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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sp认证标准

发布时间: 2020-12-02 15:27:06

㈠ 药品GSP认证需要哪些材料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经营企业应在药专品监督管理部门属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GSP认证申请材料应包括:(具体资料以各省标准为准)

药店GSP认证内容中药店现场检查是重点检查部分。检查内容主要集中在对药店的经营范围、经营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相应的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的设置、经营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等内容进行严格详细的检查。

同时认证过程中还有非常多的注意事项,如:是否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等等,这方面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再进一步交流。

㈡ 药品gsp认证需要什么材料

119-00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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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二、行政许可内容:核发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认证管理办法。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2、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3、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二)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GS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
(四)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六、申请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资料编号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料编号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资料编号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资料编号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资料编号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资料编号7、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资料编号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资料编号9、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资料编号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资料编号11、企业非因违法违规而销售假劣药品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七、申请材料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加盖公章;
3、《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申报系统下载》.rar
也可在www.gdda.gov.cn或http://www.gddec.gov.cn/的下载区下载,递交书面申报材料时应将存有企业申报资料数据的磁盘一同提交省局业务受理处,或将电子申报材料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
(二)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⑴《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填报本表时,请将执业药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以及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⑵《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填报本表时,请将学历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⑶《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根据企业设施、设备的实际情况填写;如无所设项目栏目,应注明“无此项” ;仓库总面积的计算应准确;“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栏目中“辅助用房”指库区中服务性或劳保用房屋;表中所有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其中冷库体积单位为立方米。
⑷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经营场所和仓库平面布局图需注明详细地址(楼层及房号)和各库区、验收养护室、仓库办公室面积。
八、申请表格: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下载: 编号:119-001-1.doc编号:119-001-2.doc
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申报系统下载
在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gdda.gov.cn)或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网站(www.gddec.gov.cn)的下载区下载。
九、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或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一、行政许可程序:

备注:依据省局《关于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划分问题的意见》,“各市局办理组织实施的许可事项统一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GSP认证)”。
十二、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共计64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五年。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六、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投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㈢ 什么药品gsp认证

GSP认证是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即产品供应规范。控制药品流通过程中可能引起质量事故的各种因素,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是一套管理程序。

在药品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因素的作用,随时可能出现质量问题。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采取严格措施,从根本上保证药品质量。

普惠制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标准》的简称,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标准。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普惠制的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普惠制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普惠制认证的实施将促进企业管理理念和组织结构的根本转变,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这是中医药与国际医学接轨的必由之路。

(3)药品gsp认证标准扩展阅读:

普惠制要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所有通过换发的药品经销商将在3-5年内通过普惠制认证。未取得普惠制认证者,将被取消下一轮换发药品交易资格。

因此,实施普惠制对改变当前药品经营企业过度无序的现状,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普惠制的特点:

1、现行普惠制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一项强制性行政法规,是我国第一个纳入法律范围的普惠制。过去,普惠制是由国有主渠道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只是推荐的行业管理标准。

2、现行普惠制管理下的货物范围已改为符合国际标准、完全符合药品管理法范围的药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药商务部门存在着医药商业和医药商业两大体系,普惠制是由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这就决定了普惠制药品的经营范围是药品的四大类: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

3、在文件结构方面,现行普惠制分别设置章节,对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的质量要求进行描述,以便于实际实施。过去,普惠制对药品批发零售没有单独的要求,给实际实施带来了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便。

4、现行的普惠制充分吸收了现代质量管理的理论成果,特别是对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提出了基本要求。在结构上,质量体系的组成部分与药品经营过程紧密结合,脉络非常清晰流畅。

5、现行的普惠制在具体的管理内容上做了一些大胆的选择,去掉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使之更具实践性和指导性。例如,原普惠制中“全面质量管理”(TQC)的相关内容被果断删除。严格来说,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范围远远大于普惠制,它完全包括普惠制。在普惠制中要求全面质量管理是不合逻辑的。

6、现行的普惠制与一些新颁布的药品管理条例有着密切的联系。如体现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的相关管理要求。

7、现行普惠制的监督实施主体已成为药品行政执法部门,保障了普惠制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的全面实施。过去,虽然所有的药品经营企业都要求实行普惠制,但只有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行普惠制。

8、现行的普惠制是药品市场准入的技术壁垒。为了加快普惠制的实施,体现普惠制的强制性实施,将普惠制的实施与药品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相结合。

㈣ 药品阴凉柜国家GSP认证标准要求有那些

技术参数
1、外壳:ABS+PC工程材料,防火等级V-0;
2、防护等级:IP20;
3、正面防护等级:IP65;
4、电源:110V/AC±10%或220V/AC±10%,50/60Hz;
5、功耗:<;
6、输入:2条温度探头,1条湿度传感器;
7、显示范围:-45~55℃(-40~120℉),10~99%RH;
8、控制范围:-45~45℃(-40~120℉),10~99%RH;
9、 控制温度出厂值:04℃(39℉);
10、测量精度:±1℃,±3%RH;
控制湿度出厂值:75%;
11、软件等级:A
12、相对湿度:20~85%(无结霜) ;
13、使用环境温度:-10~+60℃ ;
14、储存温度:-30~+80℃;
15、继电器输出:压缩机:常开30A/240V~,50/60Hz;
湿度控制:常开12A/240V~,50/60Hz;
风扇:常开12A/240V~,50/60Hz;
照明:常开30A/240V~,50/60Hz;
报警:常开5A/240V~,50/60Hz;

㈤ 什么是GSP认证

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意即产品供应规范,是控制医药商品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医药商品在其生产、经营和销售的全过程中,由于内外因素作用,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质量问题,必须在所有这些环节上采取严格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医药商品质量。

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GSP为企业提供了科学的质量管理思想体系。实施GSP认证将促进企业经营思想和经营组织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是中国医药与国际医药接轨的必由之路。

(5)药品gsp认证标准扩展阅读:

GSP的要求: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凡通过本次换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将在3~5年时间内进行GSP认证,未能取得GSP认证的企业,在下一轮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时将取消其经营药品的资格。

因此,推行GSP对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药品经营秩序混乱的现状,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药品经营行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将发挥重要作用。

GSP的特点:

1. 现行GSP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部在推行上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规章,是我国第一部纳入法的范畴的GSP。过去的GSP是由国有主渠道的上级管理部门或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具有明显的行业管理色彩,仅仅是一部推荐性的行业管理标准。

2. 现行GSP管理的商品范围变为与国际接轨,与《药品管理法》管理范围完全一致的药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药商业部门存在着医药商业和药材商业两大系统,GSP由医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然而然地将GSP的管理范围确定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学试剂和玻璃仪器四大类医药商品。

3. 现行GSP在文件结构上对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的质量要求分别设章表述,便于实际执行。以往的GSP对药品批发和零售没有分别要求,给实际执行带来了一些概念上的模糊和操作上的不便。

4. 现行GSP更充分地吸收了现代质量管理学的理论成果,特别是对药品经营企业提出了建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在结构上将质量体系组成要素与药品经营过程密切结合起来,行文脉络非常清晰流畅。

5. 现行GSP在具体管理内容上作了一些大胆的取舍,去掉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要求,使之更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比如,果断删掉了原GSP中"综合性质量管理"(TQC)的有关内容。严格讲,TQC的管理范围要比GSP大得多,且完全包含了GSP,在GSP中要求推行TQC是不合逻辑的。

6. 现行GSP与一些新发布的药品管理行政规章进行了较好的衔接。比如体现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的有关管理要求。

7. 现行GSP的监督实施主体成为药品行政执法部门,确保了GSP在全社会药品经营企业中全面推行。过去的GSP虽然要求在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中推行,但由于监督实施的手段不力,只在国有药品经营企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推行。

8. 现行GSP是药品市场准入的一道技术壁垒。为加快推行GSP和体现推行GSP的强制性,推行GSP将与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确认结合起来。

㈥ 药品GSP认证的GSP认证申请程序

药品GSP认证的GSP认证申请程序

一、材料要求

申请GSP认证的,应当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企业非因违法违规而销售假劣药品的说明。申请人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及上述申报资料,应当详实和准确,使用A4纸张打印。

对隐瞒、谎报、漏报资料的,视具体情况不予受理,驳回认证申请、中止认证现场检查、判定为认证不合格或缴销GSP认证证书。

二、市局初审

申请人按规定要求备齐资料后送当地地级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初步审查只限于对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但有下列情况的,应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对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有疑问需要现场核实的,申请人在提出GSP认证申请前1年内出现过经销假劣药品的问题且需要现场核查的。对申请人销售假劣药品问题的核查,必须查明企业在经营药品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继续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审查后将核查资料与认证申请书、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终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该申请人必须自终止审查之日起1年后方能重新申请GSP认证。

申请人在提出GSP认证申请前1年内出现过销售假劣药品问题,但在提出GSP认证申请时没有说明或没有如实说明的,一经查实,一律终止对其认证申请的审查或认证现场检查,已通过认证的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缴销其GSP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

该申请人必须自终止审查、终止现场检查或被缴销GSP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后方能重新申请GSP认证。

三、省局受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经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审查后报送的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实行窗口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开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转送省GSP认证机构。不同意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四、技术审查

省GSP认证机构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申报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申请人,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申请人逾期不补充资料或补充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GSP认证机构应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退回其GSP认证申请。认证工作时限从申请人补齐资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6)药品gsp认证标准扩展阅读:

医药商品质量检查及仓储设施要求是GSP认证的重要内容。GSP实施细则共80条,对药品质量检查和仓储设施备要求有36条,占总条目的4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检查项目共238项,其中涉及药品质量检查的项目有37项,涉及仓储规模设施备的受检项目有57项。

两大受检项目共计94项其中重点项20项,如重点项有一项不合格、一般项有超过10%的不合格即被否定,不予通过认证。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条款,对药品质量检查、仓储设施备硬件指标要求是何等的严格。

㈦ 药品GSP认证需要什么条件

(一)GSP认证申请与受理
1.GSP认证申报资格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无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质量管理责任的药品经营实体。
2.合法资质
具有依法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内部质量管理要求
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4.经营活动要求
在申请认证前12个月内,企业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日期为准)。

(二)GSP认证需要申报的材料 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
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
3.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
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7.企业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情况表;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9.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三)初审

药品经营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报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初审部门)进行初审。一般仅对申请书及申报资料的审查。有特殊情况的,应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对认证申请予以处理。
初审部门应在收到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合格的将其认证申请书和资料移送省局审查。
省局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是否受理的意见填入认证申请书,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认证企业。将认证申请书及资料转送本地区设置的认证机构。不同意受理的,应说明原因。有疑问的,省局应一次性通知初审部门,要求企业限期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逾期未说明或资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局予以退审。

(四)现场检查与证书发放

认证机构收到省局转送的企业认证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按照预先规定的方法,从认证检查员库随机抽取3名GSP认证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组。
检查组依照《GSP认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GSP认证现场检查评定标准》和《GSP认证现场检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定和审核的主要依据。
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认证机构在收到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交省局审批,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认证是否合格或者限期整改的结论
对认证合格的企业,省局应向企业颁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应书面通知企业。企业可在通知下发之日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五)认证后的监督检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
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

㈧ 新版GSP认证对药品库房的要求

2013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15-07-01起施行。

一、仓库及环境要求

1、企业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其面积(建筑面积)应达到下列规定要求:大型企业不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低于500平方米。

2、库区环境的要求:库区地面应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没有污染源。

3、仓库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1)选址要求: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顶棚。

(2)库房建筑要求:仓库具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3)安全防火要求:库区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措施。

4、仓库有合理的功能分区。仓库应划分成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的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各库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注:上述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的大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20000万元以上者;中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20000万元者;小型企业指年药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者;

二、仓库设施与设备要求

1、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一定距离的的设备;

2、避光、通风和排水设备;

3、检测与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4、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5、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危险品库照明灯应做防爆处理;

6、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7、药品批发与零售企业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应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库房。其中冷库温度应达到2~10℃;阴凉库温度不超过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

8、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发射性药品应有专用仓库并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三、营业场所的设施、设备与要求

1、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2、 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的面积要求:

(1)大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100㎡,仓库30㎡;

(2)中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50㎡,仓库20㎡;

(3)小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40㎡,仓库20㎡;

(4)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

3、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1)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2)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一切品的冷藏设备;

(3)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的专柜和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4)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设备;

(5)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6)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7)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与零售企业性同。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开展的配货场所。

四、药品检验室的设置与要求

1、药品经营部门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药品检验部门,并配置相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2、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空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小型企业不小50㎡。

3、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1)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2)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台、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3)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五、验收养护室

1、 药品批发与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要求一般应达到:大型企业不小于50 ㎡;中型企业不下于40 ㎡;小型企业不下于20 ㎡;

2、 设备要求:验收养护室应具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麻蝇培植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

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㈨ 新版GSP认证标准主要检查哪些

有以下来五项:1、查档案 2、查经营、源药品陈列环境 3、查档案 4、查分存及进口药品 药店是否执行药品的分类管理办法 5、查各类记录及表格

㈩ 新版gsp认证标准主要检查哪些

GSP程序及重点: GSP认证内容中药店现场检查是重点检查部分。在认证标准中关于药店的检查项目共有54项,其中重点项有19项,检查内容主要集中在对药店的经营范围、经营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相应的人员配备、软硬件设施的设置、经营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等内容进行严格详细的检查。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先由指定的认证员对药店的抽检要求及内容在药店开一个简短的现场会,主要是一些检查的程序要求。
检查要点具体如下:
一、查档案 首先,认证员要求药店负责人拿出各类文件资料,包括药店员工的花名册、学历职称的原件、药店的各类证照、药店各类制度、任命文、质管讯息及健康、培训档案等内容,逐一确认药店相关岗位的人员,重点检查质管员是否在职在岗,对岗位的职责、工作流程是否熟悉,药店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亮证经营,对于店长及质管员、药师是否有盖有公司红章的任命文。对药店的各项制度是否理解,药店有没有依据制度进行定期的自查,在检查档案时与提问同步进行以确认软件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二、 查经营、药品陈列环境 认证员在现场检查经营区与生活区是否分开,陈列的设施设备是否满足需求。 如柜组、冷藏设备、温控设备等相应的设备有否专人负责。他们往往对冷藏设备如冰箱的要求比较严格。当然温湿度计及记录是重点检查的内容,不少的药店虽设置了温湿度计,但记录不全,或部分店员不会读取而被检查组扣分。在检查柜组时,认证员往往检查柜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混放及分存不严的情况,分类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有无阳光直射情况。空调的功率是否满足店堂面积的要求等情况也是检查内容之一。
三、 查分存及进口药品 药店是否执行药品的分类管理办法,是GSP重点检查的项目之一。认证员直接进入柜台内对药品的分类存放进行严格的检查。如果严格按四分存的要求执行,一般不会有问题,这个工作要求药店在检查前进行严格筛选分类,进口药品是必查内容。遵循以往的工作习惯,药店经营进口药品只要准备“一证一单”就行。然而在检查中发现,认证员还对药品与“证单”或证单之间的编号进行核对,少数药店由于疏忽出现了正单编号不符的情况。由此可见GSP认证检查之细致。
四、 查各类记录及表格 在药店现场检查时,要货记录、养护记录、温湿度的记录、不合格药品的登记及处理记录、不良反应的报告记录、效期药品的催销表也是检查的重点项目。要求详细而真实,不能出现缺项的情况,不少药店就存在不良反应报告记录及效期药品的催销表缺失的情况。进货票据的检查十分严格,认证员习惯依据所陈列药品检查进货票据,即常说的倒查,来判断药店有无违反7201项的情况。
五、 现场提问 现场提问是药店检查的重点项目之一,检查的目的是观察公司对质量的重视程度,员工的素质要求以及是否进行系统的药学知识、质量制度的培训。一般提问集中在岗位职责、工作流程、药学常识、医药法规、医药信息等内容,故进行有效的、系统的、科学的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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