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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作废

发布时间: 2020-11-25 14:12:20

① 开出去的发票已经认证 可以作废吗

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也不能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1)认证作废扩展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② 增值税发票认证后还能作废吗

分情况作废。

1、如果你公司在其发票作废之后才认证的,你这边做进项转出,可能要收到处罚。然后要求对方重新开发票给你们,拿到发票后将原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退还给对方。在未收回全部的发票联次的时候是不允许作废的,对方应该承担责任。你们的处罚是对方造成的,所以你们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2、如果你公司在他作废之前认证了,他应该没办法作废,他要开具红字发票。

③ 已经认证的发票对方作废了怎么办

申请红字发票,交给对方重开发票。

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3、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4、销货方、购货方均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同上述第3点操作。

5、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内容包括:

(1) 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和退货原因;

(2) 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3) 同时附上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复印件(已付款的)。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存根联的,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

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2)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

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2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购货方已将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来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处理如下:销货方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

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作为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3)认证作废扩展阅读:

购买方

1、已经由购货方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或发票开具错误需要开具负数发票的,由购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

2、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销货方

由销货方申请开具负数发票的情况(前提是发票未认证,发票在180天的认证期内),具体情况如下: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特殊情况

(一)发票因购货单位信息输错的(包括税号、名称、地址等)除要提供证明原件之外,还需提供购货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销货方将购货方名称开错,如应开给A公司却开给了B公司的,需发票上开具公司名称的企业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发票代码和号码、陈述公司未与销货方发生此笔业务,并承诺此发票为认证抵扣;实际应接收发票的购货方出具一份证明,说明公司向销货方购买货物,未收到发票。

(三)购买方公司名称变更的需要提供对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书复印件并加盖对方公司公章。

(四)发票单价、数量、品名等开具错误的,除需提供证明之外还需提供原订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发票重复开具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以前开具的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④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又被作废,如何解决

需要重新确认:销货方到底有没有作废?上月的进项税额合计数中那底有没有统计到这张发票。
如果销货方确实当月作废,而又统计到当月进项税额中,那就要作进项转出;如果销货方没有作废,而又统计到当月进项税额中,那就要你们去开红字发票通知单,给销货方开红字冲回。

⑤ 已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对方能作废吗如果要作废都需要什么资料

可以作废,当月认证的发票,购方可以认证,销售方也能作废,作废要开具红字发票。

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 票作废必须在开票的当月收回发 票联、抵扣联,但A公司没有按规定操作作废电子发票,可以暂时按正常认证抵扣处理,待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你提供进项税额转出的记账凭证,连同他们的作废发 票协查函经国家税务总局反馈到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

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通知A公司重新开具发 票(因为月初的这份发 票已经作废,当然就不确认收入,重新开发 票再确认收入,这样,虽然开了两次发 票,但只确认一次收入)。

(5)认证作废扩展阅读: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⑥ 已认证的发票可以退回作废吗,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 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也不能退还,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开具红票的规定处理。

⑦ 当月开具的发票已经认证,还能作废吗

二、购货方未抵扣已开具红字发票未认证发票要作废吗
一、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1、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存根联后面依次注明“作废”,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不得开具红字发票。搜索
2、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购货方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属于货物折让退回不需要开具进仓单,下同),同时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上,红字发票的存根联以及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3、销货方未作帐务处理,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的有效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依据,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红字发票的发票联交回购货方,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支出,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属于销售折让的,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销售发票给购货方。
4、销货方、购货方均已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发票。
5、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内容包括:
(1) 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和退货原因;
(2) 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3) 同时附上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复印件(已付款的)。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货方。销货方如果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专用发票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货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货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销货方如发生退货、销售折让,但购货方已将作帐务处理,不能退回原来的发票联、抵扣联时,处理如下:销货方在取得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方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来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帐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发票联、抵扣联交购货方作为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 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到您。

⑧ 如果认证了需要作废重开,已认证的票怎么处理

认证抵扣的发票,.对方作废重开会计分录要分三步。
1、首先收到货物和发票并认证: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2.对方作废后,如果进货退回去: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红字)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对方作废后,如果进货不退回去: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待对方开具正确的发票后并认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⑨ 已认证但作废的发票认证系统需要怎么操作

已经认证就无法作废了
只能开具红字发票 冲抵
附件传不上来,直接粘贴下面了
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
一 销售方申请
1、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销售方须在开具发票起180天内办理
(1)在企业的开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一式二份),依照蓝字发票的内容填写相关的购销双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等,并填写开错内容或拒收理由。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
(2)由对方单位用A4纸打印一份拒收此张发票的书面证明,要求写清楚发票号码,金额,退票原因,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注:一份发票对应一份拒收证明,且拒收证明要求原件)
(3)申请单导出到U盘中。
2、开票有误,尚未交付。
销售方须在开具发票的次月报完税后办理
(1)在企业的开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一式二份),依照蓝字发票的内容填写相关的购销双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等,并填写开错内容或拒收理由。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申请当月或1月前的)
(2)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单导出到U盘中。
二 购买方申请
1、已抵扣
购买方已在认证期限内认证并已抵扣,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
(1)在购买方的开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一式二份),依照蓝字发票的内容填写相关的购销双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如果不是全票退货,要求为折让金额或退货金额)等。用A4纸打印,并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
(2)双方退货或销售折让的书面协议,要求协议上有原发生销售的发票号码、退货或折让金额(此金额要求与申请单上金额保持一致)、退货原因等,并加盖双方公章。(注:一份申请单对应一份拒收证明,且拒收证明要求原件)
(3)购买方需提供当时发生蓝字发票业务时的发票和记账凭证复印件。(办理人员要查证是否当时已认证。)无需开负数票
2、无法认证
适用于密码区无法认证的发票。
(1)开具发票起180天内,由认证人员保存无法认证信息,加盖无法认证章。
(2)在购买方的开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依照蓝字发票的内容填写相关的购销双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等相关信息,并选择无法认证项,用A4纸打印,并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
3、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
适用于2009年以前开具的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
(1)在购买方的开票系统里填写申请单,依照蓝字发票的内容填写相关的购销双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等,并选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选项。用A4纸打印,并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
(2)双方退票的书面协议,要求协议上有原发生销售的发票号码、金额、原因等,并加盖双方公章。(注:一份申请单对应一份证明,且拒收证明要求原件)
(3)购买方需提供当时发生蓝字发票业务时的发票和记账凭证复印件。
(4)如果是退货,需提供当时购买固定资产的入库单,以及现在退货的出库单。(注:由于09年以前固定资产不予抵扣,所以如果所退固定资产的金额巨大应与税管员联系调查取证)
附注:1申请单导出到U盘中与资料一起带到税务局
2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发票不予办理红字发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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