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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新型冠状肺炎山东

发布时间: 2020-12-13 07:35:53

Ⅰ 重点单位如何加强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北京市规定如下: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人群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访客;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儿每日的体温监测;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护。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方案,严格履行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
提倡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鼓励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召开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 隔、保证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市内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满足市民日常生活。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Ⅱ 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内管部门的规定容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规定,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公路进京检查站要对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姓名、来源地、来京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Ⅲ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报告时限是多久

2020年1月2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最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回例监测方案(第三版)》,该答方案对“病例报告”做了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疑似病例、确诊病例、轻症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时,应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区)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各县(区)确诊首例病例,以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第三版)》中聚集性疫情,辖区疾控中心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Ⅳ 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全国普法办编写)

Ⅳ 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专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属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全国普法办编写)

Ⅵ 新型冠状肺炎

个人卫生要做好,出门带口罩不要人多地方,回家勤洗手,有发热赶紧去医院就诊

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间需要多买些生活必需品备着吗

发展改革委:
受疫情影响,加上春节假期延长,老百姓的居家时间明显增多,有些家庭想多买一些备着是可以理解的,但集中大量采购则完全没有必要。目前已组织协调一批生活必需品重点企业提前复工复产,将全力保障相关产品及时加工投放市场。我们完全有能力保证生活物资的稳定生产和充足供应,一定能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发改委:生活物资储备充足 供应有保障
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记者 安蓓)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仍然严峻的情况下,各类生活物资保障情况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菜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保障是否充足?百姓有必要大量购买吗?如何缓解价格上涨压力?记者31日专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副秘书长赵辰昕。
加快形成安全可靠、可持续的生活物资运送能力
问:当前新鲜蔬菜生产供应是否充足?肉蛋奶等生活必需品能否保障?
答:总体看,当前武汉市、湖北省乃至全国的生活物资储备充足,粮食、食用油、蔬菜、食品等商品的供应是有保障的,完全能够确保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需要。
从粮食看,目前我国粮油库存处于历史高位,原粮储备非常充裕,供应能力是有保障的。近日,国家发改委协调中粮集团、中储粮集团,加大了对湖北特别是武汉米面油肉的生产供应调运力度,全力保障老百姓的生活需要。
从蔬菜看,近日国家发改委及时协调山东等蔬菜主产地与湖北等地加强供需衔接,加大对武汉市场的新鲜蔬菜供应力度,目前武汉的蔬菜供应紧张状况得到明显缓解。
对于全国市场来说,我国建立了冬春蔬菜储备制度,国家发改委会同商务部已联合印发通知,对北方大城市投放冬春蔬菜储备作出部署,对于社区菜点、超市、农贸市场等终端市场存在蔬菜接续不足的情况,及时投放蔬菜储备。
从其他食品看,供应也是充足的。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协调好疫情防控和必需品运输保障的关系,在科学防控的前提下,完善和落实蔬菜、食品等必需品运输绿色通道,加快形成安全可靠、可持续的生活物资运送能力。
家庭集中大量采购完全没必要
问:现在有一些家庭想多买一些生活必需品备着。有这个必要吗?国家在满足供应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受疫情影响,加上春节假期延长,老百姓的居家时间明显增多,有些家庭想多买一些备着是可以理解的,但集中大量采购则完全没有必要。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组织协调一批生活必需品重点企业提前复工复产,将全力保障相关产品及时加工投放市场。
我们完全有能力保证生活物资的稳定生产和充足供应,一定能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打下坚实的基础。
已建立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机制
问:受到短期供应因素影响,部分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压力加大,对此,有关部门会采取哪些措施予以缓解?
答:春节期间,全国粮油和肉、菜、蛋、奶等生活必需品供应总体充足。但是,受疫情影响,短期购买量快速上升,交通物流不够通畅,导致肉、菜价格涨幅偏大。
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密切监测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形势,积极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一是建立应急监测机制。国家发改委已经建立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应急监测机制,加强与地方发改委联动,指导地方做好价格监测工作,每日汇总分析相关情况,及时发现各地特别是重点城市重要民生商品供需变化、价格上涨的问题,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是做好保供稳价工作。密切与武汉沟通,组织供需衔接,及时协调解决供应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增加武汉蔬菜供应。1月29日,山东寿光市首批15车、350吨蔬菜已发到武汉市,后续还将形成稳定供应。
三是增加生产畅通物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蔬菜生产供给、交通运输畅通工作,保障重要民生商品的生产供应。
四是配合加强市场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形成震慑。

Ⅷ 那新型肺炎,是国家治吗

新型肺炎属于医保。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4日讯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4日官方微信消息,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医保局第一时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防控措施,及时成立了省医疗保障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1月22日,省医保局印发《关于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实行特殊医保支持政策,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救治医院不因医保总额控制管理规定影响患者救治,努力实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山东可防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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