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房产买卖律师
⑴ 有没有懂房产交易的律师
各地都有房产买卖合同的范本,当地房产部门官网一般就有。另外双方可以根据房产实际版情况对交权付时间、方式、违约责任再做详细约定
你可以找律师做合同,但是和普通的买卖合同效力是一样的,并不因为合同是律师做的,效力就高于普通合同
房产权属以房产部门登记为准,不能进行公证,律师也不能见证,律师见证或者公证,仅只能对双方合同进行
《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⑵ 我想找一个靠谱的房地产专业律师
贴一片专访,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原标题:北京房产律师,胜诉率高——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专访
近年,围绕着房产纠纷的官司越来越多,这些纠纷类型主要有房产继承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分家析产房产分割纠纷等,另外还有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以及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在很多律师事务所,并没有这样的专业律师团队,且律师分工都不明确,经常会出现一个律师代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据笔者了解,以胜诉率高而闻名的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门针对此类纠纷设立了房产纠纷团队,并且在专项统计中该团队的胜诉率排名比较靠前。为什么要设立这样一个团队,又为何能一直维持较高的胜诉率,笔者带着这样的一个疑问走访了这家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律师事务所。
第一、为何要设立房产律师团队?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团队主任律师李律师告诉笔者:随着社会分工的明细,律师行业的分工也需要进一步的分类,而专注于这类纠纷的律师团队则凤毛麟角,恒略律师就是希望为当事人提供极致的法律服务,希望通过律师的专业性带给当事人最大的帮助。
第二、设立房产律师团队的目标是什么?
首先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其次是通过个案推动法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团队刘律师说,
第三、高胜诉率的房产律师团队成员如何产生?
有一部分团队成员是内部培养,更多的是在法律界招募有志于做房产律师的实干型律师。
第四、为何能保持这么高的胜诉率,有什么秘诀?
一是首先是坚持对案件的筛选,不承接无把握的案件;二是团队化办案,恒略房产律师团队主任助理常律师对笔者表示:“恒略房产律师团队从成立之初就一直坚持团队化办案思路,努力为全社会提供最高标准的法律服务。”
笔者真心为他们加油,希望他们能够帮助到更多的人!
⑶ 房产买卖纠纷律师哪家好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发生纠纷,有一方不愿意购房了,或者一方不愿意卖房了。通常什么具体原因会导致二手房定金纠纷,遇到这种二手房纠纷应该怎么办呢?
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逐年增加,从收案及审判情况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型:
一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又将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导致原房屋买卖合同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购房款;
二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由于房价攀升,卖方不愿再以合同约定价格出售房屋,明确拒绝出售房屋,此时,房屋买卖合同仍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以卖方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以卖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⑷ 房产过户律师费用要多少
律师费用是用购房的总房款计算的。大约在千分之十左右。
律师的作用在哪律师在购房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有三点:
一、在签订合同前,请律师审查开发商的资信。因为一般购房者凭自身的条件很难对开发商的情况做全面了解,通过律师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特殊身份的优势,到工商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等相应的政府管理机构对开发商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分析购房风险的大小,然后向购房者出具法律意见书,建议其购买或不买。这样做的益处就是能防止购房者买那些没有实力和信誉的开发商开发出的房屋。
二、在签订合同时,由律师提出增加补充条款。现在所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购房者必须要提出一定的补充条款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样开发商也会提出补充条款来维护其利益,一般都会请专业的律师来制订这些补充条款,这样购房者就会处于弱势地位,显然是不利的。通过请律师审查,能及时发现开发商的补充条款中违法或不合理的地方,然后由律师和开发商进行交涉,要求删除或修改,同时由律师提出一些对购房者有利的补充条款,通过谈判,让开发商接受全部或部分内容,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在办理入住时,请律师审查房屋是否达到交房和入住条件。在实践中,很多购房者对开发商提交的房屋是否达到交房条件是不清楚的,有些时候购房者对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因办理了入住手续而无法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有些时候对已具备入住条件的房屋因主观上认为不具备入住条件拒绝办理入住而使自己承担逾期收房责任,出现这些情况就是因为购房者没有从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去分析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果请律师审查就能有效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同时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让律师向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会更加有效。
⑸ 北京有哪些知名的房产律师
房地产纠纷是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版权益而产生的争议。权实际上也就是房产(房屋权益)纠纷和地产(土地权益)纠纷的总称。其当事人既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其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涉外房地产关系中的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港澳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如果您是北京地区的话,我个人推荐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1612室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的孔民律师,她在家庭纠纷、房产分割方面比较厉害。
⑹ 找知名的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有没有推荐的律师
知名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知名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总结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并将相关的房地产纠纷案例制作成相关的房产纠纷案例,以此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经历房产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一个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我把这个案件改编成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可能需要帮助的你。
案件介绍:
2013年3月4日,钱艳思作为甲方即出卖人,闫思妮作为乙方即买受人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为商品房,使用面积74.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为2008年11月22日发放,房屋已设置抵押;房屋成交价为150万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交付3万元定金;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其他纠纷等,办理过户手续等均可进行;乙方对交易房屋的具体情况充分了解,自愿购买房屋。同时双方还约定若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协商一致后,闫思妮交付定金3万元,并要求钱艳思出具收条:“今收到闫思妮购房款定金3万元,购房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小区502号(以下简称涉诉房屋)”
2013年3月15日,闫思妮交付首付款47万元,钱艳思为此又出具了一张收条:“今收到闫思妮购房首付款47万元,用于涉诉房屋的贷款解贷使用。”双方还约定剩余房款待过户当日一次性交付。
2013年4月28日,钱艳思突然要求解除合同,原因是自己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的卖房行为妻子并不知情,现在妻子知情后不同意出卖房屋,同时因为房价上涨,自己出价低,卖房有损自己的利益,因此要求解除合同。闫思妮找到钱艳思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钱艳思却不予理睬。
后来,闫思妮找到了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咨询,在靳双权律师的建议下,闫思妮将钱艳思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房屋差价损失30万元。
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受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闫思妮与钱艳思于2013年3月4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于判决之日解除;
二、钱艳思赔偿闫思妮房屋差价损失320100元。
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靳双权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钱艳思以涉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涉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涉诉房屋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未记载存在其他共有人,且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在签订合同当日已经出示了该房屋所有权证,因此闫思妮有理由相信房屋为钱艳思单独所有,故闫思妮与钱艳思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本案庭审中钱艳思明确表示因房价上涨,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因此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法有据。
同时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钱艳思明确表示因房价上涨不愿履行合同,因不同意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守约方的闫思妮可以要求钱艳思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对闫思妮要求钱艳思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予以支持是正确的。钱艳思应当就自己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是公平公正的。
⑺ 北京房产律师可以推荐几个吗
(一)案件事实
2003年9月,韩斌分别以597488元、626318元的价款购买位于北京市某区x1和x2号两套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
2004年1月,宋梅作为乙方与韩斌作为甲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涉诉协议),2005年11月双方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这两份协议均约定,韩斌将两套房屋转让给宋梅,宋梅返还韩斌的首付款以及已经偿还的贷款,剩余贷款由宋梅偿还。
2006年12月,被告韩斌依法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2012年韩斌分别在不同时间委托宋梅处理涉案房屋的出售与出租事宜。
2012年10月,韩斌与案外人华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售予华子。宋梅以韩斌作为名义所有人,与华子串通侵害宋梅权益为由,请求确认二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判决,韩斌与华子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宋梅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仍在审理中。现在宋梅再次将韩斌诉至法院。
1、原告宋梅诉称:2003年,宋梅借用韩斌的名义购买涉诉房屋, 2004年1月8日,宋梅、韩斌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确认上述两套房屋由韩斌购买所有,并由原告负责偿还上述两套房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现宋梅请求确认于2004年1月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2、被告韩斌辩称:宋梅、韩斌之间不是借名买房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诉争房屋由韩斌自己购买,后因为与女友分手关系,而与宋梅签订了虚假的房屋转让协议。但是一直未有履约行为,宋梅在作为代理人代理韩斌售房的过程当中,也没有提出任何权益主张。宋梅持有的购房资料是由于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而由宋梅保管,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或借名买房关系。宋梅与韩斌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
(二)庭审过程
庭审中,宋梅提供户名为宋梅的xx银行交易明细单,拟证明宋梅实际出资支付涉诉房屋定金及首付款的事实,但是被告认为这是属于借贷关系。
宋梅提供200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物品清单、2010年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证明宋梅实际使用涉诉房屋及将涉诉房屋出租的事实。对此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宋梅提供户名为宋梅的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户名为被告韩斌的工商银行活期历史明细清单、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拟证明宋梅为涉诉房屋偿还贷款的事实。韩斌不认可证据的关联性,认为上述汇款系原告向被告交纳的原告代为出租房屋后的房屋租金。
宋梅提供原告代被告签署的钥匙领取签收单、元嘉国际公寓住户安全责任书、电水表抄表单、协议书、物业费发票、供暖费收据、电视初装费收据,拟证明原告入住涉诉房屋,系涉诉房屋实际产权人。韩斌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宋梅提供与韩斌的录音证据,拟证明韩斌认可在出售诉争房屋时协助宋梅,宋梅系实际出卖人的事实。
(三)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宋梅与被告韩斌于2004年1月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四)安居房地产网靳双权律师点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韩斌关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抗辩意见,因被告韩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韩斌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关于被告韩斌主张涉诉协议损害案外人华子的合法权益而致该协议无效的抗辩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⑻ 二手房买卖纠纷,北京著名房产律师,您好,我最近遇到些麻烦的事,想找一个房产专业律师咨询一下。事情是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版土地管理法》、《合同法权》、《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作为法院民一庭处理房产纠纷的,我推荐北京著名房产专家赵云涛律师 ,房产纠纷胜诉挺高的,网络搜索北京著名房产律师赵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