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会议
❶ 佛山交通运输系统全面加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
根据1月21日下午佛山市政府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全市交通运输行业高度重视,迅速部署,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各级交通部门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协调沟通,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工作指引,研究部署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疫情联防联控工作。
要求加强对汽车客运站、客运港等重点场所和客运、公交车辆等交通运输场所的通风、消毒等卫生防控工作。
摸排疫区特别是武汉线路车辆到佛山情况。
结合实际加派工作人员做好旅客出行票务退改签服务。
加强应急运力储备,为疫情防控人员、防治药品等运送做好运力部署。
加强客运站、港口、交通执法等春运一线交通运输人员安全防范。
各区、各单位落实春运、春节值班值守制度,发现疫情防控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卫健部门,根据卫健部门工作指引采取措施落实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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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新型冠状病毒属于什么生物
谣言鉴定:
新型冠状病毒并不是SARS病毒。
谣言解析:
1、基因测序方面不同:新型冠状病毒与SARS病毒的基因组序列相似度为80%,但基因序列差异仍较大,故其并非SARS病毒的“进化版”,而是一种全新的病毒。
2、传播力不同:相比SARS病毒,新型冠状病毒实现从野生动物传染到人,至有限的人传人,再到人传人的各个阶段,仅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说明其传播力比较强。
3、症状严重程度不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可出现严重的呼吸衰竭,和SARS病毒的感染相比,患者呼吸衰竭的病情进展更快, 并且患者心脏受到的攻击更厉害,救治难度更大。
特别提示:
研究表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不同于SARS病毒,且此病毒可防可控,因此不必过度紧张或恐慌。但由于其传播性较强,故公众需做好一定防护措施,如戴好口罩、勤洗手、勤消毒,食物煮熟再吃,避免聚集性社交活动,注意个人和家庭卫生,注意下水道的通畅及必要消毒等,以预防病毒传播
❸ 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工业企业如何防控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预防指南之二十六(工业企业防控篇)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工业企业应做好职业人群管理、工作环境管理、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社区乡镇如何防控
社区(乡镇、村)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❺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具有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
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❻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全国普法办编写)
❼ 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召开会议要注意什么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召开会议预防措施的建议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召开会议应采取的有关预防措施,给予以下临时性建议。随着疫情形势的发展态势,本建议将做相应调整。疫情流行期间,建议尽量通过网络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建议原则上不召开、延期或减少召开集中会议,如必须召开,建议遵循以下原则:
❽ 重点单位如何加强防控工作,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如何报告
北京市规定如下: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小学校、学前教育机构等敏感人群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访客;严格落实清洗、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做好老人、幼儿每日的体温监测;发现体温异常的,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教育和健康提示,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督促其做好自我防护。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方案,严格履行责任,确保防控工作无死角。
提倡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鼓励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召开会议优先采取视频方式,现场会议要减少参会人数、缩短会议时间、加大座位间
隔、保证会场通风。
供水、供热、供电等公用事业单位,市内公共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和超市、便利店等生活必需品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正常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满足市民日常生活。
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方案(试行)》,加强人员健康监测,摸排人员往来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输入。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