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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创造人

发布时间: 2020-12-27 05:13:44

Ⅰ 重大立功的成立条件

1997年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1997年刑法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此外,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也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据此,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以及其他经确认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的突出表现的行为。本文所要探讨的是量刑制度的立功,所以减刑制度的立功与战时立功不是本文研究的内容。相对于其他量刑制度而言,立功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量刑制度,研究也相对薄弱。对立功成立条件的正确认识,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立功,从而对犯罪分子准确量刑的前提,故对立功成立条件的探讨有助于司法实践。《解释》第7条对重大立功作了如下规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 为重大立功表现。并且规定了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以上规定中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等于实际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某犯罪分子检举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经查证属实,经过初步审查,被检举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即可认定检举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即使后来查明被检举人具有数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只判处了有期徒刑,也不影响对检举人的行为认定为重大立功。否则,立功的标准难以适用,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立功。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可从被检举人的身份、犯罪的性质、动机、手段、民愤大小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等方面考虑。[23]“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24],例如: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等。重大立功与立功没有本质上的差异,只是程度上的不同,所以关于上述分析的立功成立的四个条件的原理对重大立功同样适用,只不过在程度的表述上稍做变更而已,故不再赘述。

Ⅱ 武则天年间增添了哪些刑法

铁笼□囚首,加以楔,至脑裂死。又横木关手足转之,号‘晒翅’。或纺囚梁上,缒石于头。讯一囚,穷根柢,相牵联至数百未能讫,衣冠气褫。后数引见赏赐,以张其威,故论杀最多。”

Ⅲ 法律的含义及其本质

你好:
一、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1、法律的具体定义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2、法律的其他解释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3、相关法律名词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组织、社群和团伙等。

二、法律的本质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谈到资本主义法律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论述,科学地提示了法律的本质特征,对于我们探讨和研究法律的本质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在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各阶级,都有着维护自己共同利益的愿望和要求,即都有着自己的阶级意志,但并不是每个阶级的意志都能表现为法律。法律只能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法律所表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指集中反映整个统治阶级利益的共同愿望和要求,而不是统治阶级中少数成员的任何一种愿望和要求,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即便拥有极大权力的统治者,也不能脱离本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一意孤行。法律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根本的、共同的、整体的愿望和利益要求。正因如此,我们常常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当统治阶级的某个成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总会受到代表本阶级整体意志的法律的制裁。这种制裁,正是为了保障统治阶级意志的统一性,维护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二)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不仅仅是法律,政治、哲学、道德、文化、教育等等,都可以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为统治阶级的政治、经济服务,但它们都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被奉为法律”意味着统治阶级通过国家专门机关制定或认可,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现。所以,法律是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三)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指的是生产关系。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决定着该社会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不能离开其物质生活条件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否则,即使制定出了法律,也必然由于违背了客观经济条件而在实际生活中无法实施。我们说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不意味着它是根据物质生活的要求自发产生的,而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必然引起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发生变化,因而法律也要随之发生变化。与此同时,法律还要受到其他社会现象的影响。统治阶级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等观点,以及政治制度、阶级斗争状况、文化传统等等,都对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程度不同的影响。综上所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在当代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上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你可以摘中间的简单的归纳下,希望满意并采纳。

Ⅳ 谁投降匈奴后,司马迁为其辩解,早到刑法,忍辱负重,创造了不朽的文学、史学著作

史记 采纳

Ⅳ 堪称上古毒刑的虿盆之刑,是历史上的哪个毒妇创造的

商朝始于汤而终于纣,纣王是当时的一代暴君,他有一个非常宠幸的妃子,叫做苏妲己,传言都说此女是狐狸了精,是妖怪。当时的纣王整日荒废政务,日日与苏妲己在酒池肉林中虚度光阴,这人如果什么都得到了之后,觉会觉得空虚无味,面对这日日相同的酒池肉林,纣王也厌倦了,苏妲己看出了纣王的心思,便像纣王说出一计,此计便是刑法“虿盆”!是最最残忍的刑罚之一!

不过武王伐纣之后,这个苏妲己也没能跑了,被武王一刀斩于大殿之内,也算是恶有恶报!

Ⅵ 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属于重大立功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构成重大立功,应当予以减刑。但是,由于对于什么是发明创造,什么是重大技术革新,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大分歧。目前,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罪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能否构成重大立功且应予减刑的问题,各地的司法裁决也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犯罪人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所说的“发明创造”,应该构成重大立功。虽然有的罪犯的实用新型专利未实际投入社会生产、使用,创造社会经济效益,但这仅仅是减刑幅度长短的一个情节,并不能否定罪犯的发明创造构成重大立功。 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法》的“发明创造”和《刑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发明创造”不能等同,从发明创造的技术含量和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程度考虑,《刑法》中的“发明创造”应该仅仅对应《专利法》第二条中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含量较低,贡献程度不如发明专利,因此不应当认为其属于刑法中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构成重大立功。 笔者认为,从对法律规定的体系解释和实质解释的角度看,认定犯罪人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应该参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考虑立法原意和精神。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将“发明创造”与“重大技术革新”并列,第(六)项作为兜底性条款对其他重大立功表现进行概括时使用了“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表述,由此可见立法者是将“发明创造”与“重大技术革新”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表现相并列的,认为“发明创造”应该是与重大技术革新相似并且是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因此,对于犯罪人获得专利的情况能否构成重大立功应该区别具体情况而定,不能简单认为《专利法》第二条中的“发明创造”和《刑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发明创造”内涵与外延是一致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而三者有不同的技术含量要求、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外观设计则只要求新颖性。发明专利要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授予周期较长,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则不需要实质审查,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从技术含量上讲,发明的技术含量很高,因此对于发明专利可以直接认定为《刑法》第七十八条的“发明创造”,而外观设计的技术含量较小,因此对所有的外观设计均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发明创造”。 但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则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 首先,从技术含量看,实用新型不一定比重大技术革新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因此不能一概将获得专利的实用新型都视为《刑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发明创造”。但是,有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含量不亚于发明专利,因此也不能完全否定获得专利的实用新型不构成重大立功。因为有的发明创造技术含量很高,但是权利人为了尽快获得专利而放弃申请发明专利而只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果经过专家鉴定,该实用新型的技术含量很高,那么可以认定它属于刑法第七十八条的“发明创造”,构成重大立功。 其次,从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大小来看,也不能简单否定犯罪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实践中,有的实用新型专利虽然技术含量不高,但是经过技术成果转化投入生产、使用后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可以认为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可以构成重大立功。因此,认定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能否构成重大立功,既要考虑其技术含量,也要考虑其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程度,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含量很高的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都可以认定为构成重大立功。 另外,由于发明创造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和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提出专利申请由国家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而实际上当事人有了发明创造后可以申请专利也可以不申请,实际生活中也存在着有的当事人即使有了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因不愿向社会公开而不申请专利,只作为商业秘密使用的情况,对此我们也不能否定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刑法》第七十八条中的“发明创造”。 为此,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一、《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因此,为了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消除司法不统一的问题,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第七十八条的“发明创造”作出立法解释,明确其具体含义。 二、建议法律规定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鉴定机构。由于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属于技术性、专业性问题,对于什么是发明创造,什么是技术革新,什么是重大技术革新,由谁来认定,如何认定等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官不是技术专家,无法对技术革新、实用新型、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作出准确判断。因此,法律应该规定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对犯罪人的发明创造、技术革新作出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然后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作出犯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的裁定

Ⅶ 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

_关于法和法律:

1、“法”本意是法律、法令。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内时特指刑法,后来由“容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现代汉语的“法”多指由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

2、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3、法,可划分为;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Ⅷ 武则天在位时期发明了什么残酷的刑罚

武则天在位时,除了她自己发明的“骨醉”外,还有“三豹”首创的“驴驹拔橛”、“犊子悬车”、“仙人献果”、“玉女登梯”及周兴的“瓮”刑,索元礼的“铁笼”,来俊臣与索元礼联手的十大枷刑。在这些酷刑里。除了“骨醉”是死刑外,其他之刑皆是酷吏用来审讯的活刑,这些活刑虽然不同于“人彘”、“宫刑”、“五马分尸”的定罪之刑,但其残酷性叫人望而生畏,与那些定罪之刑比较,其残忍就在于受刑人犯的“生不如死”。



武周的初期,酷吏的酷刑是武则天默许的,一时间武周酷吏盛行天下,在武则天借以酷吏秒杀了所有政敌,在其政局稳定后,武则天又借着顺民意的旗帜严惩天下酷吏,让酷吏杀酷吏,最后自己出面砍了魔头,让武周从此不再恐惧。

在周兴、来俊臣、索元礼等酷吏消亡之后,他们尅心苦研出一系列酷刑也随着武则天的仁政退出了其历史舞台。而武周天下百姓只道是天后圣母皇帝慈政爱民,却不知酷吏残刑的盛行实质是武则天的一手好把戏!武周时期的那些残忍酷刑虽然没有一招致死的“五马分尸”等死刑那么痛快,但其慢性的折磨与痛苦更是对人犯精神上与肉体的摧残。也正如有人道,“砍脑袋“不过碗口大的疤,“五马分尸”也不过是瞬间的痛快。而严刑酷整才是生不如死的无节制的恐怖。

Ⅸ 卫鞅的历史贡献是什么

商鞅辅佐秦孝公,积极实行变法,使秦国成为富裕强大的国家,史称“商鞅变法”。政治上,他改革了秦国户籍、军功爵位、土地制度、行政区划、税收、度量衡以及民风民俗,并制定了严酷的法律;经济上,他主张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军事上,他统率秦军收复了河西之地,被秦孝公赐予商於十五邑,号为“商君”,史称为商鞅。

商鞅独立的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商鞅主张全农的经济政策,为此他颁布了《垦草令》,制定出二十种重农和开垦荒地的办法。一方面直接或间接的刺激农业发展,一方面打压工商业。

其次,商鞅主张重刑厚赏。商鞅认为人的本性是趋利畏罪的,只要重刑厚赏,就可以很好的治理人民,使国家安定。为此商鞅一方面制定严酷的刑法治理人民,一方面重赏立信。

第三,商鞅主张重战尚武,具有军国主义思想。最后,商鞅主张国家应统一民众的心智,制定统一的制度,实现统一的目标。

(9)刑法创造人扩展阅读

商鞅变法涉及到利益的重新分配,“奖励耕战,实行军功爵制”为平民进入上层打通了通道,使秦国欣欣向荣,日益强大。但却打破了延续几百年的贵族的世袭制,因此得罪了贵族势力。商鞅在秦孝公病重期间,独揽军政大权,使秦国内部权力斗争激化。

因此,在秦孝公死后,公子虔等贵族势力便罗织罪名,诬其谋反。秦惠文王下令追捕。商鞅逃亡至边关,欲宿客舍,客舍主人不知他是商君,见他未带凭证,告以商君之法,留宿无凭证的客人是要治罪的。商鞅想到魏国去,但魏国因他曾骗擒公子卬,拒绝他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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