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政策
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有哪些
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扩大农民合专作社内部信用属合作试点
■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等政策
■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岗位的拓展范围
Ⅱ 国家土地流转政策是怎样的
一、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四)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五)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六)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三)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六、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
1、国有化方案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
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
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
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
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最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
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模式
1.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交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Ⅲ 未来,新型农业真的会取代传统的“家庭农户”经济吗
不会的。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实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基本方向。然而,小农的大量和长期存在决定了我们不能抛弃小农,剥夺他们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我们应该以小农共享为核心,通过创新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但我们也应清楚传统小农户在生产能力、市场能力、合作能力甚至政策能力方面仍然薄弱,与现代农业在生产特点、运行规则和机制上存在差异。
以小农户共享为核心的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是一项系统的长期工程。本着务实的精神,要摒弃“亲大农、远小农户”的倾向,创新以家庭农户为基础的农业管理体制,加快支持小农户发展的政策体系建设,服务小农户,提高小农户水平,引导小农户走上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轨道。
Ⅳ 如何申报培养新型农民政策
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条件
1
收入主要来自于农业
新型职业农民从传统农民中产生,只有专稳定从事农业属生产,有一定农业从业经验的的“真农民”才能有稳定的农业生产力。
2
有一定的农业生产技能
生产技能就是生产力,良好的生产技能能让土地发挥更大价值,物尽其用。
3
有一定资金和资源投入能力
土地产业化综合利用必定要投入资金改造土地,建设配套设施,支付劳力报酬等
4
有经营产业,组织生产的能力
新型职业农民不同于传统农民,他们既是农业生产的参与者,而且还是所经营产业的舵手,经营和组织能力必不可少。
5
有一定文化,了解国家农业政策
新型职业农民要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宏观农业生产,这就要求他们要有文化,关注市场动向,了解农业政策。
6
男性55岁以下,女性50岁以下,身体健康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新型职业农民既要参加体力劳动还要动脑筋管理经营,健康体魄才能担起这双重压力。
7
热爱农业,以从事农业为荣
从事自己热爱的行业,做一行爱一行,才能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不畏艰难,持之以恒,努力探索。
Ⅳ 如何加强对城乡一体化的政策支持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产业格局
城乡发展一体化,首先要推进产业布局一体化,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提升农业对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支撑能力,促进城乡各个产业互动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
改革开放后我国确立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业基本经营体制,农业生产成就举世瞩目。进入新世纪,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连续出台,我国粮食产量实现了“十连增”,农民收入增长实现了“十连快”。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农业不断发展,农村人多地少矛盾加剧,农业发展方式粗放、农业比较效益偏低、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动、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基础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凸显。特别是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不高,一家一户经营难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难以吸纳现代生产要素,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益和种地农民收入。因此,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势在必行。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同时强调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现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充分激发农业生产潜能,并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提出了新的改革思路。
在农村土地经营管理上,要求坚持土地产权集体所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要求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要求坚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农民以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强调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化,鼓励承包土地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这些决策,明确了土地产权、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界限,澄清了人们对土地权益的模糊认识,有利于克服土地产权虚化的弊端,有利于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效益。
在农业经营方式上,一是鼓励发展合作经济,扶持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同时,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就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可以抓住机遇、培育经营活力、增强发展能力、壮大经济实力。二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这表明支持工商资本进入现代农业,但同时要求工商资本与农户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大力培育农产品(000061,股吧)品牌,促进农业产业集群发展,努力提高现代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水平。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利益格局
城乡发展一体化,核心是城乡主体权利,构建全体居民共享发展成果的体制机制,形成造福百姓、富裕农民的利益格局。重点是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来源,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的局面。
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推行、农产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跨地区跨行业的转移就业,城乡二元体制逐步被打破。新世纪以来,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补贴政策、推进新农村建设,使工农城乡逐步走向协调发展。
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农民进城就业空间狭窄,收入难以稳定;农业生产资源束缚趋紧,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频发,增收难度加大;农民的转移性收入增长缓慢,财产性收入增长乏力,一直是农民增收的薄弱环节。总体上看,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近年来高于城市居民,但从绝对数看,农村和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差距拉大。目前,部分进城农民的身份尚未得到确认,不能充分享受城市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公共服务。
如何让广大农民分享现代化发展成果?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强调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让农民增加种地收入,而且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明确提出“两个保障”:一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要求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的权利,分享集体资源和经营性资产的收益。二是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要求通过试点,改革完善宅基地制度,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同时,明确提出允许进城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提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产权、林权、股权等各种产权公开、公正流转交易,促进农业农村资源资本化,让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这些规定不仅从体制机制上提出了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而且从工作部署上提出了有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拓宽了农民增加收入的渠道,有助于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共享发展成果。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城乡发展一体化,重点是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在二元体制下,城市发展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十六大以来,随着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不断加强,全民义务教育制度基本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滞后,城乡公共服务不均等,农村发展资源短缺、动力不足。这已成为制约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的体制机制,引导更多的现代生产要素流向农村,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向农村倾斜,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方面要求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利,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保障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另一方面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加快建立土地、资金和人才资源城乡平等交换机制和补偿机制。在土地方面,切实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进一步改革征地制度,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分配关系,提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比重,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在资金方面,既要加大财政投入和政策性金融投入力度,又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金融产品,同时要引导企业和社会投入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在劳动力流动方面,要加快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推进城乡劳动力同工同酬同保障,逐步实现同城同待遇。此外,要建立以城带乡联动机制,推动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延伸,构建统筹城乡的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健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框架,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和保障水平,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管理体系
城乡发展一体化,关键是城乡建设和管理一体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城镇化率已经超过53%,但城镇化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城镇化发展中存在一些误区和隐患。如有的地方土地城市化快于人口城市化;有的地方不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搞城市化“大跃进”;有的地方农民“被城市化”,没有真正享受城市居民的权利。我们既要看到城镇化的巨大潜力和美好前景,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正视和化解“城市病”,又要从国情出发,看到我国农村大量人口要进城,但不可能都进城,更不可能都进大城市,必须在城镇化过程中同步推进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要求建立透明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展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并要求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这个重大决策提出了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也提出了城镇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路径,打破了制约城镇化建设的投资瓶颈,破解了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难题。
全会还决定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要求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同时要求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把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放心保)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这个重要决策提出了户籍制度改革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路径,破解了农民进城遇到的两个最大难题,既提出了很高的改革目标,也体现出改革思路的科学性、可行性。
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城乡一体化,是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伟大壮举,也是长期艰巨的历史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有助于我们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Ⅵ 近年来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是真的吗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力军,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力量。”中国农业部副部长叶贞琴15日在京表示,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送出了五项政策扶持“大礼包”。
“但与成熟的工商业主体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处于成长的阶段,无论自身能力还是素质,还面临比较大的制约和困难,很多方面都还需要加强。”叶贞琴就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培育新型农业主体扶持政策作了介绍。
Ⅶ 2017年国家对农业农村有什么政策
2016年12月日,农业部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了《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农业农村经济工作有了新的发展理念,其中,农业供给侧改革做为今年农业改革的主线,补贴政策、项目资金、资源力量将向规模农业倾斜。
重大改革一: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改革的关键就是土地。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可以看到,每一次重大的改革都是先从土地开始。因为土地是农业农村安身立命的根本,一切农业产业的根源都能追溯到土地上来。那么,现在中国要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也要从土地入手。一是土地确权,二是三权分置。只有确权才能保证集体的所有权和农户的承包权,才能防止土地私有化,从而才能保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尤其是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
三权分置的目的就是要搞活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带来了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然后会带来了钱。
重大改革二:补贴改革,大力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作用
在近两年的政策发布规律中可以看到,国家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政策很多,但都围绕着一个核心,那就是带动性。无论从扶持资金上,还是从优惠政策上,都非常明显的突出这一特点。
农村是一片广阔的天地,农业是一个关于衣食住行的产业,大到一个政策的实施,小到一个项目的运行,都要有具体的人去落实。那么,经营主体的带动性就十分重要。通过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带动周边的人去共同发展。共同走上现代化农业的致富道路。因此,2017年补贴扶持资金也将会是一个重大改革。 一个是增,一个是调。 增的是总量。惠农补贴年年都在增,并且增幅很大。而明年国家加大农业改革力度,补贴方面仍会呈上涨趋势。 调的是结构。例如2016年推行的“三补合一”,不是谁发的多发的少了的问题,而是进行了调整。随着改革的发展,未来还会有一个政策的相应调整,这里的调整指的是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这就是跟咱息息相关的了。
重大改革三、农业金融开始发力,撬动亿万农村市场。
农业产业化、农民职业化、农村社会化成为新趋势,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如何发挥最大效用,发展模式至关重要,例如“基地+农户”取得了不错的效果。2017年国家将会对这一主体功能更加明确分工,亦会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
要发展农业,改变农村面貌,光有人,有产业是不够的。所以农村金融一定要快速发展起来。简单说来就是信贷,贴息,贷给你钱;你项目好,给你贴息,包括常说的“精准扶贫”其实也算是金融的一种。
Ⅷ 新型职业农民政府有哪些扶持政策,怎样办才能得到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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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政策体系
2014年06月21日 02:57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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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关系三农长远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政策扶持则是我国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创新举措和根本保障,需要立足国情,面对现实,做好政策设计,循序渐进,逐步落实。
阚言华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关系三农长远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政策扶持则是我国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创新举措和根本保障,需要立足国情,面对现实,做好政策设计,循序渐进,逐步落实。
以土地流转等集聚资源要素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1.合理流转农村土地,以新型职业农民为基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三农”工作体制机制。
2.获得资格认证的生产经营性职业农民优先获得流转土地使用权,优先参加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评选奖励,优先获得政策扶持。
3.对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2.76% 资金 研报]生产的设施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行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
4.获得资格认证的新型职业农民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照上年实际农业生产经营面积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补贴范围及标准,实行普惠制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产粮大县用于该项补贴的支出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分摊后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省级政府分摊比例递减直至全免。
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为农产品品牌创建及营销体系建设服务为主的建设项目扶持政策
1.对各类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区域或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符合有关条件的自建项目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各类建成项目优先供新型职业农民使用并承担管理养护义务。
2.新型职业农民申报的农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优先立项建设。
3.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先批准新型职业农民申报的项目,建成后及时验收、及时补贴到位。
4.适应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的需求,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农村道路允许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道路合理连接贯通。
5.优势农产品基地(含设施农业、蔬菜基地)、养殖小区(含大中型沼气)等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优先立项。
以保障粮食安全和优质农产品供给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1.新型职业农民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安排生产经营计划,自主申报,申报内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动态管理范畴,经核定后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作为申报政府补贴的依据之一。
2.对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粮食生产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补贴项目全覆盖;农机补贴、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补助等项目优先满足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大中型农机补贴向较大生产规模的新型职业农民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3.新型职业农民享受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原产地、食品质量安全、注册商标、名牌农产品认证等政府定额补贴;建立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交售重要农产品与国家储备的粮食、棉花等收储企业直接挂钩制度,政府按照新型职业农民交售给国家收储的重要农产品数量进行奖励。
4.新型职业农民从事种植、畜禽及水产养殖等相关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服务。
以扩大适度规模和标准化农业生产为主的金融信贷扶持政策
1.县域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及其兴办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
2.允许新型职业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产等用益物权进行抵押融资;推动有效期内的农业保险保单标的随承包土地面积内的农作物产量或养殖畜禽水产品数量估值,直接进行生产周期内流动资金质押贷款。
3.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开展资金互助服务,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创业融资提供担保。
4.对新型职业农民直接用于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且不超过100万元、期限2年以内的贷款,实行财政贴息补贴。
以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农业综合集成技术应用推广为主的技术服务支撑扶持政策
1.深入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突出务农技能这个核心内容,吸引更多的青壮年农民接受培训、提高技能,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2.积极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将骨干务农农民的农科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扶持高等院校特别是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支持大学生村官带头创业。
3.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投入力度。
4.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免费继续教育制度。
5.建立专兼职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
此外,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政策体系还包括以减少面源污染和碳排放为主的农业生态环保项目扶持政策、以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扶持政策、以城乡标准基本一致为主的基本社会保障政策、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的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扶持政策、以防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并能维持农业再生产为主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等。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政策扶持的地方很多,只能循序渐进,先急后缓,保重点、保安全,将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加大支持力度,使种粮务农的从业者不吃亏、得实惠,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
Ⅸ 怎么申请国家扶持政策 农业 中央刚发布的一号文件扶持 家庭农场
上海地区政策参考:
各区、县农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3〕51号)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开展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经区县农业部门认定并纳入2015年市农委报备系统的本市家庭农场。包括粮食种植、机农结合、粮经结合、种养结合、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家庭农场。
二、申报条件
(一)经营主体规范。家庭农场经营者是本地专业农民,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55周岁以下,高中及以上学历,拥有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具有3年以上农业从业经验,熟练掌握现代农业生产和农机操作技能;原则上,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经营者需取得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需取得水产养殖证。按本市规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求,取得土地经营权一般不少于3年。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家庭成员,不常年雇佣外来劳动力。
(二)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与经营者劳动生产能力相适应。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包括粮食种植、种养结合、机农一体、粮经结合四种类型,其粮食种植面积在一般在100~200亩;经济作物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一般在30~50亩,水产养殖家庭农场经营面积一般在30~100亩。
(三)现代经营管理。从事粮食生产和经济作物的家庭农场,农田成片且设施良好,环境整洁友好,茬口布局合理,推广绿色增产技术,化肥农药使用减量化,无秸秆焚烧情况,实行综合利用,粮食耕种收全程机械化,实现粮食丰产;水产养殖家庭农场,实现标准化健康养殖,环境整洁友好。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完整的田间档案,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等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
(四)示范效应明显。有完整的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台账记录;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家庭农场的劳均农业劳动生产率超过本区县当年度平均水平;有稳定的销售渠道,经济效益明显,家庭农场人均年纯收入是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三、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2015年12月31日前,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镇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 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 上海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复印件)
3. 从事粮食生产的应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复印件),从事水产养殖应提供水产养殖证(复印件)
4. 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5. 生产基地无公害产地认定、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认证(复印件)
6. 生产经营台账记录
7. 家庭农场经营者获得各类奖项材料(复印件)
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填报2015年数据材料,并对提供的数据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镇级审核。镇级农业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合规性审核,经审核无误后,2016年1月10日前,向区县农委推荐。
(三)区县复核。区县农委对镇级农业部门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2016年1月20日前,行文向市农委推荐,并填写《上海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附件2)。
每个区县推荐数一般不超过本区县本年度家庭农场报备总数的10%,兼顾不同类型家庭农场比例。
四、评审评定
(一)组织评审。根据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条件,市农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社会公示。经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在市农委网站和东方城乡报公示5个工作日。
(三)发布。经公示无异议,由市农委发文公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后,有效期两年。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农委负责本地区家庭农场申报组织工作。结合本区县家庭农场统计制度、考核制度和报备制度,甄选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推荐市级示范家庭农场。
(二)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流转到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享受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扶持,优先纳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有条件的区县可适当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
(三)建立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扩大示范推广效应,促进本市家庭农场健康有序发展。
Ⅹ “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含义是什么
简单地说,就是要促进农业发展
中国,以实现由政府提供特定的政治和经济目标,国有企业或者职工个人分配一个特殊的国家资助资金。中国目前的财政补贴,包括价格补贴,企业补贴和其他损失。针对补贴和其他国有企业和居民。涉及到工业,农业,商业,运输,建筑,贸易和其他经济部门的生产,流通和各部门的消费和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补贴范围。从身体
补贴分为补贴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列入中央预算中央财政补贴。对于出现央企的下属损失,由于政策的原因予以补贴,同时销售价格的主要农业和工业部分的部分比购买价格或成本价格进行补贴降低中央政府负责。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负责亏损的国有企业属于地方出现由于政策的原因,予以补贴,同时也成为农业补贴上的销售价格部分以外的部分的购买价格更低。
财政补贴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一项财政措施,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保障采取了工人的福利。它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财政补贴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杠杆的社会生活状态的调节。特别是利用财政补贴价格补贴,以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为确保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有利于国民收入合理分配;有利于合理利用和资源开发。在另一方面,补贴太广,太多会扭曲项目之间的价格关系,并削弱价格作为经济杠杆的作用,阻碍了成本和收益,掩盖了企业经营亏损恰当的会计,不利于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如果补贴数额过大,超出了国家的财政最好的,它会成为一个沉重的经济上的负担,国家,建设规模,区块经济发展的经济体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