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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发布时间: 2021-01-10 08:38:11

⑴ 威海文登交通运输局全面部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月22日上午,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侯志强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全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会后,区交通运输局印发《关于做好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制定《文登区交通运输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交通运输系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设立疫情防控办公室,实施疫情防控每日专报制度。

及时宣传引导

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及时传达各交通运输企业特别是公交、客运、出租、货运企业,要求各企业高度重视防控工作,针对疫情展开相应的前期防控准备工作。要求各企业加强对业户疫情知识宣传教育,让每位从业人员都能掌握新型病毒感染肺炎的相关知识,便于防控。同时,要求公交、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做好乘客宣传引导,引导发热乘客主动报告。通知出租车LED屏等全区交通运输宣传媒介做好准备,如有需要,按照区里统一安排,及时播发宣传标语。

加强防护力度

车辆防护方面,督促企业及时对公交、客车、出租等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的杀菌消毒并加强通风,并为驾驶员和汽车站一线工作人员配备一次性口罩等防护物品,做到勤洗手、戴口罩。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⑵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 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⑶ 重点单位如何加强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北京市规定如下: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人群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访客;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儿每日的体温监测;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护。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方案,严格履行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
提倡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鼓励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召开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 隔、保证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市内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满足市民日常生活。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⑷ 临汾市客运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会

1月23日,临汾市客运处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会。会议由市客运处处长汤晓杰主持,市客运处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首先,会议传达了临汾市城市客运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安排。
随后,汤处长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要高度重视此次疫情应对工作,强化责任,加强应急值守,落实值班制度,一旦发现疫情第一时间启动响应机制,坚决果断处置,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公交车、出租车驾驶员及一线人员必须佩带口罩上岗。公交车、出租车要做好车辆卫生整洁、消毒、通风工作,落实公交车“日消毒”和“每班次通风”要求。企业如发现从业人员发热或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安排就医,严禁带病上岗。出租车驾驶员对在医院周边的订单要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自身如遇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停止运营,及时就医并向公司报备。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⑸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期间应急物资能“一路畅通”吗

交通运输部: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面向社会公开,24小时开通并安排人员值守,受理和解决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的政策,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时运输。
交通运输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通知
(第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决策部署,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强的应急物资保障,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制度,面向社会公开,24小时开通并安排人员值守,受理和解决防疫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督促各地严格贯彻落实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保障优先通行”的政策,确保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时运输。请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于1月31日15时前,将本省份应急物资运输与公路保通保畅公开电话号码报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由部统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请各地建立并严格实施所公开电话值班值守制度,保证24小时开通并有人员接听服务;请各地通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媒介手段加强对疫情防控应急通行政策、有关公开电话进行广泛宣传、广而告之,确保一线货运经营者掌握政策、知晓公开电话。部将对各省份公开电话开通、值守情况进行不定时监督抽查,并将对监督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队及车辆台账
各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前期已开展疫情防控应急车队建设、应急车辆统计台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扎实落实本省份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的底数和台账。要在对本省份已统计造册的应急运输车辆台账和实际情况再摸底、再核实的基础上,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队;要建立详细车辆台账,具体到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和驾驶员。要充分发挥大中型客货运输企业的组织优势和运力优势,在应急车队建设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要督促应急保障车辆做好车辆技术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要建立顺畅的车队通讯联络机制,发挥卫星定位导航车载终端作用,确保上下联络顺畅,随时掌握最新运力动态分布。各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在1月31日晚9时前,将本省份应急运输车队的有关情况信息报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信息报送格式见附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物流保障办公室:
余兴源、曹磊,(010)65292831,传真(010)65292830。
附 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道路客、货运输应急运力统计表
交通运输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协调组
(交通运输部应急办代章)
2020年1月30日

⑹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全国普法办编写)

⑺ 学生返校后如何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寒假结束后,全国各地学校将根据当地安排,陆续迎来学生返校。为做好假期后返校学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工作,特制定本指南。随着疫情变化,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1、返校前有过疫情高发地区(如武汉等地区)居住史或旅行史的学生,建议居家观察14天期满再返校。
2、学生返校后应每日监测体温和健康状况,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避免接触其他人员。
3、学生与其他师生发生近距离接触的环境中,要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口罩,尽量缩小活动范围。
4、学校密切监测学生的健康状态,每日两次测量体温,做好缺勤、早退、请假记录,如发现学生中出现可疑症状, 应立刻向疫情管理人员报告,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和消毒等工作。
5、学校应尽量避免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教室、宿舍、图书 馆、活动中心、食堂、礼堂、教师办公室、洗手间等活动区域,建议加强通风清洁,配备洗手液、手消毒剂等。
6、校方对因病误课的学生开展网络教学、补课,对于因病耽误考试者,应安排补考,不应记入档案。

⑻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怎么填企业所得税季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第42行“附列资料: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填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的本年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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