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税票认证
1. 2月份开的增值税发票能认证到1月份去吗
2月份开的增值税发 票不能认证到1月份去。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2. 本该2月抵扣的发票,认证到3月份了,金额很大,如何才能撤销
撤销不了,可以转出,但是不该转出的转出会对企业有影响。
3. 申报2月报表能认证3月初发票吗
不可以的,3月份的发票默认是认证在3月的申报期的,无法认为的修改发票的所述期。如果可以手改,那就乱套了,逃税漏税就变得合法合理了。
4. 发票认证什么时候到期,可以2月份再认证码
答:增值税进项发票至开票日起360天之内,都可以认证。但不是所有的票都能用来抵扣,所以一旦有不能用于抵扣的票认证了,要在当月增值税申报表没做进项税转出。
5. 2月份的增值税进项发票3月份还可以抵扣吗
可以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的。但必须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即红字发票冲减原来的蓝字发票分录,收到正确的蓝字发票后正常入账。
1、已认证的发票,不能再退回作废重开;
2、只能先作为正常发票申报抵扣,然后走冲红重开程序;
3、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红字申请单(理由就是发票开具有误),然后把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交销售方,销售方凭通知单冲红,重开发票给购货方;
4、购货方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的次月申报期,将该发票涉及到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1行,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5)2月税票认证扩展阅读:
增值税转型后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所以,先将此部分销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然后按有关规定,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转型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发生中途转让行为,应作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贷方,
如果“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有余额,也应等量将这部分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
在上述处理的基础上再计算可抵或可退的增值税。
6. 2020年1月开的发票,在2月10日之前认证算是1月份认证吗
准确的说是认证抵扣的月份。
可以的。在2月申报期截止日前(国家税务总局2月已将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2月24日),所有在20200131前开具的进项发票企业可以认证并选择在2020年1月份抵扣。
7. 1月开具的发票2月份还能勾选认证1月的发票吗
1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月申报期前,仍然可以勾选认证,但是一定要注意勾选认证确认在1月份。
8. 2月份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在3月初纳税申报前认证可以抵扣2月份的销项税吗
2月份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在3月初纳税申报前认证不可以抵扣2月份的销项税,只能在2月份认证才可以抵扣2月份的销项税。
9. 2月份报税时,搞错进项发票认证月份,把3月份的进项税报到2月份里面了,应该怎么办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将税务机关开具的通知单其中一联交与开票方,由开票方据此冲红后重新开具正确的的发票。
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即红字发票冲减原来的蓝字发票分录,收到正确的蓝字发票后正常入账。
1、已认证的发票,不能再退回作废重开;
2、只能先作为正常发票申报抵扣,然后走冲红重开程序;
3、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红字申请单(理由就是发票开具有误),然后把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交销售方,销售方凭通知单冲红,重开发票给购货方;
4、购货方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的次月申报期,将该发票涉及到的进项税额填列在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1行,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9)2月税票认证扩展阅读
收到进项发票当月已经认证但是发现对方开错了,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上传后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给销售方,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销货方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证明单》注明税额必须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