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认证
㈠ 一个关于适航认证的问题:
你可以看一下AP-21-AA-2008-05R2《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里面的2.2进口全新航空器里有详细的说明。
㈡ 如何申请飞机适航证
1.8 申请适航证的一般要求
(1) 申请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2) 适航证申请人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1.9 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
(1)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航空产品或零部件以供适航审定部门审查。
(2)申请人应为实施检查的适航监察员或生产检验委任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时间,以保证适航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取得本程序1.4.1中所述适航证的申请人,应将航空器的情况通知其运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2. 标准适航证的申请与颁发
2.1 标准适航证的类别
(1) 运输类:依据CCAR25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包括运输类(客运)、运输类(货运)、运输类(客/货运)。
(2)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依据CCAR23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3) 运输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9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4)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依据CCAR27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5) 载人自由气球类:依据CCAR31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6) 特殊类别:对于某些尚未颁布适航规章的航空器,依据CCAR-23、25、27、29、31、33、35中对其型号设计适用的要求,或民航总局适航审定司认为适用于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且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
2.2 进口全新航空器
2.2.1 申请
(1) 申请人在航空器预计交付日期30日之前,应将航空器交付计划及合同的“技术条款”部分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备案。航空器交付状态必须符合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2) 申请人应在航空器交付前向适航审定司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a) 《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申请书》[AAC-018] (以下简称《适航证申请书》)(附录一);
(b) 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c) 适航审定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2.2.2 受理
(1) 适航审定司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受理意见。
(2) 适航审定司将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构型差异说明、《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 (附录二)和 “签发人”、“颁发日期”栏为空白的《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 (附录三)交给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对航空器进行适航检查。
2.2.3 适航检查
(1) 适航监察员对申请适航证的航空器的适航检查应在航空器制造、组装或改装现场进行。检查按照《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 (附录四)的内容实施。
(2) 适航检查应当包括对航空器各种合格性证件、技术资料、持续适航文件的评审及对航空器交付时的技术状态与批准的型号设计的符合性的检查,至少应包括下述内容:
(a) 文件记录的评审:
ⅰ.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填写准确无误;
ⅱ.确认航空器(含所安装发动机、螺旋桨)已通过型号认可审查,型号审定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型号认可证及其数据单、生产许可证现行有效;
ⅲ.审核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资料和记录,确认航空器满足经批准的型号设计,所有设计更改均得到批准;
ⅳ.确认航空器完成所有适用的适航指令;
Ⅴ.审查制造人按规定对航空器进行试飞的有关报告;
Ⅵ.确认持续适航性文件的完整有效;
(b) 航空器交付状态的适航检查;
ⅰ.确认航空器国籍登记标志及其在航空器上的喷涂符合CCAR-45的要求;
ⅱ.根据型号合格证数据单确认航空器型号和型别的符合性;
ⅲ.确认各系统工作正常并正确标识;
ⅳ.确认航空器的各类应急、救生设备齐全,并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ⅴ.确认各类警告标志及标牌、告示等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3)适航监察员检查中如发现问题,应以《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发现问题通知单》[AAC-199] (附录五)的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对所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纠正措施应被适航监察员所接受。
(4)检查结束后,适航监察员应填写《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在申请人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上签署意见,并完成《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AAC-171] (附录六)。
2.2.4 颁发证件
(1) 所申请的航空器经适航监察员检查,在确认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即可在现场签发《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
(2) 当适航监察员认为有必要对标准适航证的有效期或航空器的使用进行限制时,应在向申请人颁发标准适航证之前,在标准适航证 “备注”栏内注明使用限制或有效期。
2.2.5 存档
适航监察员应在适航证签发后30日内,将下述文件(或复印件)报适航审定司存档:
(1)签署适航检查结论后的《适航证申请书》[AAC-018]原件;
(2)《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AAC-198];
(3)《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AAC-171];
(4)《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复印件;
(5)《民用航空器标准适航证》[AAC-023]复印件;
(6)《民用航空器适航检查及颁发适航证书授权声明》[AAC-169]复印件;
(7)民用航空器未注册/取消注册声明;
(8)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证;
(9)航空器交接文书。
㈢ 中国民航飞机的适航认证管理是个什么过程
先找出你设计的飞机需要满足的条款,如25部,91部等,在该阶段,要明确所有你需要满足最基本条款。然后设计飞机,生产试验机。试验机一般生产3架。这是,适航当局就会派人进行跟踪适航审定,依照你设计初期写的你要满足的条款,适航当局会给出该飞机需要做的试验,比如除冰地面试验,静力疲劳试验,气密性试验等等,一般包括三类:地面台架试验,地面装机试验,装机飞行试验。适航当局观察试验准备,条件都是他锁认可的。开始逐项试验,并编写试验报告。直到适航当局认可,试验是符合条款要求的。各项试验可以同时进行。所有适航审定试验都做完后,适航当局就会给飞机发一个型号合格证,书面证明,该飞机在我国是可以飞的。注意,航空购买的国外飞机也必须取得中国民航的适航认证,才可以在中国上空飞行。
㈣ 适航证的用途是什么
适航证是由适航当局根据民用航空器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颁发的证明该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件。没有适航证的话飞机将无法投入运营。就是你飞机可以投入运营的一个凭证。。。。
㈤ 什么是适航证
航空器适航证(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是由适航当局根据民用航空器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对民用航空器颁发的证明该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件。适航证分为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只拥有临时国籍证的航空器不能申请适航证,但可以申请特许飞行证。
㈥ 船舶适航证书的相关
船舶的适航性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也是承运人“最低法定义务”之一。适航就如同一条线,以各种形式贯穿整个海商和海事法。《国际安全管理规则》、《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对船舶和港口都制定了非常详细的保安规定,这同时也为船舶的适航提出了新的标准。因此,了解和研究适航的内容和要求,不仅是承运人履行“最低法定义务”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海上安全,提高航运能力的需要。
所谓船舶适航性(Seaworhtniess),是源于英美海商法,而日本学者将之译为“堪航能力”,台湾学者称之为“适航能力”或“堪荷能力”,我国海商法则称之为“适航性”。虽然叫法不尽相同,但是各国概念均取自于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a)使船舶适于航行;(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和供应船舶;(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装卸货物的部分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输和保存货物。”
㈦ 关于适航取证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全力做好适航取证试飞,转场前飞机要完成了一定高度的排故飞行,和一定高度的模拟转场。为顺利实施转场,要专门制定任务书,确定航线及迫降场,建立指挥系统。同时,地面监控系统、机务、场务等保障单位也都要进行充分的接机准备,使飞机最终达到转场条件。试飞院以及相关单位抽调精兵强要组成一个由飞行、测试、课题、机务、保障等各专业构成的试飞团队,并在原有飞行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体系文件,从人员和制度上做好试飞准备。飞机转场后,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复杂风险的适航取证试飞,飞机将接受失速、空中结冰等风险科目的考验,以保证该机具有可靠的安全性。依据CCAR25或与其等效的适航标准审定或认可。
㈧ 适航证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设计、生产及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须向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生产许可证书及维修许可证书。航空器需有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如果没有获得该证明,则飞机将无法投入运营。取得中国正式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可以申请适航证。适航证分为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只拥有临时国籍证的航空器不能申请适航证,但可以申请特许飞行证 。
㈨ 适航的含义
《海商法》第47条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这一规定与《海牙规则》(下文称《规则》)第3条第1款的规定基本相同。
有学者认为“适航”这一术语包括有三层含义。
其一是指船体本身,要求船舶坚固、水密、各种航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简称“适船”。
其二是指船上人员适合,船长船员应该数量充足、经过良好训练,取得适当资格证书并有必需的技能,简称“适船员”。
其三指船上的载货处所,应清洁安全,适于装载特定的货物,简称“适货”。
加拿大的TETLEY教授指出,适航包括有两个方面:一是船体本身,船员和船上设备必须充分,足以抵挡航行中一般的灾难事故,二是船舶应适合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
《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书、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六条 外国制造人生产的任何型号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进口中国的,该外国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已取得外国颁发的型号合格证书的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首次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该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型号认可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型号认可证书。
第三十七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出口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制造人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出口适航证书。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出口适航证书。
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书审查认可或者另发适航证书,方可飞行。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适航状态。
㈩ 为什么有些航材只有合格证没有适航证
经营状况不好的4S把合格证抵押给银行。用你买车钱复去银行还款拿回合格证。一般没有事。但是个别经营特别不好的店。用你购车款还别的钱了。你就完蛋了。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