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
㈠ 如何认定知名商品 法律依据是什么
产品在相关细分市场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是否知道元素。独特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未经授权的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在市场上,装潢,包装,与同类产品的包装,包装,指的是商品名称,装潢是不是原来的运营商。产品名称,装潢的独特包装装潢显著不同,包装。如果一种商品的知名度虽脯装潢是常见的非相关的产品,装潢一个共同的习宫装潢,装潢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称,并有显著特色,足以造成误认的买家,那么名称,包装,装潢应按照事先使用的原则来确定。知名商品的具体名称,而是使用类似的商品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特有的和常见的名称是显著不同的商品名,但其商品名称,包装,包装。确定货物是否为知名商品,该产品可以发现知名商品,相关公众知悉,是指在一定的知名度,不应该有人知道这个产品是一个必要条件,包装,商品。在两个生产者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另一方仿冒的时候,对方可能反过来主张其是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确定谁是真正的权利人。为解决此问题,《若干规定》中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㈡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侵权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
一、构成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指什么,与商品的通用名称有什么区别
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专在商品上的使用,属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
㈣ 什么是知名商品如何认定
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权,虽然《竞争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执法机关,因此,县级 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认定知名商品。谁办案谁认定。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同样有权认定知名商品。因此,施耐德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 报仿冒行为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时,可以同时申请认定涉案产品为知名产品。
知名商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必须根据相关的市场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执法机关主要根据商品的产销量、销售区域、销 售时间、市场占有率、广告发布情况、消费者知悉程度等要素来分析。其次,认定知名商品应与仿冒行为相联系,其关键点是看能否造成消费者误认。如果商品的名 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相近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国家工商局也只就个案依法对全国知名商品进行认定。
㈤ 什么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求解答
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特有名称又相对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为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㈥ 什么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据什么原则认定
产品在相关细分市场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是否知道元素。独特的产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未经授权的使用在相同或相似,在市场上,装潢,包装,与同类产品的包装,包装,指的是商品名称,装潢是不是原来的运营商。
产品名称,装潢的独特包装装潢显著不同,包装。如果一种商品的知名度虽脯装潢是常见的非相关的产品,装潢一个共同的习宫装潢,装潢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称,并有显著特色,足以造成误认的买家,那么名称,包装,装潢应按照事先使用的原则来确定。
知名商品的具体名称,而是使用类似的商品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特有的和常见的名称是显著不同的商品名,但其商品名称,包装,包装。确定货物是否为知名商品,该产品可以发现知名商品,相关公众知悉,是指在一定的知名度,不应该有人知道这个产品是一个必要条件,包装,商品。
在两个生产者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下,一方主张另一方仿冒的时候,对方可能反过来主张其是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确定谁是真正的权利人。为解决此问题,《若干规定》中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㈦ 知名商品受哪些法律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㈧ 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区别
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㈨ 世界上有哪些国家的著名商品
有一些各国的品牌:
英国—物价总体较高,英伦风格的商品值得购买。在英国一些休闲鞋品牌比较便宜,护肤品中也有一些当地特色品牌。
品牌:Burburry, PAUL SMITH, BODYSHOP, Foris, Clacks。
特产:羊毛制品、银器、绒料、陶瓷、书刊、烟斗、皮革、苏格兰威士忌、格子呢、Wedgwood 骨瓷、红茶。
法国—在法国买奢侈品是重点,还有就是法国的葡萄酒也不错。
品牌:LV, CHANEL, Dior, Chloe, Guerlain, Lancome。
特产:香水、化妆品、时装、珠宝饰物、丝质制品、手袋、艺术品。
意大利—在意大利买皮革制品非常合适,同时意大利也有不少奢侈品牌。
品牌:GUCCI, ARMAIN, Prada, TOD’S, Etro, Missoni。
特产:罗马—丝绸、时装、皮革制品;佛罗伦萨—皮革制品、金银饰物、女性内衣;威尼斯—水晶及玻璃制品、丝质领巾领带。
德国—在德国买电器、仪器或者刀具都还比较合算,主要是质量好。
品牌:Hugo BOSS, CERRUTI, ESCADA, 双立人刀具。
特产:啤酒杯、摄影及音乐器材、光学及医学仪器、刀具。
西班牙—有不少潮流品牌,价格也较便宜。
品牌:ZARA, MNG, LLADRO, CAMPER, LOEWE, YANKO。
特产:皮革制品、瓷器、玻璃制品、手工艺品。
瑞士—到瑞士买名表是不错的选择。
品牌:BALLY、劳力士、欧米茄。
特产:钟表、皮革制品、巧克力、瑞士军刀。
美国—在美国,买些休闲服饰品牌比国内便宜,还有就是各种“药”了。
品牌:RalphLauren, Clinique, Estee Lauder, Levi’s, CK。
特产:花旗参、鱼油、电子产品。
亚洲:
中国——茶叶,瓷器,丝绸,旗袍,玩具。
日本——和服、时装、手袋。
韩国——人参、衣服、玩具.
菲律宾——银器、首饰、木刻、手工艺、芒果干。
泰国——鳄鱼皮、燕窝、丝绸、海味、椰子糖。
新加坡——猪、鸡肉干、驱风油。
马来西亚——风筝、蜡染、豆寇油、榴连糕。
印度尼西亚——海产、燕窝、木刻、印花、牛皮。
印度——宝石、地毯。
欧洲:
英国——羊毛制品、银器、古玩、绒料、皮革制品、威治活陶瓷 器、书刊、茄士羊羊毛、烟斗、皮鞋、苏格兰威士忌和格子呢、Wedgwood骨瓷,红茶;
荷兰——Coster厂的钻石,古董,Gouda芝士,Delft蓝白瓷器,eardam水晶,银器,Haagse Hopjes糖,木屐。
梵蒂冈——圣彼德大教堂侧的邮政车购纪念邮票、圣物、银市。
意大利—— 罗马:时装、皮革制品、念珠及宗教工艺品;
佛罗伦萨:皮革制品、金银饰物、古玩、手工缝制之女性内衣;
威尼斯:水晶及玻璃制品、皮革制品及丝质领巾领带,狂欢节脸谱。
德国——啤酒、摄影及音乐器材、光学及医学仪器、陶瓷制品、双人牌剪刀、木刻制品、工艺品及古玩等。
比利时——手织地毯、精美手织花边、台布、服装及餐巾、各式巧克力、钻石、挂毯。
法国——香水、化妆品、时装、手表、皮革制品、瓷器、珠宝饰物、丝质制品、手袋、领带、领巾及艺术品。
捷克——水晶、玻璃、皮衣。
瑞士——巧克力、、钟表、十字牌军用刀、音乐盒、银器、不锈钢用品、瓷器、羊毛针织、皮具、皮革。
奥地利——水晶、装饰木刻、皮革制品、手制布料。
卢森堡——瓷器、水晶、首饰、花边、亚麻布。
摩纳哥——洋娃娃,首饰,香水。
瑞典特产:玻璃,陶瓷,皮件,家具,银制品,不锈钢制品,蜡烛。
丹麦特产:皇家哥本哈根(RoyalCopenhagen)的陶瓷器、玻璃制品、手织毛衣、斯堪的纳维亚独特设计的装饰品等。
芬兰特产:芬兰设计的产品以其巧妙创意、独特风格和高品质而驰名世界,因此理所当然是您在芬兰购物时的首选。此外,具有浓郁民族风格的萨米人手工艺品、地道的芬兰伏特加、美味的巧克力甚至于整张驯鹿皮也都是您不可错过的旅游纪念品。
挪威主要的购物种类:传统手工艺品、皮草、瓷器器皿、针织品、木刻、油画
大洋洲:
澳大利亚——海产品、土著工艺品、羊毛制品、衣服、鲍鱼干、袋鼠玩具、树熊玩具。
新西兰——羊毛制品、雕刻。
美洲:
美国——花旗参、急冻海产、急冻龙虾片、纪念品。
夏威夷——夏威夷草帽、贝壳、木刻品,项链。
加拿大——急冻三文鱼、皮衣、多伦多的木刻、温哥华印地安人工艺品
㈩ 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以及解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预注册商标冲突
知名商品,是指在特定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不是经法定程序评定出来的荣誉称号,而是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个案中认定的法律事实。知名商品反映了某一具体商品在特定市场上的一种知名度,这种知名度涉及特定市场的地域因素和人的因素。因此,知名商品的认定,难以制定出一个适合于各类商品是否知名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判定某一具体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根据一定的地域范围如省、地市等特定市场范围内,与该具体商品有销售、购买等交易关系的人以及同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对该具体商品的知悉程度加以认定。在具体操作中,一般应当参酌该具体商品广告量、销售时间、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声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商品的名称是对商品的一种称谓,有通用名称与特有名称的区分。通用名称是泛指所有同类商品的名称,只能表示某种商品的类别,而不能将同类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分开来。特有名称则是个体商品独有的称谓,这种称谓能够将同类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区别开来。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才能作为一种代表竞争法意义上的商业标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判断一个名称是否为某一具体商品所特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该名称是否为某一个体商品的生产经营者首先使用。如已经有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先使用,那么,对其他生产同类产品的任何一个生产经营者来说,该名称就不再具有将自己的产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特征,因而也就不具有特有性了。使用在先是确定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外在标准。第二,认定某一个体商品的名称是否特有,不能仅仅依据名称的文字含义或文字组合是否具有创意来判断,更不能将其文字组合割裂开来,探求各组成部分的含义是否具有创意,而应当将该名称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其是否成为明显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特定商品的标识。能否标识特定商品是确定商品名称是否具有特有性的内在标准。第三,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上有所区别。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标在作用上有相似之处,即都是用来标识商品来源,但是商标需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即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需要任何部门的核准授予,而是凭借生产经营者的智慧精心设计,用商品的优良质量和周到的售后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具有了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因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其生产经营者通过苦心经营而形成的一种市场成果。可以说,特有名称是市场使用的结果,只要一种商品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了区分相关商品的作用,就应认定其具有了特有名称的意义,就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行为中所称的“使用”,是指使商品出处(来源)发生混淆的一种表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行为中所称的“误认”,系指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有误信而言。日本、韩国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美国的商标法(包括仿冒其他标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对于误认的要求包括两种形态:一是业已引起误认,二是有误认的危险而尚未实际引起误认。这种规定是比较严密的,能够将仿冒行为消除在初始阶段,并且可以减轻查证和举证的负担,有利于及时有力地惩处仿冒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对于可能引起误认的情形未予明示,而其措辞更像不包括可能引起误认的情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种解释是恰当的。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的误认,包括实际误认和可能误认两种情形,也即仿冒商品只要有引人误认的可能,就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不必要求业已产生实际误认。
当然如果放在实践中解决商标冲突还是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