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什么新特点
(1)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是宣传、组织和发动,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按参加人数每年人均15元的标准扶持,参合农民每人自己缴10元。
(2)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除少数地区外,大多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者“保医不保药”,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放在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
(3)提高了统筹层次。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要求以县为单位统筹,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
(4)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及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5)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
(6)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有什么区别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 农村医疗保险
防保健合同等几种形式。
合作医疗是农村医疗保险的初级形式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具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即农民每年交一定数额的合作医疗资金,集体与政府也可投入一部分,共同形成专项基金,农民就医时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实践证明,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群众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方法,也是促进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 由于农村具有一种互助的传统,而且合作医疗在农村广泛实践过,再加上农村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可以为社会保障的实施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因此合作医疗具有很大的根据《中国统计年鉴》(1996)整理。可行性,但是农村合作医疗也有其局限性。首先从理论上来讲,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质上只是一种社区保障,而非社会保障。它只是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本社区居民为保障对象的一种福利制度,与社区经济发展水平紧密联系。它不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实行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保障制度,也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更不属于国家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一种形式。这种保障形态是不稳定的,它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过渡型保障供给形式,在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社区保障是最适宜的替代品,但它替代性强,而不可替代的独特性弱,因此最终将被其它的保障供给所替代。而且社区保障有可能会加剧社会不平等和市场的割裂状况:社区保障是向社区内成员提供的保障制度,各地区的社区保障差异程度越大,则越不利于全社会的保障横向平等的实现;同时社区保障很可能加剧“城乡壁垒”的隔离及农村社区之间的分割,从而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其次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近些年农村合作医疗虽有一度程度的恢复和发展,但进展缓慢。1996年实行合作医疗的村数只占全国总村数的17.6%,农村人口覆盖面仅为10.1%,而且有些地区仅仅开展了一两年就停办了。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一是领导重视不够。1997年全国范围内提倡实行农村合作医疗,掀起了一阵高潮,但一段时期后热情就逐渐冷淡下来,有些地区没有专人负责,未能很好地坚持。二是存在着筹资额太少、集体与政府补助不足的问题,从而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三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有些地区甚至把医疗基金全部留在乡镇卫生院或政府任意支配,被挤占挪用情况严重,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农民医药费报销得不到保障,从而拒绝缴费,等等。
医疗保险可以发挥重要的经济保障作用
医疗保险具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性质,其中前者是作为基本保障,后者是作为一种补充。目前已提供的险种有企业医疗保险、家庭医疗保险、住院保险、门诊保险等,国家为了促进医疗保险的发展,特对其中的农民医疗保险、农民住院保险、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居民附加住院保险等险种免征营业税。 医疗保险实行的条件较高,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既要以较高的工业化程度和农业人口较高的收入水平即高收入水平的大规模参保人群为前提,又需要国家或地方法律强制、法定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基本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信誉等条件;而商业健康保险则排斥健康状况不良的人群参保。这些条件在我国绝大多数乡村地区尚不具备,因此不适合普遍推广。
统筹解决医疗费用是有效的补充形式
有些地区实行的一种农民医疗保障体制是,农民每人每年交纳一元钱,乡镇财政和村公益金分别配1元,社会统筹与家庭账户相结合,也能有效减轻农民医疗负担。但这种自我储蓄式的社会保障,受益者首先必须是缴纳者。农民个人不缴纳,集体也就不给相应补贴;农民缴得越多,集体也就补贴得越多,客观上形成了富者既富又有保障,穷者越穷越没有保障,这种“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结果,显然与社会保障济贫防贫的目的相悖。
3.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有什么特点
一是加大了政府支持力度。过去各级政府对合作医疗的支持主要是宣传、组织和发动。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明确规定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20 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按人均15元给予补助,要求今后逐步增加到20元;市级财政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而且是政府拿大头,农民拿小头。二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除少数地区外,大多是将保障的重点放在门诊或小病上,即“保小不保大”,或者“保医不保药”。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放在迫切需要解决的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的问题上,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保障水平明显提高。三是提高了统筹层次。改变了过去以乡、村为单位开展合作医疗的做法,统一以县(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增强了抗风险和管理的能力。四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及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五是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管理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机构。加大了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克服了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六是建立医疗救助制度,通过民政和扶贫部门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照顾到了贫困人口的特殊情况。
4. 关于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
1、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经核准后,当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审批内表》、外地容诊治医院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职工医疗保险病历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结算单据等,到参保地按规定报销。具体可咨询参保地合作医疗中心。
2、以后可在新户口地参保,就不用类似麻烦了。
5. 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什么意义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可概括为: 1、有利于从制度上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和看病难问题,促进广大农民致富奔康。 2、有利于引导农民进行合理的健康投资,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合理利用卫生资源,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3、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执政为民、稳定农村、关心农民的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是政府的责任。 4、有利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是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6. 什么是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998年08月25日)
(一)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解放区就出现过农民集资兴办的合作医疗。新中国成立后,一些地方在土地改革后的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了具有公益性质的保健站和医疗站;1956年,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亦规定,合作社对于因公负伤或因公致病的社员要负责医疗,并且要酌量给以劳动日作为补助,从而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的职责。随后,许多地方开始出现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集体与个人相结合、互助互济的集体保健医疗站、合作医疗站或统筹医疗站。可以说,从建国到50年代末,农村合作医疗处于各地自发举建的阶段。
1959年11月,卫生部在山西省稷山县召开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此后,这一制度遂在广大农村逐步扩大。1965年9月,中共中央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强调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保健工作,极大地推动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到1965后底,全国已有山西、湖北、江西、江苏、福建、广东、新疆等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部分市县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并进一步走向普及化;即使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合作医疗深受农民欢迎,到1976年,全国已有90%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从而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村社会成员看病难的问题,为新中国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不过,在70年代末期以后,农村合作医疗遭到了破坏,并开始走向低潮。1979年12月,卫生部、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发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各地又根据这个章程对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和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顿,坚持农民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强调参加自愿,退出自由,同时改进了资金筹集办法。此后,虽然少数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得到了恢复与发展。但随着80年代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乡村公共积累下降,管理不得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又未能及时加强引导,全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原有的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合作医疗制度遭到解体或停办的厄运,绝大部分村卫生室(合作医疗站)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据1985年全国10省45个县的调查,农村居民中仍参加合作医疗的仅占9.6%,而自费医疗则占到81%,1986年支持合作医疗的村继续下降到5%左右,当时只有上海的郊县、山东的招远、湖北的武穴、江苏的吴县、无锡、常熟等为数不多的地区继续坚持合作医疗。
进入80年代后期,农村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又引起了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一些地方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农村的发展变化,亦对传统的合作医疗制度因地制宜作了改进,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模式。目前,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作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一个方面,已被列入国家卫生部门的发展计划,正在逐步恢复和发展。
综上可见,中国的合作医疗事业所走的道路是曲折的,这种曲折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它主要是因为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之失去了集体经济基础,同时又无得力的政策引导所致,其后果就是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社会成员1976年占农村人口的90%锐减到1986年的5%左右,一些地方又出现了农民看病难,看不起病,甚至因病陷入困境、绝境的现象。农村合作医疗事业曲折发展的这一过程,应当成为中国现阶段整个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中的一个深刻教训。
(二)合作医疗的特点
在过去的数十年间,中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过成功,也有过挫折,并迄今仍处于低潮时期,但其特色却是鲜明的。
1.合作医疗以农村居民为保障对象。在中国,城镇居民一般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给予保健与疾病医疗保障。而占全国总人口70%以上的农村社会成员却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作为农民群众在长期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便成了解决农村居民疾病医疗与保健问题的主要依托。因此,合作医疗是农民创造的,也为农民的健康服务,从而主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作医疗以群众自愿为原则。合作医疗是合作化运动的产物,实质是上群众的互助互济,它从一开始就强调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施效果引导以及群众相互影响等来吸引群众参加。例如,国家在政策上重视并扶持合作医疗,把合作医疗当作为农村居民办实事;合作医疗本身年具有的公益性、福利性使农民认识到其好处;群众之间的影响,又能推动农村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合作医疗制度正是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引导下由农民自愿参加并最终成为一项医疗保健制度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合作医疗仍应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但这并不排除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等措施,将群众自愿参加引向群众自觉参加,使合作医疗成为农村社会的群众性医疗保障制度。
3.合作医疗以集体经济为基础。在过去数十年间,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社、队集体核算制度相适应,其经费主要源于集体公益金的补助,社员看病只需纳少量的费用,从而是一项低偿的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农村改革后,合作医疗走向低潮正是因为失去了这种集体经济的保障。从中国农村的现实条件出发,无论是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均不可能由农民独自承担这种责任。而保障国民健康、增进国民健康又是国家和社会应该承担的职责。尽管国家和各经政府不可能在农村重走正面临着重重困难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老路,但也不能放手不管。因此,国家和社会对农村居民的健康的职责,又将会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农村集体经济的供款来实现,集体经济在过去是合作医疗的经济基础,在今后仍将是农村合作医疗的必要基
础。
4.合作医疗以全方位服务为内容。虽然合作医疗的层次低,设施简陋,但从过去数十年的实践来看,它又有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在实行合作医疗的地区,它不仅为农村社会成员提供一般的门诊和住院服务,而且承担着儿童计划免疫、妇女孕产期保健、计划生育、地方病疫情监测等任务,并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各种预防工作和饮食及饮水卫生、爱国卫生工作等。由此可见,合作医疗虽建立在乡、村,是中国最低层次的、粗放型的医疗保障,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对保障农村社会成员的健康发挥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此外,农村合作医疗还能就近或上门提供医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农村居民的疾病医疗和保健需要。合作医疗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它在现阶段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不可或缺性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不可替代性。
(三)合作医疗的形式
在80-年代以前,中国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模式是统一的,规范化的,这是因为全国均实行社、队集体核算,而具有统一的基础和统一的社会政策。然而,农村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地区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同一地区甚至同一乡、村的发展也不平衡,再要恢复、重建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显然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虽然倡导恢复与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事业,但又难以实施统一的政策。因此,自80年代以来,主要由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加以探索,从而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模式。具体而言,农村现行合作医疗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村办村管型。即合作医疗站(点)自行筹建,并由村委会管理,其经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提留)和本村群众共同承担,实施对象限于本村居民,个人享受合作医疗的范围与标准均由村制定,它是过去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形式。如1985年,在上海市郊县实行合作医疗的3037个村中,由村办村管的占83.5%。
2.村办乡管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仍由村委会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集体与个人共同筹集,但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村、乡协商制定,经费由乡卫生院或乡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按村核算,经费超支由各村自负。
3.乡村联办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村区建,合作医疗经费除村集体提留和个人供款外,乡级政权还补助一部分;经费由乡统一管理,乡和村分成核算,提留和报销比例由乡、村协商确定,享受的范围与标准由乡级政权统一制定。如1985年,上海市郊县农村合作医疗中,就有13%属于这种模式。
4.乡办乡管型。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站(点)由乡级政权负责筹建,合作医疗经费由乡、村、个人三方筹集,由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享受范围和标准由乡统一制定。
5.多方参与型。在这种模式下,除乡、村两级农村基层政权外,还有其他地方参与筹建农村合作医疗站(点)。如上海市金山县、湖北监利县等在当地政府与群众的支持下,就初步建立了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制度。以金山县的试点乡亭新乡为例,乡建立“合作医疗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由县卫生局、县人民保险支公司和乡政府参与管理和协调,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乡镇(包括村)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自愿参加,交费登记,由乡“健管会”发放医疗保健卡,凭卡就诊或逐级转诊,按一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所统计,从1987~1989年,该乡共筹集医疗保健保险基金107.5万元,同期全乡支付医药费143.5万元,其中由患者自交41.3万元,由保健基金支付102.2万元,另支出管理费4.5万元,收支基本平衡。
6.大病统筹型。在这种模式下,合作医疗只负责达到“大病”标准的农村社会的医疗问题,一般疾病不在合作医疗范围之列。如江苏高邮市就推行大病合作医疗制,其基本内容是:每人每年交纳1.5元左右的统筹金,由乡镇专户储存,凡农村社会成员一次支出医药费50~100元的报销20%,一次支出100~500元的报销30~40%,依此类推,最高可报销70%左右,全市32个农村乡镇的70多万农民居民都自愿地参加了这种大病合作医疗。
7.混合保障型。一些地方建立起综合性的农村基层保障制度,合作医疗被包容其中,如山西省潞城县石窟乡、湖南省临湘县源潭镇长源村等,均建立的是乡、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合作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等均是其基本内容,从而具有网络性、综合性。
上述不同模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均在探索发展之中,村本位办好还是乡本位好、单项办好还是综合保障好仍有争论。一些地方称之为医疗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尚不符实。因此,它们均属于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其在多方集资、量入为出、综合服务、保障居民健康方面均是一致的。据中国农村医疗保健制度研究课题组1988年对16省的20个县的6万多农村居民进行抽样调查,参加各种合作医疗的已占30%;再据1993年《中国第三产业年鉴》的资料,到1992年底,在中国农村651031个村级医疗点中有294417个为村或群众集体设置,占37%(个体医生办的医疗点占44%,乡卫生院下设点及其他形式的占19%);少数地区发展更快,以上海郊县为例,合作医疗经过建立—滑坡—恢复的过程后,1992年已有2875个村实行了合作医疗,占市郊农村的96.5%。可见,合作医疗正在广大农村走向恢复和发展。
7.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资机制现状
一、我国农村居民社会保障的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30余年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承包责任制开始的。农村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实质上 直接影响着计划经济时代依托在集体经济基础之上的农村社会保障。 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面向农村居民的 社会保障制度不随之改革并加以完善,农村居民的生活风险便会持续增长。因此,自20 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有关部门便开始在农村开展相应的社会保障改革试点。 上个世纪80—90年代的农村社会保障改革 1(1)农村五保供养制度。(2)农村救灾保险(3)农民养老保险。 (4)农村合作医疗。(5)农村其他社会保障试验。除上述的几个方面外,在一些农村地区还自发出现 过其他社会保障试验,如建立农村老年人集体福利设施、兴建农村幼儿园,以及为农村子女教育提供补贴,等等。农村扶贫虽然难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但确实取得了良好的减贫效果。 总之,20世纪80—90年代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为建立新型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起到了一定的先行试验作用。 2.新世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真正意义的农村居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进入本世纪以后才开始的。它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 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它是一项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 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建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大力增加对农村医疗保 障投入后,农民看病贵、看不起病的问题正在得到缓解。 在建立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同时,国家还加大了对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 3)探索建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由于农村以家庭为主的养老模式不再可靠而且,在养老保障上存在的巨大城乡差距,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平,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在这种背景下,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4)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继续完善。全国取消农业税,五保供养被全部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即政府替代农民成为供养农村五保户的责任承担者。 (5)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扎实推进。 (6)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险取得新进展 (7)农村救灾能力不断提高 (8)其他社会保障 除了上述外,面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还有医疗救助、教育救 助等。 总之,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展较快,一个以最 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三大制度为支架,辅之以其他社会 保障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加速形成。 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体上有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统筹解决住院费及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普遍的形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支持、农民群众与农村经济组织共同筹资、在医疗上实行互助互济的一种有医疗保险性质的农村健康保障制度。 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这比80年代末的5%有一定的提高,但与70年代90%以上的合作医疗覆盖率相比,有很大差距。其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不足 我国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失衡,占全国人口70%的农村人口却只占有30%的卫生资源。 2.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不稳定,有关政策之间相互冲突矛盾 3.农村卫生体制难以适应收入水平差距极大的农民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要求。 4.现有的农村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极不合理,难以充分发挥效益