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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审查

发布时间: 2020-12-03 14:31:01

『壹』 3c认证资审查员如何考试

这个国内目前的审核员,都是CQC认证中心,各地质监所,商检系统的事业单位编制的人。也有少数大型认证中心的人。回答要考试。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页上,经常有每期通过考试的名单。
你再看看名单那些人的单位就明白了。
普通人没资格报名考试。它不是面向大众的。我见过30多个审核员了。都是质检、商检系统的。

『贰』 关于3C认证审查的文件格式有没有什么固定的

感觉没有固定类型,都在不断变。有得一些私人爱好者也偷做了不少

『叁』 3c认证工厂审查后证书

3c认证工厂审查后多长时间能发证书?

一般工厂审查后,所有资料会交到各地分中心评审,然后版再交北京总权部评审,资料经评审没问题后就会下发收费通知,当你汇款并得到确认后就会寄出证书了。一般需要10-15个工作日。

电线产品除外,因为电线还会在工厂检查结束后进行一致性确认试验(现场抽样的)

『肆』 3C认证审核员如何考

CCC申办流程:ccc认证申请分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申请书含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和产品的有关信息。每种型号单元的商品应单独申请。同一种型号不同生产厂家的商品也应单独申请。

质量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厂满足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体系,并贯彻到各个车间部门保证以后继续实施。

2、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3C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3、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4、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3C标志。

(4)3c认证审查扩展阅读:

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

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中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CCC认证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英文简称,国家认监委规定的3C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必须取得3C认证方可进行生产出厂销售。CQC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简称,CQC认证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自愿认证。

『伍』 电话机3C认证问题

贴牌产品根据各厂商合同要求不同,有的需要3c认证,有的则不需要,以下是常见的几种情况:
1 该厂仅是一个加工厂,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OEM厂、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设计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在OEM厂的体系下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3C认证工厂审查时体系要素不重复审查,但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产品的一致性审查不可免除。
2 不同的申请人/制造商利用同一设计、质量体系及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商标。这种情况经认证机构文件审核确认,可以免除3C认证工厂审查。(在生产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对产品结构型式完全相同,仅商标或产品型号不同,经文件审核确认,可免于3C认证的型式试验(全项),但可按实际进行确认检测的型式试验。)
3 目前类似手机类产品的组装生产方式:以CKD或SKD散件组装的形式生产,组装后进行部分检测,组装内容可能很窨,但贴标签及认证标志,铭牌生产产地为该工厂,则3C认证工厂应为该组装厂,但应严格审查工厂对供方的控制要求。
4 在A地生产,B地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在A地进行生产并进行检测,但为进入中国市场,满足中国要求,在方便的另一场地B(可能是车间、维修站、库房等)更换插头并贴标志,则3C认证工厂应为A厂,但应审核A厂对B厂的控制,必要时可安排特殊访问B厂。
5 Ⅲ类电器工厂:该工厂仅生产Ⅲ类电器产品Ⅲ类电器产品,外购电源适配器,在Ⅲ类电器厂检测、装箱、出厂,管理工厂定位为该厂。认证机构应严格审查该厂对电源适配器供方的控制,必要时,对未单位获得认证的电源适配器供方可安排特殊访问。
6 整机在A厂生产,在B厂仅装一卡及软件,3C认证的工厂应针对A厂应对B厂的作业实施控制,生产场地和3C认证工厂审查对象应是A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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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代工3C认证产品需要审查吗

需要做强制认证的,可以以你们或者客户的名义去申请,但是生产厂家必须显示你们工厂。

『柒』 如何做3C认证的工厂审查

3C认证现场审核要注意的地方是:
1、现场关键原材料必须与产品描述报告内或型式试验报告一致,供容应商必须与产品描述报告里一致。
2、生产现场必须生产一至两个认证产品。
3、现场检验仪器和设备以及监控仪器必须有检定标志,且在有效期内,且必须在检测设备台帐上。
4、及时做好生产记录和过程检验记录。
5、必须有排产单,且与实际生产相一致。
6、生产现场和设备要尽可能整洁,现场物品、工装要摆放整齐。
7、认证标志使用一定要正确,未认证产品切莫加施3C标志和使用带有3C标志的合格证以及包装物。

『捌』 3C认证审查的文件格式有没有什么固定的

“3C”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e”,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 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自2003年5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对19类13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家电产品隶属首批实施强制认证的产品。今后,影碟机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方可获得出厂、进口和销售资格。原来已获CCIB认证和长城认证的企业也必须通过3C认证。 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制造业的贴牌本意,就是所谓的代工:OEM、ODM。我下订单你生产,然后贴我的品牌,就是我的产品,这是OEM;你生产了我或者我们几家购买来贴上各自的品牌销售出去,这是ODM。 正规厂家生产的手机,有好几组编码,在手机的背面,取下电池可见,分别是信产部进网证编码、手机型号编码、扰码、手机串码(IMEI,国际通讯设备唯一识别码)以及机器出厂序列号等几组编码。这样的玩意,叫“正规、行货手机”,不叫“五码机”。前期的贴牌机,一样属于这个行列。 行货手机背面的串码,和包装盒上的串码,手机内部的串码(GSM网络的手机按*#06#可以调出)完全一致就是所谓的“三码合一”。这个“三码”,不是指三种不同名称的编码,而是指三处不同位置的同名称、同数值的编码,即IMEI码。但是现在流行的“五码合一”具体指什么,我只找到这个说法:“手机销售中所说的五码合一是哪五码呢?是指IMEI码。手机、电池仓、外包装还要加上:三包卡,发票上面的imei码也要相同。” 所谓的三码机,就是说它也能实现“三码合一”,当然,这个IMEI是伪造的,其它几种编码也是伪造的。它是标准的黑手机。 所谓的五码机,按照网络上类似权威的解释就是:“五码机是指不法厂商从国外采购劣质主板后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入网许可证和3C认证后,采用复制扰码和手机串号后分区域销售。(正规手机一个扰码和串号只能对应一台手机,五码机的一个串号可能有几百台手机)” 而根据我06年4月20天的三线机从业经验来看(猜测而已),五码机是这样玩的:贴牌乙方向信产部申报某款机型,取得入网许可证,3C认证(这玩意可能不归信产部管),申报的时候说生产5000个,其实可能只生产几台送检机,然后再向贴牌甲方抛秋波:来吧,买我吧!买我的销售权吧!这是ODM;当然,更有可能是贴牌甲方看好主板后,跟乙方商量:这次我决定玩这款玩个10000或者50000台,你帮忙先去申报一下吧。这是OEM。在深圳,有几百家的三码、五码手机销售公司,他们就是这样玩的。 五码机是隐蔽性、欺骗性很高明的黑手机。当消费者登陆信产部认证网页后,输入信产部入网许可证,就能出来手机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进一步输入串号(IMEI码)、扰码,就能得到提示:你所购买的手机是真实的。五码机真的能玩的滴水不漏吗?其实不然,在信产部认证网页上,当输入入网许可证进行认证后,还跳出了“该手机的图片”这个信息,点击“更多图片”可以看到手机送检时拍的三张照片:正面、背面、侧面。根据信产部规定,厂家在市场上销售的手机必须和送检手机的图片完全符合。所以,如果比对手机图片,还是能分辨出真伪,这也是最后一招了。手头没有太多的五码真机可以上网比对,我只比对了几款,所以只是猜测:“五码机”大致看和信产部备案的照片一样,仔细看总有不一样。至于贴牌甲方为什么不生产和乙方送检时完全一样的机器,我想也许这是乙方留一手吧,到时他可以指着五码机说:你看,这正面(背面)和我送检的不一样嘛,很明显,开模不一样嘛,怎么会是我生产的?肯定是他们窃取了我们的串码资料,以此鱼目混珠,侵害了我们正厂名牌的利益,损害了消费者和国家税收的利益! 无论什么手机,辨别真假都是差不多的,目前市场上的假手机做得很高明,从外观、说明书、保修卡上根本无法识别,甚至用手机串号(IMEI号)也无法识别,因为IMEI号排列有规律,比较容易复制(现在有软件能改写手机IMEI号)。比较可靠的方法是用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的“电信设备进网认证系统”来进行鉴定,这套系统用手机串号及进网标志扰码的匹配性进信卸希砣缦拢? 手机串号及进网标志扰码都是唯一的,且一一对应的(及匹配),且这种对应关系要上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高明的造假着可以做出真的串号和进网标志,但他却无法使其对应关系与手机厂家上报的一样。所以用串号与扰码的匹配性是目前验证真假手机的有效手段。登陆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的网站: www.tenaa.com.cn 就可以使用这套系统用手机发短信可以验证,方法为:编辑短信“RW#许可证编号#扰码#手机串号至9500。 说明: 1、“RW”为固定代码,可以不分大小写; 2、“#”为间隔符号,可以用空格代替; 3、许可证编号为进网标志上第一行,如“02-0010-769456”,其中“-”可以用字母“A” (不分大小写)。 4、扰码为进网标志第三行,如“3N48PT7C17*P3*1”(不分大小写)。 5、手机短信查验进网许可证标志的适用范围:中国移动及中国联通用户。

『玖』 中国强制认证即3C认证评审内容有哪些,谢谢!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样品试验
3)初始工厂审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可选择的认证模式
以下一种或多种的组合(自我声明是发展方向,依赖法律的健全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型式试验
--制造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获得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初始工厂审查: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1.1 人员职责
1.2 资源要求
审查的重点是:
 通过交谈和查阅文件确定质量活动相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是否建立;
 通过交谈和查阅文件确定质量负责人是否有能力履行职责;质量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的条件和环境是否具备;
 通过交谈和现场验证确定工厂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是否具备。
1.3 文件和记录
审查重点是:
通过交谈和查阅文件至少确定以下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和适用性:
 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
 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的标准;
 程序文件,至少包括以下程序:
 认证标志控制;
 文件和记录控制;
 采购和进货检验;
 (生产)过程控制(必要时);
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 仪器设备校准和检定的程序;
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 内部审查程序;
 产品变更的控制程序。
 质量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记录:
 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价和管理的记录;
 关键件的检验或验证记录;
 运行检查记录;
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 仪器设备校准记录;
 不合格品处理的记录;
 内部审查报告、内部审查后制定的纠正、预防措施、投诉记录。
1.4 采购和进货检验
审查重点是:
通过交谈、查阅文件和现场确认来确定所有措施是否能满足确保采购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 工厂是否制定了选择、评定和管理认证产品关键元器件供应商的程序;
 工厂选择和评定的供应商的名录以及过程记录;
 通过查阅记录,了解工厂是如何评价、选择供应商,以及对供应商的管理是否有效;
 工厂是否制定了关键件的检验和验证程序以及定期确认检验程序。通过查阅记录,检查工厂是否对采购的关键元器件进行检验.对供应商检验的关键元器件是否验证,是否定期对关键元器件进行确认检验;
 检验/验证程序规定的技术要求是否能满足整机产品认证的要求;
 通过查阅记录,检查检验/验证和确认检验活动以及关键元器件一致性控制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 如果工厂自己对关键元器件进行检验,还应对工厂的检验资源,包括检验人员的经验和技术能力、配备的仪器设备及其校准状态、以及环境条件进行检查;
 工厂是否按规定保存了关键元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
 现场指定试验;
 关键件的核查。
1.5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审查重点是:
 工厂是否识别了关键工序,并保证生产过程稳定受控。尤其要注意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安全性的工序,如,焊接电源线,波峰焊,关键螺钉的紧固等;
 是否为这些关键工序制定了作业指导书。没有作业指导书时,检查员应判定是否能对关键工序的操作结果进行稳定控制而不影响认证产品的质量。作业指导书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图画,照片等;
 通过观察、询问等方式检查关键工序操作人员是否能按相应的要求熟练、准确的操作;
 工厂是否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监控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如有,应检查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监控措施,并确认其实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 工厂是否建立了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在现场检查生产设备的运行状态及维护保养记录;
 生产现场是否对环境有特殊要求,如有,检查这些特定的环境要求是否得到满足。
1.6 例行检验
审查重点是:
 工厂是否制定了例行检验程序,程序中规定的例行检验项目、检验条件是否满足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
 实际操作的符合性,如试验应力施加部位,样品状况,试验工位和布局等;
 仪器设备校准情况,运行检查情况;
 例行检验记录(以抽查过去的记录为主);
 不合格品的处置;
 各国的产品认证机构对例行检验的条件要求不尽相同,因此,厂方规定的例行检验条件也可能与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不一致。此时,检查员应判定试验应力的覆盖性,其技术等效性是否符合要求;
 对不合格品进行返修后应再进行一次例行检验。
1.7 确认检验
审查重点是:
 工厂是否制定了确认检验的程序;
 规定的确认检验项目、技术内容、方法是否符合认证机构的规定;
 抽查确认检验的报告或记录;
 如果是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确认检验,该机构应符合ISO/IEC 25导则或ISO/IEC 17025的要求,技术能力应能承担确认检验项目;
 如果是由工厂检验机构进行的确认检验,应在现场重点了解检验人员的技术能力,仪器设备的配备及校准,试验环境等。
 工厂在安排确认检验时,样品型号的选择应有一定的批量代表性和型号代表性。可能的情况下,应考虑覆盖所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型号;
 确认检验所用的标准应是认证用的国家标准。但是,对于国外的工厂,也可以使用与国家标准相应的国际标准(包括以国际标准转化成该国的国家标准),只要试验项目和试验条件技术上等效即可;
 确认检验是工厂质量管理措施。因此,审查时不是进行现场确认检验,而是进行以下工作:
 检查确认检验计划;
 查看确认检验报告;
 核对确认检验项目和标准;
 检查对确认检验中出现的不符合项
 是如何纠正和采取预防措施的;
 检查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是否有效;
 确认检验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 初始工厂审查时,工厂可能还没有针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安排确认检验。这时,可以重点检查工厂是否编制了确认检验程序并做出确认检验计划安排。
1.8 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
审查重点是:
 文件审查,包括查阅校准计划,审查自校准的有关规定,抽查仪器设备档案,检查校准证书或校准记录等;
 在仪器设备使用现场对校准状态标签进行检查,看是否有超过校准有效期的情况。当发现有超过校准有效期的现象时,应根据情况作如下处理:
 如果查看校准记录说明已经校准,只是由于疏忽,忘记更换标签或笔误,需提醒工厂注意;
 如果经核实,确实是仪器设备超过校准有效期,应查阅该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利用各种方式判断可能会对认证产品质量造成的影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或造成的后果,开具不符合项;
 如果仪器设备超过校准有效期的现象比较严重,或完全失控,检查员要考虑该要素的控制是否有效。必要时,可扩大抽样,以判断其是否构成严重不符合。对待这种情况应慎重,一定要有足够的客观证据方可做出结论。
 查看为工厂提供校准服务的外部校准试验室的校准活动是否能够溯源到国家/国际标准,其资质管理是否符合所在国家的有关规定;
 查看检定机构和记录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 查看校准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工厂是否能利用校准记录正确的利用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
1.9 运行检查
审查重点是:
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是否规定了运行检查,其中的检查要求是否明确;
 用于运行检查的样件是否进行了有效控制;
 运行检查的频度是否适宜、方法是否得当;
 通过查阅运行检查记录和询问的方式,了解运行检查是否按要求得到实施,并保存了相应的记录;
 通过查阅相关规定和询问设备操作人员的方式,了解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是否并如何采取措施;
 工厂对发现设备失效时所采取的评价方法及相应措施是否适当;
 抽查运行检查记录,并与现场调查的情况相比较;
 设备失效时的结果评价及处理措施是否进行了记录。
1.10 不合格品的控制
审查重点是:
 查阅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确认其内容是否满足要求;
 在现场审查的全过程,都应注意对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在执行;
 对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标识、隔离和处置;
 重点查阅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的不合格品记录并注意其处置情况;
 随机抽查返工、返修品的记录,确认其操作是否按规定执行;
 对需要采取纠正和/或预防措施的不合格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相应的有效措施,效果如何。
1.11 内部审查与纠正措施
审查重点是:
 是否有内审计划;
 是否能覆盖所有要素;
 是否由有资格的、受过培训的内审员进行审查;
 一年之内,内部审查要涉及《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全部要素;
 抽查最近一、两年的内审记录,重点查阅对认证产品一致性和体系有效性的审核结果;
 在查阅内审记录时,注意其中的内审输入信息中是否包括投诉信息,特别是对认证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要予以重点关注;
 通过抽查记录、询问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方式,确认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纠正,认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隐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
1.12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审查重点是:
 当有批量产品生产时,依据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描述,确认批量生产出来的认证产品和样品是否一致;
 工厂是否制定了关键元器件、材料及结构变更(包括电磁兼容的要求)的控制程序通过样品描述,确认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是否经认证机构批准;
 在对生产厂进行日常监督时,应确认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是否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相一致,变更是否经认证机构批准。
1.13 包装、搬运和储存
审查重点是:
 在现场审查时,通过查阅与包装、搬运和储存相关的规定,抽查相关记录和现场观察等方式,确认其规定是否正确实施;
 储存的环境是否适宜;
 操作人员是否明确知道产品包装、搬运和储存的相关要求,特别是特殊物资的控制要求。
2.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审查
2.1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审查的依据
 产品描述;
 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 申请书;
 相关技术标准。
 认证机构批准的变更报告
2.2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审查
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记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测试时的样机一致;
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确认的相一致。
 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确认的相一致。
2.3 现场见证试验
 根据现场情况从工厂成品库或生产线末端抽取认证产品,检查员指定项目,由工厂的检验员动手试验,并作好记录。

『拾』 如何做3C认证的工厂审查

3C认证的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 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第五条 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第六条 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
第七条 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 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 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 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 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 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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