ 进项税额未入账,抵扣时如何处理

1、增值税进项税票当月不认证抵扣也应于当月及时入账。2、分录:借: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额 )17贷:应付账款117

❾ 进项票已认证但未入账怎么调整

在以后月份补记入账

❿ 进项税额未入账,跨年怎么做账务处理

一般来说,发生跨年度取得的情况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但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
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 2013年取得的,如果列支到2014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但有例外,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4年真的发现2013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4年当年费用,但如果 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依据就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这两个公告解决了 纳税人跨年度取得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 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的年度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 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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