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证发票
A. 已认证的发票开错,重新开怎么做进项税额转出
既然对方已经认证,已经不符合作废条件。建议按照下列规定在次月开具红字增值税回专用发 票冲回,然答后再开正确发 票。因为开红字发 票冲回,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B. 已经认证的发票能否取消认证
已认证通过的发票,不可以取消认证,由于现在的认证系统是实时上传,只要认证通过,税务系统就记录下税额,不可撤销。
如果纳税人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勾选抵扣法的单位,可以在电脑上连接好金税盘或税控盘,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2)重新认证发票扩展阅读:
目前D级纳税人使用勾选系统只能进行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勾选确认,对于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还不能使用,只能去大厅认证,非常的不方便。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让企业更好的享受改革带来的优惠政策,因此,也是建议能让D级企业也能使用勾选系统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注意:进行勾选确认或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C. 已经认证的发票如何作废重开
1、已认证的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能退回销货方。
2、销货方已重开发票回的,原来已认答证的那张发票作进项转出。
3、新开来的发票认证后,可以抵扣。
已认证的专用发票发现开具有问题,开票方企业不能再将发票作废重新开具了,只能由您企业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再拿开具的申请单及申请单的电子数据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方企业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按正确内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企业。
D. 作废当期纳税申报,是否可以返回重新勾选发票认证
1、增值税专票报完税后,征期内勾选确认了,发票不会作废。即然已报完税那么就无法作废了回。
2、作答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重要的是在开票系统里作废,在发票填开窗口里有个发票作废一栏,单点需要作废的发票,将其点成深色,再点击下面的作废按钮,这张发票就在税务系统里作废了,这才叫真正的作废,就可以不用上税了。
3、作废发票必须是当月的发票,如果跨月的发票,是不可能作废的(金税系统里是不认可的),只能采取开红字的方式冲掉该发票。
E. 增值税发票已认证需退回重开怎么办
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是不能退回重开的,如果发票有错误需要重开的话,由你公司申请红字发票信息单,待税控系统核准后交给销货方(购方同时做进项转出),销货方开具负数发票冲减多开的发票收入后在重新开具发票。
依据如下: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
F. 发票已认证但忘记抵扣怎么办
按规定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的发票,月末出交叉比对稽核结果,然后次月抵扣,次月未抵扣的发票,不允许抵扣,比对结果通知书上写的很明白。做进项税额转出吧。
G. 如果增值税发票验证没通过,改正了还能第二次上传吗
可以重新上传的。
第一次扫描录入后认证未通过时,可以进行第二次重新扫描录入,然后再重新认证当前数据的,保存当前增值税发票信息时就会自动覆盖掉第一次所保存的内容的。
在网上认证未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传到税务服务器需要有个传输更新时间或网络原因,在第二天税务大厅会查询到,需要带着发票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查询一下,看是否已经传入国税局服务器,如果已经有信息就按认证通过在10月份抵扣,如果国税局没有信息,就需要重新认证。
(7)重新认证发票扩展阅读:
发票认证注意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认证抵扣,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专票,可以按照价税合计金额计入成本中。
2、超过认证期的发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认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
3、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4、当月认证抵扣后开票方误操作将该发票作废,销售方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未按规定作废发票处理,不应要求购买方退回已作废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认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网上认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专用发票
H. 发票认证不了,如何重新认证
可以第二次在企业电子报税系统里重新认证,如果认证还是不通过,就只有到税务局纳税大厅认证了。
I.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之后能不能删除之后重新认证
如果是纳税人自行通过网上认证,需要删除认证信息,必须当天到你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说明情况并申请删除发票的认证信息;如果是在纳税服务大厅直接认证,可当时删除发票的认证信息。
无论哪种情况,必须是在当天删除发票的认证信息。
J. 已经认证的进项发票要求退回怎么处理
如果是当月开出的发票(认证未记帐),购货方要到主管国税局做取消认证处理,然后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可将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以及销货方的记帐联连同开票系统内的开票信息一同作废(如果不取消认证,开票的当月也不能在开票系统作废发票),然后销货方将重新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给你企业。
如果购货方已经认证并记帐,无论是开票的当月还是以后的月份,由于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回,购货方要到主管国税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销货方凭购货方提供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开具负数发票,然后再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负数发票和重新开具的正确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要给购货方认证并入帐,购货方主管国税定期到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扣折让证明单》的企业核实负数发票是否入帐并抵减当期进项。
如果是开票的次月(无论是否认证只要未记帐),只能将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退回销货方,购货方开具负数发票冲减自己的收入(因为开票系统隔月不能作废发票),然后销货方将重新开具一份正确的发票给你企业。
(10)重新认证发票扩展阅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且注意已认证抵扣的蓝字发票不得退回销售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