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认证
❶ 药品GMP认证以及GSP,GAP,GCP,GLP认证都是什么意思
1、GMP认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药品制剂生产的全过程和原料药生产中影响成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大力推行药品GMP,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降低各种差错的发生,是提高药品质量的重要措施。
(1)药品认证扩展阅读:
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
(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
(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三)管理职责明确;
(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
(六)确认、验证的实施;
(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
(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
(十)按照自检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❷ 药品GSP认证需要什么条件
(一)GSP认证申请与受理
1.GSP认证申报资格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2.合法资质
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内部质量管理要求
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4.经营活动要求
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二)GSP认证需要申报的材料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
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3.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7.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9.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三)初审
药品经营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初审部门)进行初审。一般仅对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有特殊情况的,应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合格的将其认证申请书和资料移送省局审查。
省局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认证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转送本地区设置的认证机构。不同意受理的,应说明原因。有疑问的,省局应一次性通知初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局予以退审。
(四)现场检查与证书发放
认证机构收到省局转送的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按照预先规定的方法,从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
检查组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认证机构在收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省局审批,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局应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五)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
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
❸ 药品GSP认证是什么
什么是药品gsp认证?
gsp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流通(经营、储运、使用)全过程中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gsp)认证证书的过程。
注:
gsp是英文意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缩写,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gsp,意即良好供应规范,是控制医药商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医药商品在其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作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上采取严格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药商品质量。
❹ 药品三证是什么
药品三证是:《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药品安全,2016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修改后全文重新公布。
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对药品流通环节中药品经营企业如何执行药品追溯制度提出了操作性要求。
2、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疫苗经营企业的相关规定修改为疫苗配送企业的要求。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将首营企业需要查验的证件合并规定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
(4)药品认证扩展阅读: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筹建申请”;
2、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3、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并注明与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5、开办零售(连锁)企业,还应提交所属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产相关证明;
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7、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8、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GSP认证的要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凡通过本次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在3~5年时间内进行GSP认证,未能取得GSP认证的企业,在下一轮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时将取消其经营药品的资格。
因此,推行GSP对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药品经营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
❺ 中国药品需要哪些认证,国药准字是不是不能代表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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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是国食健字
g20080624
❻ 药品GSP认证的程序
一、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下同)。 二、申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 (五)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表4); (六)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 (七)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八)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九)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企业填报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相关资料,应按规定做到详实和准确。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漏报,否则将驳回认证申请、中止认证现场检查或判定其认证不合格。 三、药品零售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报当地直属局进行形式和技术审查。 四、对认证申请的审查,如有下列情况的,应对申请认证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一)对申报资料有疑问而需要现场核实的。 (二)企业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而需要现场核查的。 对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如无违规行为,可继续认证申请的审查,审查后将核查资料与认证申请一并报送。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中止其申请的审查,并从发生假劣药品问题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过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但在认证申请中没有说明或没有如实说明的,一经查实,无论是否属于违规经营,一律中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或认证现场检查,通过认证的应予以纠正(包括收回证书和公布撤销),并在发出处理通知的12个月内不受理该企业的认证申请。 五、当地直属局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向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认证企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通知企业补充或更正资料。不同意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原因。 六、当地直属局在发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对企业的现场检查。检查前,应将现场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发至被检查企业。 七、当地直属局应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八、当地直属局组织现场检查时,可视需要派员监督检查工作。 九、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依据检查结果对照《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作出检查结论并提交检查报告。如企业对检查结论产生异议,可向检查组作出说明或解释,直至提出复议。检查组应对异议内容和复议过程予以记录。如最终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应将上述记录和检查报告等有关资料一并送交直属局。 十、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应针对检查结论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整改报告,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当地直属局。 十一、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直属局在收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 十二、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接到通知的3个月内向当地直属局报送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直属局应在收到复查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 对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过复查仍未通过现场检查的不再给予复查,应确定为认证不合格。 十三、对通过认证现场检查的企业,省局在进行审查前应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在审查的规定期间内,如果没有出现针对这一企业的投诉、举报等问题,省局即可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认证结论;如果出现问题,省局必须在组织核查后,根据核查结果再作结论。 十四、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局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省局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十五、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由省局在省内公布。 十六、《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由企业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直属局依照本认证程序,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和复审,合格的报省局换发证书。审查不合格以及认证证书期满但未重新申请认证的,省局将收回或撤销原认证证书,并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十七、各直属局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跟踪检查按照认证现场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应将结果记录在案。 十八、各直属局应在企业认证合格后24个月内,组织对其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检查企业质量管理的运行状况和认证检查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九、各直属局应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认证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检查企业是否能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十、认证合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改变了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或在经营场所、经营条件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各直属局应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二十一、省局对各地的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二十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认证合格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限期予以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其中严重违反或屡次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企业,省局将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并在省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十三、对撤销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过期失效的企业,如再次申请认证,需在撤销证书和证书失效之日6个月后方可提出。
❼ 什么药品gsp认证
GSP认证是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即产品供应规范。控制药品流通过程中可能引起质量事故的各种因素,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是一套管理程序。
在药品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因素的作用,随时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采取严格措施,从根本上保证药品质量。
普惠制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的简称,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普惠制的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普惠制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普惠制认证的实施将促进企业管理理念和组织结构的根本转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这是中医药与国际医学接轨的必由之路。
(7)药品认证扩展阅读:
普惠制要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所有通过换发的药品经销商将在3-5年内通过普惠制认证。未取得普惠制认证者,将被取消下一轮换发药品交易资格。
因此,实施普惠制对改变当前药品经营企业过度无序的现状,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普惠制的特点:
1、现行普惠制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法规,是我国第一个纳入法律范围的普惠制。过去,普惠制是由国有主渠道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只是推荐的行业管理标准。
2、现行普惠制管理下的货物范围已改为符合国际标准、完全符合药品管理法范围的药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药商务部门存在着医药商业和医药商业两大体系,普惠制是由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这就决定了普惠制药品的经营范围是药品的四大类: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
3、在文件结构方面,现行普惠制分别设置章节,对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的质量要求进行描述,以便于实际实施。过去,普惠制对药品批发零售没有单独的要求,给实际实施带来了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便。
4、现行的普惠制充分吸收了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成果,特别是对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提出了基本要求。在结构上,质量体系的组成部分与药品经营过程紧密结合,脉络非常清晰流畅。
5、现行的普惠制在具体的管理内容上做了一些大胆的选择,去掉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使之更具实践性和指导性。例如,原普惠制中“全面质量管理”(TQC)的相关内容被果断删除。严格来说,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范围远远大于普惠制,它完全包括普惠制。在普惠制中要求全面质量管理是不合逻辑的。
6、现行的普惠制与一些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条例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体现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相关管理要求。
7、现行普惠制的监督实施主体已成为药品行政执法部门,保障了普惠制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的全面实施。过去,虽然所有的药品经营企业都要求实行普惠制,但只有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普惠制。
8、现行的普惠制是药品市场准入的技术壁垒。为了加快普惠制的实施,体现普惠制的强制性实施,将普惠制的实施与药品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相结合。
❽ 怎么能通过药品GSP认证
合法合规就能通过,药品GSP指的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发文第二条“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其中第四节,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第三十六条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十)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第七节,计算机系统,第五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第五十八条,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蓝海灵豚医疗器械管理软件强力推荐是符合药监要求的,且在上海当地通过了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认证的医疗器械管理软件。(一)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二)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三)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四)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五)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第五十九条 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当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第六十条 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应当符合本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❾ 药品GSP认证需要哪些材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经营企业应在药专品监督管理部门属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GSP认证申请材料应包括:(具体资料以各省标准为准)
药店GSP认证内容中药店现场检查是重点检查部分。检查内容主要集中在对药店的经营范围、经营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相应的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的设置、经营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等内容进行严格详细的检查。
同时认证过程中还有非常多的注意事项,如:是否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等等,这方面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再进一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