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
㈠ 申请产品质量认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认证组织提供以下资料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其他具有法律地位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包括需颁发子证书的二级单位):非独立法人组织应提供其上级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行政许可证、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受控版本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
当申请认证范围涉及多现场时,填写多现场清单(附表2)
当申请不同管理体系的认证时,还应提供:
A、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另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关键、特殊工序及质量控制点;
2.请提供依据ISO9001:2000版标准对手册进行删减及分包要求的说明;
㈡ 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的联系 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同属质量认证的范畴,都具质量认证的特征:
两种认证类型都有具体的认证对象。
2..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都是以特定的标准作为认证的基础。
3.两种认证类型都是第三方所从事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除具以上几点相似点外,两都间的联系还在于:
1). 产品质量认证与质量体系认证都要求企业建立质量体系,都要求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定,产品认证进行质量体系审核时应充分利用质量体系认证的审核结果,
2).质量体系认证进行质量体系审核时也应充分利用产品认证的质量体系审核结果,这不仅体现了认证工作的科学性,也保证了认证工作的质量。
㈢ 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有啥不同
认证一词的英文为certification,其原意是指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导则2-1991《标准化版及有关活动的一般权术语及其定义》将“认证”定义为:“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该定义的要点可以归纳为:(l)认证的对象是产品、过程或服务;(2)标准是认证的基础;(3)鉴定方法包括质量抽检、质量体系的审核和评定;(4)认证的证明方式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5)认证是第三方从事的活动。
认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
产品质量认证ISO/IEC导则2将其定义为:“第三方对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给予书面保证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则采用更为通俗的语言将产品质量认证定义为:“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的活动”。
㈣ 产品质量认证的基本概念
ISO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㈤ 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区别
产品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什么主要区别呢?
a、 认证对象不同
产品认证的对象是特定产品,既要对产品做型式试验,以确定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指定标准要求,又要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定,评定组织是否具有质量保证能力,能否持续稳定地提供合格产品。而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仅评价组织的质量管理能力是否达到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
b、 认证依据不同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依据是等同于ISO9000族系列标准的有关国家标准。它的作用是能够提高顾客对供方的信任,增加订货,减少顾客对供方的检查评定,有利于顾客选择合格的供方。而产品认证的依据除了认证机构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外,还包括技术依据,即申请认证产品的相关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
c、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不同
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仅证明其质量管理水平达到了相应的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并不能证明企业的每批产品都是合格的,所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只能用于企业宣传,不能用在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能使用认证标志。
而产品认证的对象是特定的产品,企业通过产品认证即证明其产品是满足相应产品标准要求的,所以企业除可将产品认证证书用于宣传外,还可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在通过认证的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㈥ 产品质量认证的标志有哪些
可以参考《产品质量法》中相关规定。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四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惊人整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办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各管、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八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㈦ 什么是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认证一来词的英文为certification,其原意是指源一种出具证明文件的行动。ISO/IEC导则2-1991《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其定义》将“认证”定义为:“由第三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规定要求给出书面保证的程序”。该定义的要点可以归纳为:(l)认证的对象是产品、过程或服务;(2)标准是认证的基础;(3)鉴定方法包括质量抽检、质量体系的审核和评定;(4)认证的证明方式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5)认证是第三方从事的活动。
认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
产品质量认证ISO/IEC导则2将其定义为:“第三方对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给予书面保证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则采用更为通俗的语言将产品质量认证定义为:“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的活动”。
㈧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颁发机构是什么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是由认监委批准的认证公司颁布的。可以在认监委的网站上找到合法的认证公司的名单的。
体系证书和产品证书是两个概念,体系一个企业做一个证书即可,比如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只需要操作一次,每年监督审核,维持有效性即可.当然还有其他体系,如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等,但是均只需要做一次。而产品证书是一个产品做一个证书,比如生产的是控制柜,只要型号不同每生产一种均需要做一次CCC产品认证,如果一个系列可以做一次覆盖,其他还有很多产品认证如CE,UL等等.体系证书颁发机构可发证的机构非常多,可到国家认证监督委员会网站查询,产品证书的颁发机构要看需要做什么产品认证来确定。
㈨ 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与联系
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关系与区别:
一、典型的产品认证制度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都是由第三方机构从事的活动,两者都要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检查评审
质量体系认证进行检查评定的依据是GB/T 19001或19002或19003,即ISO 9001或9002或9003,国内外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都是这样实施的,已取得共识。产品质量认证中的质量体系检查评定的依据是GB/T 19002。本文拟重点讨论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关系与区别。
从理论上分析,产品质量认证之所以要检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体系,目的是评定工厂是否具有持续生产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的能力。评定的主要因素是工厂的质量管理体系(见ISO 出版的《认证的原则与实践》)。质量体系认证正如GB/T 19000所述:"顾客可能关心供方质量体系中的某些要素,这些要素影响供方持续按要求生产产品的能力";"质量体系认证或注册常能减少顾客质量体系评定的次数和(或)范围"。这就是说,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都要求企业建立质量体系,具有持续生产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能力,两者是一致的。因此,检查评定的依据从总体上说也应是相同的,都是三个质量保证标准。至于具体使用其中的哪一个标准,产品认证由认证机构视认证产品的程度确定,体系认证由申请的企业与认证机构协商确定。
从实践的角度分析,产品认证中的质量体系要求,取决于各认证机构的规定。
西方国家实行产品认证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在1987年发市ISO 9000系列标准前,各认证机构早就规定了对质量检查的要求,显然不可能与ISO 9001或9002或9003相一致,大体在 ISO 9002和ISO 9003之间。1982年发布的ISO/IEC指南28典型的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通则》中规定,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包括:组织结构(含产品标识、质量审核),材料零部件(指采购质量),制造(指过程控制),质量控制和试验(含检验和试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质量记录和文件(含文件和资料控制和质量记录的控制)。显然,这些检查的内容比ISO 9003的要求多,接近ISO 9002要求。1988年发布的ISO/IEC指南53在第三方产品认证中利用供方质量体系的方法》中则引用了ISO 9000系列标准,并指出:"使用本指南制订认证大纲的人员,必须熟悉ISO 9000系列标准。"关于在产品认证中对申请企业质量体系检查的内容,该指南列举了两个实例,其中一个用于电工产品的企业,需检查的质量体系要素有:管理职责、设计控制、采购、需方提供的物资、制造与加工、检验和试验、测量和试验设备、不合格的控制、纠正措施、标识和可追溯性、质量记录。这一实例表明,在电工产品(比较复杂的产品)认证中,对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基本上相当于ISO9001。
目前世界上共有两个产品认证的国际组织,一个是电子元器件方面的,简称IECQ;另一个是电工产品方面的,简称IECEE。这两个国际产品认证组织均成立于1987年ISO 9000系列标准发布之前,对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都有各自规定。但是,IECQ于1992年初决定并已经实施了一项重大改进,即从1992年起,对申请认证的企业均按ISO 9002审核其质量体系;对1992年以前已经获准认证的企业,要求其建立质量体系,并按ISO 9002重新审核,1992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新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撤销认证证书。
IECEE于1993年7月制订了03号文件《按照电工设备安全标准颁发的合格评定证书的互相认可的IECEE体系的规则程序》(草案),对制造者质量体系的初次评审采用ISO/IEC指南53附录B的规定要求,即上述对电工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接近ISO9001。
ISO9000论坛于1992年4月举行了第二届讨论会,讨论了"各国标准化团体如何将自己现行的产品认证制度与ISO9000系列协调起来以消除重复认证"的问题。ISO公报报道:"为了避免重复评定,讨论会提出建议,要求各评定机构将其现行产品认证制度与ISO9000评定"和注册挂起钩来。现在有些产品认证制度正在考虑应用ISO9000系列标准作为产品认证的要求之一。如果在国际范围内,在各产品认证活动中实施这一原则,这无疑将是向协调方向跨进的一大步。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质量体系认证对企业质量体系检查评定的要求均以ISO 9000族标准为依据。
(2)产品认证中的质量体系检查要求取决于各认证机构的规定。
(3)质量认证的发展趋势是产品认证中的质量体系检查评定以
ISO9000族标准为依据,与质量体系认证协调起来,避免重复评定。
我国的质量认证工作起步晚,但起点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中规定,申请产品的认证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企业质量体系符合GB/T 19000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及其补充要求。"质量体系认证要求申请人按GB/T 19000-ISO 9000系列标准或其他国际公认的质量体系规范建立了文件化的质量体系。这些规定表明,在我国的产品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中,对企业质量体系的要求已经在行政法规和规章上协调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