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奖扶认证
『壹』 陕西省晚婚晚育是怎么计算的
在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陕西拟修订计生条例:晚婚晚育假取消。 产假最长可休168天。
修改后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条例将原规定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参见:
陕西传媒网讯(陕西日报记者 耿薇)随着中央生育政策的明确调整和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全面实施,5月24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修订后的计生条例规定,只要符合生育政策,除享受国家规定98天产假的基础上,可延长产假60天,这意味着陕西在已修订《条例》的省份中居前列。
人口与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根据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对生育两孩以内的不再审批、实行生育登记等新规定和有关人口政策精神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正在审议的条例明确规定,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且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条例还增加了“促进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内容,删去“控制人口数量”“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内容和晚婚假、晚婚住房待遇、晚婚晚育表彰奖励等规定。
婚产假优待:我省婚产假时长处于全国中前列
修改后的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国家不再实行提倡晚婚晚育政策的实际,条例将原规定的20天晚婚晚育假拆分为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假期,以鼓励提高婚检、孕检率,促进优生优育,降低生育缺陷率。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
哺乳期优待:注重保护女性权益
2012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保证女职工哺乳已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中,各类用人单位实际执行情况差异较大,部分女职工哺乳权益未得到保证。
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条例对用人单位不落实婚产假优待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不落实婚假、产假优待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独生子女奖扶:提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标准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合法生育享受的相关奖励扶助继续有效,并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农村独生子女或双女户优待政策、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等均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农村和城镇其他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放。
在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中,各方面普遍认为,应当较大幅度地提高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标准。条例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的补助金发放标准由“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修改为“百分之十”,并规定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参考资料:陕西传媒网http://www.sxdaily.com.cn/n/2016/0524/c145-5886573.html
『贰』 苹果手机怎样下载奖扶认证为什么要预约
手机上没想要下载这个软件的话,因为这还没有正式上线,所以需要预约下载。
『叁』 关于双女户奖扶问题
属于奖励对象,不服可以起诉
『肆』 陕西计划生育政策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奖扶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
一、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关于四项基本条件具体应用中的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的四项基本条件的具体应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释: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3、以上规定不包括口袋户、户口待落定、没有户口的人。
4、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触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员,本人户口已被所在村注销,按无户口人员对待,不在奖励扶助范围。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5、1981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为),以我省首次出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界定。
6、1981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30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7、1986年7月31日至1991年3月2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3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8、1991年3月3日至1997年8月1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9、1997年8月2日至2002年9月28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10、2002年9月29日以后生育的,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11、1981年4月30日之前生育两个子女的不考虑间隔; 1981年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
12、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3、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14、夫妻双方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时均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5、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但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的,可不合并计算子女数,保留其身份不变。
16、送他人收养的生育子女,计入其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17、孩子出生后被遗弃或去向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18、合法收养子女后,与曾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者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均已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19、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0、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满60岁的,为当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其他:
22、各地在奖励扶助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规定和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各市计生局汇总情况后,向省人口计生委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书面批复后执行。
23、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具体政策由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伍』 陕西省后备干部对计划生育有要求没
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3号)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奖扶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作出具体解释。 一、基本条件: 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关于四项基本条件具体应用中的政策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文件和我省地方性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规定,对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的四项基本条件的具体应用和界定作如下解释: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本人及配偶”指现夫妻,包括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夫妻。“农村居民户口”指现户口登记地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 3、以上规定不包括口袋户、户口待落定、没有户口的人。 4、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触犯刑律,正在服刑的人员,本人户口已被所在村注销,按无户口人员对待,不在奖励扶助范围。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5、1981年4月30日以前生育的(包括1973年以前的生育行为),以我省首次出台的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陕西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陕革发〔1979〕101号)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界定。 6、1981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30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1981年4月30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5月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7、1986年7月31日至1991年3月2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86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7月31日公布施行)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8、1991年3月3日至1997年8月1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9、1997年8月2日至2002年9月28日生育的,以《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10、2002年9月29日以后生育的,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生育政策为依据。 1 1、1981年4月30日之前生育两个子女的不考虑间隔; 1981年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 1 2、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 3、符合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1 4、夫妻双方曾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但其生育时均未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规定,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1 5、再婚夫妻双方均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再婚前后生育子女的现存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夫妻。但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父母,再婚后未生育的,可不合并计算子女数,保留其身份不变。 1 6、送他人收养的生育子女,计入其曾生育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1 7、孩子出生后被遗弃或去向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子女,计入现存子女数。 1 8、合法收养子女后,与曾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者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均已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 1 9、奖励扶助对象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20、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的个数计算子女数量。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当年满60岁的,为当年的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其他: 2 2、各地在奖励扶助工作实际执行过程中对有关规定和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各市计生局汇总情况后,向省人口计生委书面请示,由省人口计生委书面批复后执行。 2 3、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具体政策由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陆』 登录不上刚下载奖扶认证,显示网络错误,怎么办
这个要么是这个APP有异常,不能用,要么是你手机网络不好,或者没有网络。
『柒』 奖扶录取错误怎么样修改或删除
推行新奖励扶助系统后,
向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指导,
讲解奖励扶助系统的操作专方法,
奖扶数据的录入、删除、错属误个案修改等。
并就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
镇乡修改好一项内容保存后,待县级复审,
县级审核通过后对其进行撤销,
镇乡再操作第二个变更内容
奖扶错误信息的选择:
进入系统
在省、国扶系统中分别编辑导出花名册
所有导出的名册中,
身份证号码必须及时在系统中换成第二代证的18位号。
『捌』 独生子女老人认证由于变化太大总也通不过怎么办
您好!来感谢您对我们工自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留言中所说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年审”是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年审”。经市卫健部门了解,按照全省工作安排,《陕西省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于每年1月开网,3月底关网。因此,我市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人员要在以上时间段内进行年审,年审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陕西省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采集领取人的指纹,并且进行身份认证,认证结果录入系统备案。相关部门在实际年审也发现存在指纹采不上,领取人在外地等特殊情况,为方便这部分人审核问题,《陕西省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开通了图片验证的年审方式,在外省的审核对象不必再回原地年审。
2019年,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我市正在逐步推广更加快捷、高效的人脸识别系统,下一步,市卫健部门将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抓紧落实升级所需资金,尽快实现该系统的全覆盖。为奖扶对象年审提供便携高效的服务。同时,也将积极建议上《陕西省奖励扶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开通图片、签名、指纹、人脸识别等多方式、多渠道年审手段,方便广大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