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保险产品
⑴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哪些种类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保险责任划分,可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
从家庭理财角度划分,可分为保障型产品、储蓄型产品,投资型产品。
按投保方式分类,个人保险、联合保险、团体保险。
按保险期限分类,终身保险,长期保险,一年期保险,短期保险。
按是否分红分类,人寿保险可以分为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
除上述分类外,人身保险还可按设计类型分为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等
⑵ 新型人寿保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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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种类: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还有新型人寿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
⑶ 简述新型人寿保险产品
人寿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是分为传统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传统的以保障为主,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新型的具备投资功能,保障功能相对弱,有分红保险、投资连结险、万能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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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2019年 新型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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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人身险新规正式出台,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坚持“保险姓保”,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对包括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在内的新型保险产品强化监管。
而如何强化监管?会否一刀切?如之前传言所说引“6000亿元”万能险退市?《通知》明确政策将平稳实施,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但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2017年4月1日前应当全部停售:
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
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
(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
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
(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
(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坚持“保险姓保”,提升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促使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业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1、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
我们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此次,我们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2、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
3、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
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4、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
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
5、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
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不接受审批和备案。
6、强化总精算师责任
明确总精算师的履职要求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总精算师的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的总精算师给予取消资格等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产品精算管理中的关键作用。
新规出台,明年开门红后,行业保费与投资规模或下降
新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规模限制与结算利率下降的影响,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明年将显著下降。
而监管层预期的影响是,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和负债成本将逐步回落,产品激进定价和高结算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下一步,保监会还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⑸ 新型保险产品有什么特点
⑹ 新型互联网保险公司
互联网保险业务和传统保险业务都是保险业务,核心是一样的,只是保险业务的不同渠道。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说白了,就是在网上点点鼠标就可以买保险了。而传统保险业务,上门面对面讲解的保险业务,主要针对于寿险,健康险,高端医疗,养老,教育等方方面面。传统保险业条,因为有人的因素存在,人者见仁,智者见智,规划起来需要更强的专业性。
保险公司同样能从互联网保险中获益多多。首先,通过网络可以推进传统保险业的加速发展,使险种的选择、保险计划的设计和销售等方面的费用减少,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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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新型人寿保险包括哪些险种
一。普通型人寿保险
1。死亡保险
2。生存保险
3。两全保险
二。年金保险
三。简易人寿保险
四。团体人寿保险
五。新型人寿保险
1。分红保险
2。投资连结保险
3。万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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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简述新型人寿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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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产品按照设计类型是分为传统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传统的以保障为主,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新型的具备投资功能,保障功能相对弱,有分红保险、投资连结险、万能保险等
⑼ 新型人寿保险的定义
一,人寿保险的分类:分为普通型人寿保险和新型人寿保险。普通型人寿保险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新型人寿保险包括: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或成万能保险。二,普通型人寿保险的定义:1,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最大优点:是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不足之处:在于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仍然生存,则不能得到保险金的给付,而且已交纳的保险费不现退还。2,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最大优点:可以得到永久性保障,而且有退费的权利,若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退保金。3,两全保险:指点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金条件的人寿保险。4,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与否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三,新型人寿保险的定义: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身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中国保监会规定应至少将分红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在退保时得到的退保金也包括保单红利及其利息之和。投资连结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帐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投资连结产品的保单现金价值与单独投资帐户(或称“基金”)资产匹配,现金价值直接与独立帐户资产投资业绩相连,没有最低保证。投资连结产品的主要特征:1,投资帐户设置:均设置单独的投资帐户,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帐户价值。2,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相似;在死亡保险金额设计上,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两者较大者;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帐户价值之和。3,保险费: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时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4,费用收取:投资连结产品仅可收取以下费用:初始费用,买入卖出价,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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