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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人员新型冠状肺炎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1-09 15:22:14

『壹』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第一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第二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贰』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复工后就餐该怎样做

近日随着复工复抄产,很多餐厅逐步恢袭复营业。在排队和用餐过程中如何做好个人防护?
1. 就餐前
就餐前,排队过程中要佩戴口罩,减少语言交流,与相邻顾客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排队时打喷嚏的话,用纸巾遮住口鼻或者采用肘部遮挡这些措施。取餐时应避免用手直接触碰频繁接触的物品表面,在付款时尽量选择二维码等非直接接触的电子支付方式,减少采用现金结算。
2. 就餐时
在就餐前选择表面清洁的桌椅,最好是靠近门窗等通风比较好的位置就坐。要注意手卫生,可以用洗手液在流水状态下洗手或者是用手消毒剂。用餐过程中,摘下口罩时一定要注意保持口罩内侧的清洁,避免污染。避免面对面就坐,最好是同向坐,而且相隔距离最好一米以上。尽量缩短就餐时间,减少同行人员的交流。如果餐厅人员比较多,打包是比较好的选择。

3. 就餐后
就餐后,要立刻离开餐厅,减少在餐厅的逗留时间。

『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企业复工要注意什么

复工之后,售货员、地铁的工作者、媒体人员等特殊人群,可能面对的风险要比普通群众更高一点,对于这样的人群来说,有没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广大环卫工人、公交车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地铁、机场,包括海关的安检检疫人员、售货员、餐厅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还有媒体记者和快递人员等等,这些都是日常接触人员比较多,感染风险要比普通人群更大一些,所以要更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要准备好口罩这些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并做好日常清洁和消毒。

第二,员工在进入办公场所、车间前要筛查体温和健康状况。
第三,保证洗手设施正常,员工进入办公区域、车间、宿舍应先洗手。保持通风,每2-4小时开窗通风一次,每次20-30分钟,人员较多的办公室,可适当增加开窗通风次数。
第四,用餐应尽量采取错峰就餐,避免聚集,落座间隔应保持1米以上,有条件可以使用分餐制。

『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企业复工要注意什么

复工之后,售货员、地铁的工作者、媒体人员等特殊人群,可能面对的风险要比普通群众更高一点,对于这样的人群来说,有没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广大环卫工人、公交车司乘人员、出租车司机、地铁、机场,包括海关的安检检疫人员、售货员、餐厅服务人员、武警、交警、安保人员,还有媒体记者和快递人员等等,这些都是日常接触人员比较多,感染风险要比普通人群更大一些,所以要更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护工作,要准备好口罩这些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并做好日常清洁和消毒。

第二,员工在进入办公场所、车间前要筛查体温和健康状况。
第三,保证洗手设施正常,员工进入办公区域、车间、宿舍应先洗手。保持通风,每2-4小时开窗通风一次,每次20-30分钟,人员较多的办公室,可适当增加开窗通风次数。
第四,用餐应尽量采取错峰就餐,避免聚集,落座间隔应保持1米以上,有条件可以使用分餐制。

『伍』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第二条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陆』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如何防控

一、工作前的准备
1. 保障防护物资配备
准备口罩、消毒剂、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体温计等防控物资。强化人员培训。安排专人进行消毒操作规程和疫情防控措施的培训,提升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2. 在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入口处要提醒人员,必要时佩戴口罩
在醒目位置张贴健康提示,利用各种显示屏宣传新冠肺炎及其他传染病防控知识。
3. 可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用于投放使用过的口罩,并注意及时清理。
4. 预防性消毒
日常以通风换气和清洁卫生为主,同时对接触较多的公用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必要时对地面、墙壁等进行预防性消毒。
5. 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测
实行每日健康监测制度,建立体温监测登记本。外地返回工作人员需进行登记,并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每天上班前应当对员工进行体温测量。
6. 健康教育
对复工人员发放宣传手册,在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人流量大的地方张贴卫生防护海报,播放宣传视频以及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定向推送防护知识资料
二、场所内的卫生要求
1. 通风换气
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时,应当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转正常。应关闭回风,使用全新风运行,确保室内有足够的新风量;
应当保证厢式电梯的排气扇、地下车库通风系统运转正常。
2. 空调运行
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并关闭空调加湿功能,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进风口清洁、出风口通畅;
定期对空调进风口、出风口消毒采用有效氯500mg/L的消毒液擦拭;加强对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冷却水的清洁消毒;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进行。
3. 垃圾收集处理
分类收集,及时清运。普通垃圾放入黑色塑料袋口罩等防护用品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垃圾筒及垃圾点周围无散落,垃圾存放点各类垃圾及时清运,垃圾无超时超量堆放。
清洁消毒。垃圾转运车和垃圾筒保持清洁,可定期用有效氯5o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或擦拭消毒垃圾点墙壁、地面应保持清洁,可定期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
4. 自动扶梯、厢式电梯
建议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乘坐时应当佩戴口罩;
厢式电梯的地面、侧壁应当保持清洁,每日消毒2次;
电梯按钮、自动扶梯扶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日消毒应当不少于3次。
5. 地下车库
地下车库的地面应当保持清洁。停车取卡按键等人员经常接触部位每日消毒应当不少于3次。
6. 会议室、办公室、多功能厅
保持办公区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每次20-30分钟,通风时注意保暖;
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口罩,交谈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
减少开会频次和会议时长,会议期间温度适宜时应当开窗或开门。建议采用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
7. 餐厅餐饮场所(区域)、食堂和茶水间
保持空气流通,以清洁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
采取有效的分流措施,鼓励打包和外卖,避免人员密集和聚餐活动;
餐厅每日消毒1次。
8. 卫生间
加强空气流通。确保洗手盆、地漏等水封隔离效果;
每日随时进行卫生清洁,保持地面、墙壁清洁,洗手池无污垢,便池无粪便污物积累;
物品表面消毒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对公共台面、洗手池、门把手和卫生洁具等物体表面进行擦拭,30分钟后用清水擦拭干净。
三、疫情应对
1. 设置应急区域
可在办公场所或公共场所内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症状人员时,及时到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 加强健康监测
员工在岗期间注意自身健康状况监测,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原则做好自我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员工轮休。
3. 出现疑似病例应对
当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可疑症状时,要及时安排就近就医,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工作活动场所及使用的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经营场所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实施隔离观察。

『柒』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延迟复工,怎么发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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